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nate (阿撒不鲁)
看板Employee
标题Re: [转录][请益]公司要我自动离职
时间Tue Oct 26 00:04:24 2010
: 如今却有一位版友提到劳工法令关键字
: 板友说:
: 应该要依劳基法第11条第5款
: 劳工对所担任之工作不能胜任
: ^^^^^^^^^^^^^^^^^^^^^^^^^^^
: 我对於这法条产生有个拟问~
: 如果这法条对劳工而言可以拿到资遣费及预告工资费相关权益
: 对劳工说那绝对是应得的!
: 可是,反过来讲,今天资方(老板)给你案定了劳基法第11条第5款
: 所担任之工作不能胜任,也拿到了非自愿证明及相关应有保障权益後,
: 以後找下一任工作,老板看到你有劳基法第11条第5款印记,多多少少
: 会有主观意识来看待你这个人工作能力而不录取!
: 这对资方(老板)绝对是个帝王条款,因而成为排除异己工具...
这个是修法的问题
会有这个项目,是因应科技进步,比如说换新机具
工人无法适应,才会开「对担任之工作不能胜任」
: 即便是恶意资遣,对资方而言玩法弄法占尽优势...
: 那对劳工也是一个"悲"字而言,一样没有保障可言!
: 我知道在这板上,多少老板也会亲自来看
: 但我知道,不管多多少少在座的板友也会遇到这问题,
: 包含我在内,敞若真的遇到了...
: 想恶意资遣劳工的老板,想用劳基法第11条第5款所担任之工作不能胜任资遣我...
: 我想我会跟他打"确认劳雇关系存在"诉讼!
你会打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不过我想你不会想继续做下去
所以请加上「雇主依劳基法11条第5款资遣,系为违法解雇,已违反劳工法令」
请求法院依劳基法第14条第1项第6款
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判决依这个条款资遣
不过你必须,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做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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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0.97.44
1F:推 club89:谢谢您~帅哥或美女的指正 10/26 00:24
2F:→ legplay:用14条反而少了预告期间工资请求权,这麽做只为争一口气? 10/26 04:14
3F:推 club89:不是的,障碍生在工作寻找方面较多人碰壁..请多少体谅,谢谢 10/26 08:58
4F:→ blacknate:是你本人还是你的个案,如果是你的个案方便透露一下 10/26 22:22
5F:→ blacknate:服务单位吗? 10/26 22:22
6F:→ blacknate:用14条是少了预告期间没错,不过提供前工作的证明,拿 10/26 22:23
7F:→ blacknate:出来是劳基法11条五款,不太好看!!! 10/26 22:24
※ 编辑: blacknate 来自: 203.70.75.96 (10/27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