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rman (penguin)
看板Employee
標題[討論] 企業要求工作保證人的合法性…
時間Tue Jan 26 09:06:34 2010
換工作時公司方面要求要簽訂
「若有造成公司任何損失時,願意接侵任何要求的賠償」
其他並無任何細則,並要求一位連帶保證人,請問這樣
的條約內容適法性如何?且「損失」範圍也沒有任何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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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erman:先承認你是來騙批幣的吧01/08/2009 23:55:35 T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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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58.238
2F:→ diego99:這意思是說造成公司一元的損失,他就可以要求你賠更多嗎? 01/26 17:04
3F:→ diego99:這樣該企業還真好賺錢 01/26 17:05
4F:→ KaiXuanHuang: 就我所知,房仲業一般而言都有這方面的規定, 01/30 08:46
5F:→ KaiXuanHuang: 但在實際的執行上,如果沒有具體的事證, 01/30 09:08
6F:→ KaiXuanHuang: 單靠資方在主觀上的認定,要成立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01/30 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