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idkid (today is another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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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R: 关於婚姻的本质
时间Sat Nov 30 02:37:51 2013
※ 引述《HellyStrike (硫磺燃烧的火坑)》之铭言:
: 抱歉乱入一下
: 「我觉得」两边都有点情绪化了,看了让人挺不舒服的
: 要不要从最基本的开始讨论起?
: 1. 什麽是婚姻?婚姻的目的为何?有哪些说法?
: 这些说法如何证成支持同性婚姻
: 又有哪些说法可以证成反对同性婚姻
: 而这些说法各自的利弊何在?
: 2. 什麽是道德?
: 是否需要如 Sandel 所说的,支持或反对同性婚姻的双方
: 先来场「道德辩论」?
小弟初次来到贵宝地,虽然是听到风声有人点名小弟叫阵来的(笑)
不过我觉得这个问题比较有意思的,
虽然小弟其实对哲学论证没有太多概念,
也完全没有法律背景
但也就「我觉得」的角度说一下我认为「什麽是婚姻」。
首先,我想谈的婚姻在这里,是法律所保障的「婚姻制度」。
——这也是在这一波同志婚姻或多元成家争论当中
大家争取或反对的——法律上的婚姻地位\关系。
所以这里的婚姻,是民事婚姻,不是宗教婚姻。
这两者未必全然相同,因为政府所承认的婚姻关系,不见得被特定宗教所承认,
特定宗教所承认的婚姻,不见得被该国政府所承认。
小弟查了下维基百科,看到这个说法也许可以参考看看:
德国社会学家L.穆勒曾归为三种动机,即经济、子女和感情,
并认爲在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
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
现代社会,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
这边我们就先看看就好,放着。
而我国民法中针对婚姻的条文,大致上都放在亲属篇里的第二章——婚姻。
第 二 章 婚姻 §972
第 一 节 婚约 §972
第 二 节 结婚 §980
第 三 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1000
第 四 节 夫妻财产制 §1004
第 一 款 通则 §1004
第 二 款 法定财产制 §1016
第 三 款 约定财产制 §1031
第 一 目 共同财产制 §1031
第 二 目 (删除) §1042
第 三 目 分别财产制 §1044
第 五 节 离婚 §1049
其实匆匆扫过法条,里头除了谈论
1)什麽情况下可以结婚
2)什麽情况下可以解除婚约关系或离婚
之外,大部份着重的都是经济——包含广义的经济——的面向:
在第三节,婚姻之普通效力 1000条到1003条,
讲的是1000: 要不要冠姓或维持本姓
1001:夫妻有同居之义务
1002:夫妻之住所
1003:夫妻日常家务互为其代理人
1003-1:家庭生活费用\债务由夫妻能力分担之 等等等...
之後的第四节开始就疯狂的讨论财产、财产和财产。
依上所述,虽然小弟完全没有法学背景,但我怎麽看都「觉得」
这就是某一种形态的契约关系嘛,其中有一些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像是忠贞啦、日常家务啊、乃至於继承财产啊等等。
那如果婚姻只是一种契约,
那爱情究竟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中重不重要呢?
虽然听起来好像很可怕,但如果两个并不彼此相爱的人想要结婚,
我们好像也没有办法阻止他们结婚。(噢,只要他们是一男一女。)
如果两个人单纯只是想要节税而决定结婚,那也是他们的选择。
「爱情」实在太难客观的在法律上衡量和判断,
(也是有些人嘴巴说
真爱真爱,但也就是嘴巴说说,
有些人说「我、我才不是喜欢你呢,别会错意了!」,
却在你生病发烧的时候去照顾你的嘛~)
——但这应该不是争点,
因为我想目前讨论这议题的至少有的共识是:
每个人都是想跟自己亲密的、喜欢的对象缔结婚姻关系的。
这不在法律条文内,也没什麽悠久的传统价值,
毕竟自由恋爱而结婚在几百年前可不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如果「人都是想跟自己亲密的、喜欢的对象缔结婚姻关系的。」
而这个喜欢的对象与自己是同性的话,这个婚姻关系会如何呢。
嗯,1001:夫妻有同居之义务 (O)
1002:夫妻之住所 (O)
1003:夫妻日常家务互为其代理人(O)
1003-1:家庭生活费用\债务由夫妻能力分担之 (O)
好像都没什麽问题。
当然,结婚的影响是他们会在法律上成为亲属关系,也就是成「家」。
但法律上对家属地位的保障也不脱於经济、照顾等层面,
这是不论异性恋或同性恋都需要的。
那,同志婚姻到底会毁坏什麽婚姻价值、或是破坏社会呢?
