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htra (武英殿大學士爾雅)
看板Confucianism
標題[轉錄]|<<人物志>>譯文| 材能
時間Sat Oct 22 02:30:4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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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人物志>>譯文| 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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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能〉
材能大小﹐其準不同。量力而授﹐所任乃濟。
或曰﹕人材有能大而不能小﹐猶函牛之鼎不可以烹雞﹔愚以為此非名也。夫能之為言﹐已定之稱﹔豈有能大而不能小乎﹖凡所謂能大而不能小﹐其語出於性有寬急﹔性有寬急﹐故宜有大小。寬弘之人﹐宜為郡國﹐使下得施其功﹐而總成其事﹔急小之人﹐宜理百裡﹐使事辦於己。然則郡之與縣﹐異體之大小者也﹔以實理寬急論辨之﹐則當言大小異宜﹐不當言能大不能小也。若夫雞之與牛﹐亦異體之小大也﹐故鼎亦宜有大小﹔若以烹犢﹐則豈不能烹雞乎﹖故能治大郡﹐則亦能治小郡矣。推此論之﹐人材各有所宜﹐非獨大小之謂也。
譯文﹕
材質與智能之大小﹐其水準本自不同。衡量其才力之不同而授予其職責﹐各自所承擔的事情才能合適。
有人說﹕某人之材質能做大事而不能做小事﹐猶如可以容得下大牛之鼎不能用來烹煮小雞﹔在下認為此是名不副實之言。能力之大小﹐是已確定之名稱﹐怎會有能做大事而不能做小事之人﹖凡是所謂能做大事而不能做小事者﹐其說法出於人之性情有寬緩與急躁之別﹔性情有寬緩與急躁之別﹐因此應當有可做大事或可做小事之別。性情寬緩而胸懷弘大之人﹐應當擔任郡國之長﹐使其手下得以施展其事功﹐而其人總攬其事而成之﹔性情急躁而胸懷狹小之人﹐應該擔任治理縣鄉之官﹐使事情可由其人自己辦成。然則郡國與縣鄉﹐隻是其方圓之大小不同﹐按實際之理、性情之寬緩與急躁之論來辨別﹐則應當說因為能力之大小不同﹐因此所適宜之職位之不同﹐不應當說能做大事而不能做小事。至於說小雞與大牛﹐亦隻是其體之大小不同﹐因此所用之鼎亦應有大小之別﹔如果能用來烹煮牛犢﹐則怎會不能用來烹煮小雞﹖因此﹐能治理大的郡國﹐則亦能治理小的郡縣。由此而推論﹐某人之材質各有其適合之位﹐而非僅僅才能大小之意。
夫人材不同﹐能各有異﹕有自任之能﹐有立法使人之能﹐有消息辨護之能﹐以德教師人之能﹐有行事使人譴讓之能﹐有司察糾摘之能﹐有權奇之能﹐有威猛之能。
夫能出於材﹐材不同量﹔材能既殊﹐任政亦異。是故﹕
自任之能﹐清節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塚宰之任﹔為國﹐則矯直之政。
立法之能﹐治家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司寇之任﹔為國﹐則公正之政。
計策之能﹐術家之材也﹐故在朝也﹐則三孤之任﹔為國﹐則變化之政。
人事之能﹐智意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塚宰之佐﹔為國﹐則諧合之政。
行事之能﹐譴讓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司寇之佐﹔為國﹐則督責之政。
權奇之能﹐伎倆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司空之任﹔為國﹐則藝事之政。
司察之能﹐臧否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師氏之佐﹔為國﹐則刻削之政。
威猛之能﹐豪傑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將帥之任﹔為國﹐則嚴厲之政。
譯文﹕
