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jo3x06 (有空抱怨不如反省自己)
看板Aquarium
标题[公告] Aquarium 版规 v3.7版 公告後即日生效
时间Tue Dec 2 23:58:30 2008
新增板规7
(七)
评论店家以及老板请公正客观理性。
可以发表心得,或是发表亲身所遇、亲耳所闻老板的话语
可以讨论,但是请勿发表没有依据的言论
ex:xxx店是黑店、xxx老板不会养鱼之类的
提醒您:店家有权利对您的发言不当提出告诉
->违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一个月、累犯永久水桶。
附注:
名 称: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309 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於众,而
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
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
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
第 313 条
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之信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民法部分
第 184 条 因
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权利者,负
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
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条 不法侵害他人
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
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
财产上之损害
,亦得
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
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前二项规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
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感谢ROSFU板众热心提供相关法条m(_ _)m
--
大家要乖乖的喔(摸头
--
t a ╭◢██◣
══╮theanswer3╭═════ ◢◆══◣▃▁═◢█ ◣ ◢█ ◣╮
h n ║█◤ ◥ ●
╰═════╯ ◢▌ ● █ ●
◥ █▌ █ █◥ █║
e s ║█ █◣ ◣ ◢█◣ ◢█◣ ██◣ ◣ █ ◣
 ̄ ◤ █ █ █║
w ║█◣ █ █ ███ █▌█ █▌█ █ █ █ ╱
> ◢ ◤ █ █║
e ║◥██◤ ◥ ◥▌◤ ◥█◤ ◥█◤ ◥ █ ◥
● ◥
◢◤ ▄ █◣ █║
r 3╰══════════════════ ◆◤
═ _ ╰╮██ █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6.145.120
1F:推 toiot:遵命!! 12/02 23:59
2F:推 katemao:我很乖~~~~~~~~~~ 12/02 23:59
3F:→ rambo2728:我老婆很乖的~~~ 12/03 00:02
4F:推 iamyamashi:╮( ̄▽ ̄")╭ ╮( ̄﹏ ̄)╭ ╮(╯_╰)╭ 12/03 00:06
5F:→ cloudjb:版主!!!!容许我自己增加一条板规!!!!我真的不高兴了 12/03 00:14
6F:→ cloudjb:水版以後禁闪,违者水桶一个月、再犯永久水桶 12/03 00:16
7F:→ katemao:我记得楼上也有闪吧 12/03 00:16
8F:推 sagittarius0:我一直都很乖^^ (现出额头给摸摸) 12/03 00:16
9F:→ gjo3x06:楼楼上超闪<( ‵□′)╯_ˍ▁▂▃▄▅▆▇◣ 12/03 00:16
10F:→ sagittarius0:我....我我....我........(大哭~~~跑走~~~) 12/03 00:17
11F:→ katemao:我怎样了啦... 12/03 00:17
12F:→ katemao:我单身欸... 12/03 00:17
13F:→ gjo3x06:蓝波 D陶叔 凯特猫3角不解习题XD 12/03 00:18
14F:→ katemao:......................没有喔 我是堂堂正正的单身好女人 12/03 00:18
15F:推 cloudjb:水版禁闪 违者桶一个月、再犯永久水桶 板规八立即生效 12/03 00:19
16F:推 winterkiller:看到板友讲店里的一些鱼种被养的乱七八糟 讲老板不 12/03 00:19
17F:→ winterkiller:会养鱼 应该也不为过吧~~ 12/03 00:19
18F:→ winterkiller:实际上一些店也根本是靠打工的在撑场面的 ~"~ 12/03 00:20
19F:→ winterkiller:不过以後还是不要在公开地方讨论店家好罗 12/03 00:21
20F:推 asroc:northernstar第一个浸闪光水桶XD 12/03 00:26
21F:→ katemao:已婚男子嘛 哈哈 12/03 00:27
22F:推 sagittarius0:对耶 我也差点被闪瞎.... 12/03 00:31
23F:→ katemao:版主你好坏啊 趁蓝波睡了在版标婊他 XDDDD 12/03 00:38
24F:推 cloudjb:又在闪了又在闪了 12/03 00:39
25F:→ ajwell:不只有刑法喔,也可能触犯民法~~ 12/03 01:39
26F:→ gjo3x06:凯特猫在讲谁阿(挖鼻孔 12/03 01:45
27F:→ katemao:说你啊... 12/03 01:47
※ 编辑: gjo3x06 来自: 114.46.145.120 (12/03 01:55)
28F:推 ROSFU:版大 好强>"< 12/03 01:55
29F:→ gjo3x06:稍微排版一下而已,颜色字码我很弱@@"再次感谢楼上大大 12/03 01:56
30F:推 ajwell:推版大很用心喔~~ 12/03 02:10
31F:推 katemao:版主 请问这里可以揪人嘛?我今天晚上要去台北水街.. 12/03 02:13
32F:→ kokora:呼 客观合理性跟鱼店漫天叫价一样 有意引战的一律水桶就好 12/03 02:14
33F:推 remix7:蓝波XDDDDDDDDDD 12/03 02:19
34F:→ stvnptt:可惜,我最喜欢听平常听不到的事,但我不是喜欢听八卦哦 12/03 02:23
35F:推 CYT661111:D陶最近好像不会上网,蓝波大快冲^^ 12/03 09:12
36F:推 NorthernStar:我......怎麽莫名其妙被坑了的感觉。 12/03 10:56
[部份违规或广告推文已被系统自动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