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看板Employee
標題Re: [轉錄][職場] 關於資遣
時間Tue Dec 22 19:55:5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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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我今天也是被通知資遣的一員
已10個月,被通知1月15日為工作的最後一天
想請問若是以[單位人事縮編]的理由被資遣
這算不算是正當之理由?
先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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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84.66
1F:推 erty:可能符合勞基法11條第二或第四款,要看實際狀況如何而定 12/22 19:59
2F:→ diego99:應該是符合第4款 12/22 20:11
3F:→ diego99:所以老闆是不是不該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呢? 12/22 20:11
4F:→ diego99:我這邊有全程談話之錄音 12/22 20:12
5F:→ diego99:另外可否請問[適當工作]之定義為何?非常感激 12/22 20:39
6F:→ diego99:如老闆今天有說可介紹我留學、升造、國科會及研究助理等 12/22 20:41
7F:→ diego99:但是幾乎都是外縣市的 12/22 20:42
8F:→ erty:老闆若真有此事由,用這理由可合法中止勞動契約,但須給資遣 12/23 01:47
9F:→ erty:費以及預告期間工資。適當工作即你能力所及且願意從事者, 12/23 01:48
10F:→ erty:介紹你留學深造都不是在同一企業體,不是內轉,資遣事由仍然 12/23 01:49
11F:→ erty:存在,要不要介紹只關乎於人情,無關法律 12/23 01:49
12F:→ diego99:感激不盡,這讓我學了一課! 12/23 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