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anese (5月21日有新作)
看板Tantric
標題Re: [討論] 從地藏經看[外道]的價值
時間Wed Jul 14 10:09:03 2010
※ 引述《poohkoala (苦樂參半的人間)》之銘言:
: 婆羅門女與光目女,其母信邪,才使她們念佛而成
: 就菩薩果位,其母反有功而超昇到忉利天。
: 外道無論有沒有附佛,如果有人與外道接觸反而精進實修佛法
: 外道也是成功的助緣,福報果報甚大
: 所以基於基本人權,若公然指名道姓侮辱外道(無論有無附佛)
: 被提告判決有罪的話要繳交罰金
: 各位批評外道者,你們怎麼看待外道生天享福?
: 還是你們更希望外道能解脫成佛呢???
: 如果外道的因緣只能享福...那也就先別為他們著急了
: 公然侮辱罪留案底的...找工作貸款出國都不利喔
有人想學佛法,卻學到外道法,想學密法,卻學到很明顯絕不是正
統的密法,這個打著密法招收信眾的宗教教主難道在因果上就沒事嗎?
為這種宗教宣傳的人難道在因果上就沒事嗎?
宗教一旦相信了,還會再反思的人,很少……通常從此就認為其為
真理了,很少人能跳脫出來。(但主觀上認為其為真理,客觀上未必是
真理。)
網路上言論會被告,通常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毀謗罪論
處。
但是要注意第三項的特別阻卻違法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
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宗教人物,特別是有名一點,是絕對可受公評的。八卦雜誌對公眾
人物在法院上會輸,通常是因為「對於所誹謗之事,無法證明其為真實
」這點。
我申請所謂的良民證過,就是刑事犯罪紀錄,我的經驗是基本上即
使被起訴了,只要法官判決是無罪的話,通常還是不會有任何犯罪紀錄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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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 編輯: ilanese 來自: 61.231.232.179 (07/14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