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otearoa (长白云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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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二二八事件的过程真相?
时间Mon Jan 16 17:58:54 2023
※ 引述《JustSad (职业被告)》之铭言:
: 标题: Re: [请益] 二二八事件的过程真相?
: 时间: Mon Jan 16 16:45:56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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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overno: 日剧时代,台湾会有土匪?? 01/16 17:42
: → A6: 土匪看定义 一些番社 实际做的事情和土匪很像 01/16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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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史馆台湾文献馆 第146期 中华民国105年05月30日发行
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page/146/2142
土匪的定义 文/王学新/本馆整理组研究员
明治32(1899)年2月25日金包里支署长警部大野义辅以金发亲第16号陈报台北县警部长
矶部亮通有关逮捕陈扁之件:
去年十一月欲绑架本辖内万里加投庄李三鹏,又於同月闯入磺港庄李乌皮宅,绑走乌
皮及其子盛发并掠夺金钱者,乃金包里堡八斗庄陈扁之所为。此外,该人於各处犯下掠夺
之罪,以致辖内人民视如蛇蠍。故本支署自开署当时起,就严密搜查,欲加以逮捕,但终
不可得,直至今日。先前知事阁下巡视之际,委托刘简全、谷通译提出归顺申请。但闻知
风评该人近来似乎徘徊於金包里街,调查其居所,於明廿四日同意後拉至本支署,调查以
往所犯之罪迹,但皆为纯粹之强盗犯,原本无可以土匪论之者,因此认为不在可容许归顺
之范围内,而随即进行押送之手续。……(图一、二)(注1)
陈扁原为刘简全之部下,曾委托刘简全向台北县知事村上义雄申请归顺。陈扁认为应
无问题,而安心来到金包里街。金包里支署带其至署调查後,发现其并非「土匪」,而是
纯粹的强盗犯,认为不符合归顺之条件,而欲直接押送法院时,其逃跑跳河而至丧命。此
事件让人不解「土匪」之定义究竟为何?据报载,其实日人也不太明了「土匪」一词之意
义。
在台湾并未含有丝毫政治上意义之盗贼亦称土匪,此为通例。但土匪为土语,占领当
时内地人来後,将其加於土贼头上,於是从那时起开始流行这种语汇。因此许多内地人居
住之台北或台中等地,几乎没有人不了解该语汇之意义。但至稍微偏僻之乡下就不知该语
汇之意义,往往讶异所指为何。若不以叛王或叛首等语汇来解释土匪,多半就无法理解。
(注2)
也就是说「土匪」指的是对政治不满的抗日分子,因现实逼迫下不得不沦为「败者为
寇」之境遇者,绝非纯粹的强盗。
明治31(1898)年2月,儿玉源太郎就任总督後发布对台大方针之谕告,其中对土匪
策为:「总督新就任,欣悦於土民之归顺,极切希望汝等一家团圆,若汝等有归顺之意,
可任意来官署,若有疑虑民政长官将亲自前往说明。」此为土匪招降策之原初构想。(注
3)
据当时民政长官後藤新平的探查,得知台北县下大部分的土匪若非一种对政治抱持不
满分子,就是丧失糊口之途,不得已而投入匪群者。至於纯粹之盗贼只不过是区区一小撮
而已。而且彼等多半由於对军队、宪兵、警官在感情上之冲突,才顽固的趋於反抗,再加
上因矿业规则、制脑规则等实施而丧失生计者,亦投入反抗群体,才使得土匪阵容日愈强
大。於是制定
土匪招降策。(注4)但归顺者亦常有再度反叛之情形,故明治31(1898)
年4月27日总督以内训第15号饬令各知事厅长:「自今尔後对於土匪之归顺者要更严加管
理,尤其要严格实施枪械弹药类之扣押,其宣誓书亦要让亲戚故旧及街庄社长连署。」(
图三)(注5)
为防止归顺者叛离,该招降策亦包括授予工作或生产事业等。起初成效卓着,至明治
31年(1898)底,台北地区主要抗日群体皆已归顺。同年11月5日,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
以律令第24号发布「匪徒刑罚令」(注6)。至於发布之理由为:「若欲其全灭,势必要
采取对其集结之情况施以处罚且对未遂之场合仍科以本刑等严峻之措施。」(图四)(注
7)
但该令中第六条规定:「违犯本令之罪向官自首者则按情状或减其刑或行赦免。然虽
被免本刑,仍监视五年以下。」(注8)同年11月14日总督儿玉源太郎又对知事厅长发布
内训第55号:
此次以律令第二十四号发布匪徒刑罚令,以同令第六条设置得以轻减免除自首者刑罚
之条项,其精神完全不外乎对於付诸司法处分者能依其情状而施以使其宥免之特典而已。
故先前宜兰厅辖内林火旺、台北县辖内陈秋菊、卢阿野、简大狮等人各自率其部下哀求归
顺投诚,以及虽异於此徒众并未成一团队而各自哀求归顺投诚等辈,以其善後策而言,认
为付诸司法处分并非上策,而应依往例依照其情状,施以临机行政处分。故地方长官应具
状陈请本总督之指示。总之,应付诸行政处分者与应直接付诸司法处分者属於完全不同之
问题。於其事态有差异。故应仔细体会其旨意,以期无误。内训如上。(图五、六)(注
9)
即匪徒刑罚令包括一般刑事犯与政治不满分子,因此土匪招降策并未适用匪徒刑罚令
第六条之规定,仅是精神上相符合而已。此外,招降与否,亦要看地方仕绅之反应,若地
方仕绅无反对意见,官厅自可让其归顺。否则招抚土匪将惹得民怨四起,而陷入人心叛离
之危机。(注10)查陈扁,原为金包里堡八斗庄人,由於与无赖之徒往来,因而被父亲逐
出家门,以致其姓名并未登录在户籍簿上,(图七)加上地方人士群起反对,(图八)(
注11)故金包里支署长大野义辅认为不符「土匪」之定义,所以才直接付诸司法处分。
注1:〈陈平〔扁〕临机处分ニ付セラレ他ノ归顺者疑惧ヲ抱キ居ルノ件 金包里〉,〈归
顺匪徒一件书类缀(甲)〉,公文类纂V09132/A001/a006/034-038。
注2:〈土匪と叛王〉,《台湾日日新报》,1899-05-09,版次02。
注3:秋泽次郎,《台湾匪志》(台北:台法月报发行所,1924),页59-60。
注4:鹤见佑辅,《後藤新平传 台湾统治篇 上》(东京:太平洋协会,1943),页139。
注5:〈土匪归顺者取缔ニ关スル件内训一五号〉,公文类纂V00249/A030/267。
注6:《台湾总督府报》第397号,明治31年(1898)11月5日,页3-4。
注7:〈匪徒刑罚令紧急律令〉,公文类纂V00362/A004/086。
注8:〈匪徒刑罚令紧急律令〉,公文类纂V00362/A004/090。
注9:〈匪徒刑罚令ニ该当スル犯者的顺处分ニ关スル件内训五五号〉,公文类纂
V00249/A038/388-389。
注10:鹤见佑辅,《後藤新平传 台湾统治篇 上》(东京:太平洋协会,1943),页143
。
注11:〈陈平〔扁〕临机处分ニ付セラレ他ノ归顺者疑惧ヲ抱キ居ルノ件 金包里〉,公
文类纂V09132/A001/a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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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otearoa (61.58.110.137 台湾), 01/16/2023 17:59:40
1F:推 moslaa: 引用文献,一定要推 01/16 18:02
2F:推 JustSad: 同上,推。 01/16 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