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tzkgb (加油)
看板Employee
標題Re: [轉錄]Re: [論掛] 台灣需要懲罰性賠償制度
時間Sat Oct 16 10:15:18 2010
: 台灣也不需要懲罰性賠償
: 正確來說是還沒必要走到那一步
: 以老米的律師制度來看
: 他們是可以"主動"承攬訴訟案件的(也就是可以拉客啦)
: 不過台灣不行
: 所以台灣很多出了事由於自己的法律知識不足
: 往往自認倒楣.暗自吞下了事
: 不過在美國
: 遞名片的.送傳單的多了
: 打輸不用錢的更是到處看的到
: 平衡就是在碰撞中維持出來的
: 在懲罰性賠償之前.先開放律師的管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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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管制是指律師限於被動接案
而非人數管制
於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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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幹!什麼鳥系…要健康來跟拎背學種菜還比較實際! ψ by g121630 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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