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nate (阿撒不魯)
看板Employee
標題Re: [轉錄][請益]公司要我自動離職
時間Tue Oct 26 00:04:24 2010
: 如今卻有一位版友提到勞工法令關鍵字
: 板友說:
: 應該要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 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
: ^^^^^^^^^^^^^^^^^^^^^^^^^^^
: 我對於這法條產生有個擬問~
: 如果這法條對勞工而言可以拿到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費相關權益
: 對勞工說那絕對是應得的!
: 可是,反過來講,今天資方(老闆)給你案定了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 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也拿到了非自願證明及相關應有保障權益後,
: 以後找下一任工作,老板看到你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印記,多多少少
: 會有主觀意識來看待你這個人工作能力而不錄取!
: 這對資方(老闆)絕對是個帝王條款,因而成為排除異己工具...
這個是修法的問題
會有這個項目,是因應科技進步,比如說換新機具
工人無法適應,才會開「對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
: 即便是惡意資遣,對資方而言玩法弄法佔盡優勢...
: 那對勞工也是一個"悲"字而言,一樣沒有保障可言!
: 我知道在這板上,多少老闆也會親自來看
: 但我知道,不管多多少少在座的板友也會遇到這問題,
: 包含我在內,敞若真的遇到了...
: 想惡意資遣勞工的老闆,想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資遣我...
: 我想我會跟他打"確認勞雇關係存在"訴訟!
你會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不過我想你不會想繼續做下去
所以請加上「雇主依勞基法11條第5款資遣,係為違法解僱,已違反勞工法令」
請求法院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判決依這個條款資遣
不過你必須,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做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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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0.97.44
1F:推 club89:謝謝您~帥哥或美女的指正 10/26 00:24
2F:→ legplay:用14條反而少了預告期間工資請求權,這麼做只為爭一口氣? 10/26 04:14
3F:推 club89:不是的,障礙生在工作尋找方面較多人碰壁..請多少體諒,謝謝 10/26 08:58
4F:→ blacknate:是你本人還是你的個案,如果是你的個案方便透露一下 10/26 22:22
5F:→ blacknate:服務單位嗎? 10/26 22:22
6F:→ blacknate:用14條是少了預告期間沒錯,不過提供前工作的證明,拿 10/26 22:23
7F:→ blacknate:出來是勞基法11條五款,不太好看!!! 10/26 22:24
※ 編輯: blacknate 來自: 203.70.75.96 (10/27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