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anese (5月21日有新作)
看板Tantric
标题Re: [讨论] 从地藏经看[外道]的价值
时间Wed Jul 14 10:09:03 2010
※ 引述《poohkoala (苦乐参半的人间)》之铭言:
: 婆罗门女与光目女,其母信邪,才使她们念佛而成
: 就菩萨果位,其母反有功而超昇到忉利天。
: 外道无论有没有附佛,如果有人与外道接触反而精进实修佛法
: 外道也是成功的助缘,福报果报甚大
: 所以基於基本人权,若公然指名道姓侮辱外道(无论有无附佛)
: 被提告判决有罪的话要缴交罚金
: 各位批评外道者,你们怎麽看待外道生天享福?
: 还是你们更希望外道能解脱成佛呢???
: 如果外道的因缘只能享福...那也就先别为他们着急了
: 公然侮辱罪留案底的...找工作贷款出国都不利喔
有人想学佛法,却学到外道法,想学密法,却学到很明显绝不是正
统的密法,这个打着密法招收信众的宗教教主难道在因果上就没事吗?
为这种宗教宣传的人难道在因果上就没事吗?
宗教一旦相信了,还会再反思的人,很少……通常从此就认为其为
真理了,很少人能跳脱出来。(但主观上认为其为真理,客观上未必是
真理。)
网路上言论会被告,通常是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二项的加重毁谤罪论
处。
但是要注意第三项的特别阻却违法规定:「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
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宗教人物,特别是有名一点,是绝对可受公评的。八卦杂志对公众
人物在法院上会输,通常是因为「对於所诽谤之事,无法证明其为真实
」这点。
我申请所谓的良民证过,就是刑事犯罪纪录,我的经验是基本上即
使被起诉了,只要法官判决是无罪的话,通常还是不会有任何犯罪纪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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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条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 编辑: ilanese 来自: 61.231.232.179 (07/14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