人之材質不同﹐能力亦各自不同﹕或有自我管制之能力﹐或有確立法度而支使他人之能力﹐或有增減區分保護之能力﹐或有用道德教化為人之師之能力﹐或有做事而支使人、督促呵責之能力﹐或有主管糾察指摘之能力﹐或有善於權變而出奇制勝之能力﹐或有威武勇猛之能力。
能力由材質而決定﹐而材質之分量有所不同。材質與能力既已不同﹐所能擔任之政事亦因此而不同。所以﹕
有自我管制之能力者﹐為清正而守節之材質﹐因此﹐若在朝廷﹐則可擔任總攬眾事的塚宰之職務﹔治理國家﹐則能行矯偏行正之政。
有能立法度之能力者﹐治理大夫封地之材質﹐因此﹐若在朝廷﹐則可擔任審案定刑的司寇之職務﹔治理國家﹐則能行公平正直之政。
有出謀劃策之能力者﹐為技術或專家之材質﹐因此﹐若在朝廷﹐則可擔任獻計獻策的三孤之職務﹔治理國家﹐則能行權變幻化之政。
有安人定事之能力者﹐為智謀與思慮之材質﹐因此﹐若在朝廷﹐則可擔任總攬眾事的塚宰之輔佐﹔治理國家﹐則能行偕同聚合之政。
有躬行做事之能力者﹐為善督促呵責之材質﹐因此﹐若在朝廷﹐則可擔任審案定刑的司寇之輔佐﹔治理國家﹐則能行督察呵責之政。
有權變出奇之能力者﹐為善長於技巧之材質﹐因此﹐若在朝廷﹐則可擔任器物制作的司空之職務﹔治理國家﹐則能行藝能事務之政。
有主管糾察之能力者﹐為能辨別善惡之材質﹐因此﹐若在朝廷﹐則可擔任辨別是非的師傅之輔佐﹔治理國家﹐則能行抑惡揚善之政。
有威武勇猛之能力者﹐為雄豪而傑出之材質﹐因此﹐若在朝廷﹐則可擔任行軍作戰的將帥之職務﹔治理國家﹐則能行嚴正剛烈之政。
凡偏材之人﹐皆一味之美﹔故長於辦一官﹐而短於為一國。何者﹖夫一官之任﹐以一味協五味﹔一國之政﹐以無味和五味。又國有俗化﹐民有劇易﹔而人材不同﹐故政有得失。是以﹕
王化之政﹐宜於統大﹐以之治小則迂。
辨護之政﹐宜於治煩﹐以之治易則無易。
策術之政﹐宜於治難﹐以之治平則無奇。
矯抗之政﹐宜於治侈﹐以之治弊則殘。
諧和之政﹐宜於治新﹐以之治舊則虛。
公刻之政﹐宜於糾姦﹐以之治邊則失眾。
威猛之政﹐宜於討亂﹐以之治善則暴。
伎倆之政﹐宜於治富﹐以之治貧則勞而下困。
故量能授官﹐不可不審也。
譯文﹕
大凡具備某方面特長之偏材﹐皆如五味中一味之美﹔因此善於擔任某一官職﹐而不適合於治理一國。何以如此﹖因某一官職﹐如用一味而協同五味﹔而一國之政令﹐如憑無味而使五味和融。再者﹐一國有風俗與風化﹐民眾有難治與易治﹔而人之材質不同﹐因此﹐政令亦有得失。所以﹕
以王道教化之政令﹐適宜於統轄重大之事﹐以此治理細小之事則迂闊難行。
用區別保護之政令﹐適宜於治理煩瑣之事﹐以此治理平易之事則不見平易。
以策略技術之政令﹐適宜於治理困難之事﹐以此治理平常之事則不見奇效。
用矯偏剛強之政令﹐適宜於治理冗雜之事﹐以此治理缺憾之事則更增殘缺。
以和諧和緩之政令﹐適宜於治理新生事物﹐以此治理舊有之事則不見實效。
用公正嚴刻之政令﹐適宜於治理糾察姦邪﹐以此治理邊側之人則失去民眾。
以威武勇猛之政令﹐適宜於討伐作亂之人﹐以此治理善良之人則流於殘暴。
用奇技異巧之政令﹐適宜於治理富有之國﹐以此治理貧窮之國則勞苦困民。
因此﹐衡量能力之不同而授予官職﹐不可不審慎。
凡此之能﹐皆偏材之人也。故或能言而不能行﹐或能行而不能言﹔至於國體之人﹐能言能行﹐故為眾材之雋也。人君之能異於此。故臣以自任為能﹐君以用人為能﹔臣以能言為能﹐君以能聽為能﹔臣以能行為能﹐君以能賞罰為能。所能不同﹐故能君眾材也。
譯文﹕
大凡具有以上能力者﹐皆為偏擅某方面之才能之人。因此﹐或有能言談而不能躬行者﹐或有能躬行而不能言談者﹔至於一國之主要人物﹐既能言談又能躬行﹐因此成為各種材質之人中之傑出者。人君之能力與此皆不同。因此﹐臣子當以自我管制為其應有之能力﹐人君以善於用人為其應有之能力﹔臣子以能言談為應有之能力﹐人君以能兼聽為應有之能力﹔臣子以能躬行為應有之能力﹐人君以能公正賞罰為應有之能力。(人君)所需之能力(與偏擅某方面之才能之人)不同﹐所以能統領各種偏材之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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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即佚也﹐此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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