常见的说法有:
会加剧少子化现象。
同性恋的老年照顾。
家族断子绝孙,族谱没後人写了
(至於一夫多妻理论,滑坡谬误。人兽交,拜托饶了我吧。)
嗯,但是这些说法几乎都有个错误的前提,
就是同性好像不能结婚的话,这些同性恋就会变成异性恋去结婚生小孩,
缓减少子化现象,进入异性恋的恋爱关系爱上某个异性成家,子孙绵延不绝家庭和乐。
事实上:同性不能结婚的话,这些人——同性恋者,也多半无法进入异性婚姻关系,
这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真的认为上述这些「破坏社会」的现象是问题的话,
那应该做的反而是:通过同性婚姻或伴侣制度,
让同志伴侣取得法律上的地位得以互相照料,
以及和异性恋一般允许领养小孩的权利,
协助整个社会担负起,呃,照料那些
由於各种因素无法在原生家庭成长的小孩的责任,
并让这些养子女照顾年老的同志伴侣,
也许也可以写他们的族谱,如果这件事真的这麽重要的话。
假使真让这些同性恋被迫进入异性婚姻关系之中,
容我质疑一句:这样形成的家庭会幸福吗?
这样并非建立在信任与爱,而在於性别的家庭关系,
和建立在亲密关系的同志家庭,何者是稳固社会,何者又是破坏社会的力量?
如果上述说法预设的前提不是「同志可以变成异性恋去结婚生小孩」,
那也许是「通过同志婚姻等於鼓励同性恋,会让同性恋变多。」
嗯,通过稀有动物保育法不是鼓励大家变成台湾黑熊。
允许成立宗教团体也不是鼓励大家都去找个神来拜。
退一万步说,同志婚姻也只是「尊重和包容」同性恋的存在罢了,
就像尊重各种弱势团体、尊重各种宗教信仰、而保障他们的权益这样。
允许同性恋伴侣拥有与异性恋伴侣「一样」成婚的权益,
可以被解读是在「鼓励特定的性倾向」吗?
那我想,也许是先前我们鼓励异性恋鼓励太久了。
是不是也该给其他性倾向的鼓励鼓励?
最後,对於反对同志婚姻的人士,我只想请回答一个问题——
具体来说,「两个同性而彼此相爱的人选择结为伴侣,
享有和异性恋伴侣相同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这件事情
到底损害了,异性婚姻关系中的,什麽?
到底是,什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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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1.123.35
1F:→ analysis0813:因为民法亲属继承篇是在处理身份契约的法律效力啊 11/30 03:11
2F:推 NovaDjokovic:把我想讲的都讲出来了,自认为没有你这种论述表达能 11/30 03:43
3F:→ NovaDjokovic:力 11/30 03:43
4F:→ NovaDjokovic:佩服佩服 11/30 03:43
5F:推 kuopohung:事实上同性恋也可以拥有小孩 11/30 04:57
6F:→ kuopohung:常见的做法是女同性恋找精子银行做试管婴儿 11/30 04:57
7F:→ kuopohung:有的更费工一点的T把自己的卵子拿出来做试管婴儿 11/30 04:58
8F:→ kuopohung:再植入P的子宫内并让胎儿着床 11/30 04:59
9F:→ kuopohung:说错,让受精卵着床 11/30 04:59
10F:→ kuopohung:男同性恋就比较麻烦了,通常是捐精子找代理孕母 11/30 05:00
11F:→ kuopohung:再用领养的方式 11/30 05:00
12F:→ kuopohung:或者是两对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讲好 11/30 05:01
13F:→ kuopohung:互相让女同性恋怀孕 11/30 05:01
14F:→ kuopohung:男同性恋再用领养的方式 11/30 05:01
15F:→ kuopohung:领养一个胎儿,而女同性恋生下来就是自己的儿子了 11/30 05:01
16F:→ kuopohung:什麽的把理论建立在生物学上,说明同性恋会导致少子 11/30 05:04
