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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漠视派遣工遭性骚 重罚台电
时间Thu Jan 19 01:38:56 2012
http://tw.news.yahoo.com/漠视派遣工遭性骚-重罚台电-143158100.html
作者: 史倩玲 | 台湾立报 – 2012年1月18日 下午10:31
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处理派遣员工遭遇正职员工性骚扰,未善尽
雇主性骚扰防治义务,
台北市性别工作平等会评议裁定要派公司台电及
派遣公司吉兴工程顾问公司
已违反性别平等工作法,分别处以新台币30万及25万元罚锾。
派遣公司未尽保护职责
台北市政府劳工局局长陈业鑫表示,要派公司台电自民国100年2月接获派遣员工申诉遭遇
同部门正式员工性骚扰,但却以该员没有证据为由,迟至同年7月才着手调查。
而派遣公司吉兴工程此时才知道性骚扰情事,却仅担任要派公司调查小组成员。
另外,派遣公司代表明知性骚扰相对人对女性派遣员工性骚扰之行为系为惯犯,
却以「要派公司为大型国营事业,其调查报告应具一定之公信力,因此接受要派公司之调
查结果」的方式草草了案,吉兴工程显然未尽雇主职场性骚扰防治义务。
北市府劳工局调查後发现,台电多位高阶主管,於调查过程隐匿知悉性骚扰行为人长期
对派遣员工性骚扰的惯行,也漠视性骚扰行为人於工作场所造谣申诉人行为不检等恶劣
行径,造成申诉人及其父母亲身心受创。
台电的行为
不仅未尽保护员工免於性骚扰义务,还让申诉人遭受第2次伤害,
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3条第2项规定情节重大。
最後还以申诉人造成工作场所气氛不佳要求派遣公司替换申诉人,
也已构成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第36条规定。
要派公司具法定义务
陈业鑫表示,这个案件为
全国首宗要派及派遣公司同时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而受罚而受罚
的案例,希望可给要派公司及派遣业者一些警讯。
陈业鑫提醒各公司,派遣公司是派遣员工的法定雇主,而
要派公司实际为派遣员工
提供劳务时的指挥监督者。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3条之规定
视同为雇主,也有法定义务。
陈业鑫呼吁派遣业者和要派公司,千万不要在法令灰色地带技术性规避雇主责任。
陈业鑫指出,台北市劳工局未来仍将持续为性别平权的友善就业城市继续努力,
也竭诚欢迎企业雇主或民众了解性别平等及职场性骚扰防制,
详情可洽询1999台北市政府劳工局就业安全科,
或至台北市政府劳工局网站参考相关资讯,
网址:
http://www.bola.taipei.gov.tw/lp.asp?
ctNode=38454&CtUnit=11713&BaseDSD=7&mp=116001。(网址太长,请自行连结)
(同一则新闻,不同的媒体报导)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20118002200&cid=1210
2012-01-18 12:28 中广新闻 林丽玉
台北市劳工局接获一名台电的女性派遣员工申诉,指控遭一名台电正职员工性骚扰,
不过台电公司并没有积极处理,甚至隐匿。
北市劳工局在去年接获申诉,调查後,性别工作平等会议评议,
台电没有善尽「雇主性骚扰防治义务」,裁定
台电及
派遣公司吉兴工程,
违反性别平等工作法,各处三十万及二十五万元罚锾。
一名六十七年次的女性派遣员工,
九十八年二月时,被派遣到台电的公安组,担任助理,
不过从九十八年开始,疑似遭到办公室座位旁的公安组正职员工不断性骚扰,
台北市劳工局科长黄爱真说,这名女性派遣员工向劳工局申诉,
表示骚扰她的正职同事,常常藉故靠近她的座位旁讲话,
不知不觉刻意将手碰触她的腿部、甚至胸部、还有手部等。
劳工局科长黄爱真说,尽管这名女性派遣员工不堪其扰,不过因为待遇不错,
忍到一百年才向主管报告,而
台电主管竟以没有证据为由,没有积极处理,
结果这名女性派遣员工转向劳工局申诉,
北市劳工局调查之後,发现台电公司很早就知情,没有积极处理,疑似隐匿,
性别工作平等会第42次会议评议台电处理派遣员工遭正职员工性骚扰,
没有善尽
雇主性骚扰防治义务,裁定台电及派遣公司吉兴工程,
已经违反性别平等工作法,
分别处30万及25万元罚锾。
(编按)
雇主性骚扰防治义务(性平法),其第3条「雇主」定义不单是「派遣企业」,
亦包括「要派企业(机构)」。
台北市劳工局作出扩大解释「雇主」定义,突破过去对雇主概念的限制,
进而作出行政裁罚,非常值得肯定!
此案例为全台首宗案件,相当具有参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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