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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irs.judicial.gov.tw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裁判字號】 99,台上,1836 【裁判日期】 991007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六號 上 訴 人 貴有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丁○○       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 年七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三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 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 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 之情形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 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 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 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不備理由、理由矛盾及違反經驗 、論理、證據法則等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 ,仍屬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暨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及其他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其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訴人雖抗辯經濟不景氣,員工排休調節,公司實施無薪休假,均 在被上訴人同意,並提出公告暨請假卡為證。惟公告係民國九十 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僅載:「主旨:為共同渡過景氣寒冬而 實施彈性休假措施。實施:一、現場人員依生產排程決定。二、 一般行政人員,每月排休四天」,且被上訴人確有被扣除無薪假 薪資之事實,所扣除無薪假之薪資比例,係逐漸增加,以其比例 觀之,顯達實質減少薪資之效果,且逾每月排休四至五天所減少 之薪資,已與上開公告內容不符。再者,公告乃上訴人單方所為 ,不足證明被上訴人同意其內容。何況該內容僅係規範彈性休假 制度,就此彈性休假是否扣減薪資,通觀公告全文,亦無上訴人 就此減薪之意旨,顯係上訴人未經兩造協商所為片面之彈性休假 決定。至被上訴人請假卡僅為其請假紀錄,更不足證明其同意上 訴人實施無薪假,並同意休假時上訴人無庸給付工資。上訴人既 未能證明與被上訴人協商,且經被上訴人同意實施彈性休假並減 少休假時工資,被上訴人放彈性休假,係上訴人要求所致,即可歸責於其事由而仍應照發工資。又上訴人就九十七年薪資既未 按兩造勞動契約約定時間發給,且未經被上訴人同意,實施無薪 假,自行扣減無薪假薪資,被上訴人未於無薪假當日出勤,係上 訴人拒絕受領,自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上訴人仍應依約補足片面 扣減工資,上訴人既未予補足,其有未依勞動契約給付被上訴人 工作報酬自明,被上訴人先後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及二月十 八日不經預告向上訴人終止兩造勞動契約,為屬合法,上訴人嗣 後再向被上訴人終止契約,不生其效力。從而,被上訴人依兩造 勞動契約關係、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第十七條及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等規定,依序請求上訴人給付積欠工資 、無薪假薪資及資遣費新台幣(下同)五十六萬四千零七十九元 、三十一萬二千九百四十八元、二十八萬六千零五十六元、四十 七萬三千零九十元及三十四萬零七百六十四元各本息,即屬正當 等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 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 無薪假的官司陸續都有了結果 如本案即歷經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且均認為資方應給付無薪假之薪資 勞委會在哪呢? -- 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涼風冬有雪! 45DR鐵道觀察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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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tzkgb:勞委會只會拍馬屁而已 廢物 02/16 21:04
追討『無薪假』薪資 http://www.facebook.com/home.php?sk=group_165562323494080&ap=1 ※ 編輯: OKEplus 來自: 59.124.166.172 (02/16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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