17F:→ kuopohung:而国家灭亡之类的论点是完全无视於生物学的知识 11/30 05:04
18F:→ kuopohung:那就是同性恋并不会因此缺乏生育能力 11/30 05:05
19F:→ kuopohung:还有什麽领养的问题会导致小孩的教育品质不良 11/30 05:06
20F:→ kuopohung:科学上的研究是家庭关系不和谐才会导致小孩的教育不良 11/30 05:06
21F:→ kuopohung:若不考虑这点,为什麽会有弃婴和弃养小孩? 11/30 05:07
22F:→ kuopohung:政府该如何处理? 这才是重点吧 11/30 05:07
23F:→ kuopohung:先假设反同志婚姻联盟的前提,同志小孩教育不良好了 11/30 05:08
24F:→ kuopohung:那问题是,弃婴和弃养小孩的小孩被有心人收养总好过 11/30 05:09
25F:→ kuopohung:挨饿受冻吧 11/30 05:09
26F:→ kuopohung:也好过在孤儿院吧 11/30 05:09
27F:→ kuopohung:回到刚刚提的,用生物学的方式同性恋得到自己的小孩 11/30 05:10
28F:→ kuopohung:若是反同性恋联盟要否定这种作法 11/30 05:10
29F:→ kuopohung:那问题是这也是异性恋常用的生育方式 11/30 05:11
30F:→ kuopohung:是否也要一并取消呢? 11/30 05:11
31F:→ kuopohung:若不是,也不行 11/30 05:12
32F:→ kuopohung:那为什麽同性恋无法享有这些权利? 11/30 05:12
33F:推 kuopohung:说到底还是在於婚姻是什麽? 11/30 05:14
34F:→ kuopohung:对於大多数人和政府运作方式而言,婚姻只是私人契约而已 11/30 05:14
35F:→ kuopohung:只有对基督宗教教徒不是 11/30 05:15
36F:→ kuopohung:基督宗教的神学理论拿过来一样是被自由主义在打脸一次 11/30 05:15
37F:→ kuopohung:三四百年已经战过而且基督宗教是战败的东西 11/30 05:17
38F:→ kuopohung:在拿过来一次也是一样的下场 11/30 05:17
39F:推 zerodsw:其实现代法律保障的叫一对一婚姻制度,一直回头讲什麽本质 11/30 22:57
40F:→ zerodsw:不过也只是後设的意义罢了,婚姻是组成家庭的方式之一而已 11/30 22:58
41F:→ davidkid:结果我觉得我熬夜打这篇好像很空虚(orzzzz 11/30 23:04
42F:→ davidkid:...呜呜呜我这是为谁辛苦为谁忙 11/30 23:05
43F:→ chipretender:拍拍 11/30 23:09
44F:→ NovaDjokovic:拍拍~~ 11/30 23:10
45F:推 kuopohung:拍拍 12/01 01:14
46F:→ kuopohung:他上线了 12/01 01:15
47F:推 chipretender:我在八卦版有整理一篇反同道德导向的论点 麻烦指教 12/01 02:16
48F:推 startwinkle:davidkid辛苦了,但你这篇战力太弱,小弟这边刚搞到 12/04 11:36
49F:→ startwinkle:一篇社会及财法所教授所做的,以法律观点的婚姻本质论 12/04 11:37
50F:→ startwinkle:述 @@+ 很抱歉你这篇到时候很多论点会变成白打 12/04 11:37
51F:→ chipretender:干 我快笑死人了 有人竟然有脸说人战力弱 12/04 21:04
52F:→ chipretender:我看以後我们大家看到某s的文都不用推文讨论了 12/04 21:04
53F:→ chipretender:战力弱三个字就了事啦 颗颗 讲再多他也看不懂 12/04 21:04
54F:推 NovaDjokovic:战力弱?怎麽阁下都无法回应呢? 12/05 17:45
55F:→ chipretender:自己看不懂等於战力弱 startwinkle让人大开眼界 12/05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