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jo3x06 (有空抱怨不如反省自己)
看板Aquarium
標題[公告] Aquarium 版規 v3.7版 公告後即日生效
時間Tue Dec 2 23:58:30 2008
新增板規7
(七)
評論店家以及老闆請公正客觀理性。
可以發表心得,或是發表親身所遇、親耳所聞老闆的話語
可以討論,但是請勿發表沒有依據的言論
ex:xxx店是黑店、xxx老闆不會養魚之類的
提醒您:店家有權利對您的發言不當提出告訴
->違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一個月、累犯永久水桶。
附註: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
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部分
第 184 條 因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
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感謝ROSFU板眾熱心提供相關法條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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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要乖乖的喔(摸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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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oiot:遵命!! 12/02 23:59
2F:推 katemao:我很乖~~~~~~~~~~ 12/02 23:59
3F:→ rambo2728:我老婆很乖的~~~ 12/03 00:02
4F:推 iamyamashi:╮( ̄▽ ̄")╭ ╮( ̄﹏ ̄)╭ ╮(╯_╰)╭ 12/03 00:06
5F:→ cloudjb:版主!!!!容許我自己增加一條板規!!!!我真的不高興了 12/03 00:14
6F:→ cloudjb:水版以後禁閃,違者水桶一個月、再犯永久水桶 12/03 00:16
7F:→ katemao:我記得樓上也有閃吧 12/03 00:16
8F:推 sagittarius0:我一直都很乖^^ (現出額頭給摸摸) 12/03 00:16
9F:→ gjo3x06:樓樓上超閃<( ‵□′)╯_ˍ▁▂▃▄▅▆▇◣ 12/03 00:16
10F:→ sagittarius0:我....我我....我........(大哭~~~跑走~~~) 12/03 00:17
11F:→ katemao:我怎樣了啦... 12/03 00:17
12F:→ katemao:我單身欸... 12/03 00:17
13F:→ gjo3x06:藍波 D陶叔 凱特貓3角不解習題XD 12/03 00:18
14F:→ katemao:......................沒有喔 我是堂堂正正的單身好女人 12/03 00:18
15F:推 cloudjb:水版禁閃 違者桶一個月、再犯永久水桶 板規八立即生效 12/03 00:19
16F:推 winterkiller:看到板友講店裡的一些魚種被養的亂七八糟 講老闆不 12/03 00:19
17F:→ winterkiller:會養魚 應該也不為過吧~~ 12/03 00:19
18F:→ winterkiller:實際上一些店也根本是靠打工的在撐場面的 ~"~ 12/03 00:20
19F:→ winterkiller:不過以後還是不要在公開地方討論店家好囉 12/03 00:21
20F:推 asroc:northernstar第一個浸閃光水桶XD 12/03 00:26
21F:→ katemao:已婚男子嘛 哈哈 12/03 00:27
22F:推 sagittarius0:對耶 我也差點被閃瞎.... 12/03 00:31
23F:→ katemao:版主你好壞啊 趁藍波睡了在版標婊他 XDDDD 12/03 00:38
24F:推 cloudjb:又在閃了又在閃了 12/03 00:39
25F:→ ajwell:不只有刑法喔,也可能觸犯民法~~ 12/03 01:39
26F:→ gjo3x06:凱特貓在講誰阿(挖鼻孔 12/03 01:45
27F:→ katemao:說你啊... 12/03 01:47
※ 編輯: gjo3x06 來自: 114.46.145.120 (12/03 01:55)
28F:推 ROSFU:版大 好強>"< 12/03 01:55
29F:→ gjo3x06:稍微排版一下而已,顏色字碼我很弱@@"再次感謝樓上大大 12/03 01:56
30F:推 ajwell:推版大很用心喔~~ 12/03 02:10
31F:推 katemao:版主 請問這裡可以揪人嘛?我今天晚上要去台北水街.. 12/03 02:13
32F:→ kokora:呼 客觀合理性跟魚店漫天叫價一樣 有意引戰的一律水桶就好 12/03 02:14
33F:推 remix7:藍波XDDDDDDDDDD 12/03 02:19
34F:→ stvnptt:可惜,我最喜歡聽平常聽不到的事,但我不是喜歡聽八卦哦 12/03 02:23
35F:推 CYT661111:D陶最近好像不會上網,藍波大快衝^^ 12/03 09:12
36F:推 NorthernStar:我......怎麼莫名其妙被坑了的感覺。 12/0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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