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pohung (风之过客)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R: [问题] 误判作为反对死刑的理由的条件
时间Mon Dec 21 20:10:28 2009
※ 引述《agnosia (agnosia)》之铭言:
: ※ 引述《airpark (风之过客)》之铭言:
: : 突然想到纳粹
: : 认为犹太人都该死
: : 犹太人就要死了
: : 话说纳粹一切作为都合法呢
: 决定要不要死刑并非单纯多数决
: 或是只看统治阶级的意志
: 纳粹的例子和笔者讨论的某些死刑犯应该死刑不能相提并论
若纯粹以社会契约论来谈
会出现类似纳粹的问题也不意外
: : 那你有什麽理据非坚称死刑不可?
: 没有非坚持不可, 只是考虑选项
: 但反死刑论者却是坚持"一定不能"死刑
: 这笔者认为不妥的
: : 这也就是说你的经济角度站不住脚
: 不是考虑经济, 而是觉得我们没必要再为这样的人付出社会成本
什麽叫做社会成本?
凯因斯经济学学派认为花费可以活络市场,刺激就业
这还是蛮大的经济学学派所认为的( 日本,亚洲四小龙,
二战後欧洲都是用这个学派才复苏,你就可以知道这学派势力有多大)
这门学派并不认为这是社会成本
要嘛,单纯从法学伦理学讨论,不要乱扯其他学科
: : 你怎麽知道不可能?
: : 再者无期徒刑终生不得假释那他也没有几会出来在害人
: 这是风险问题, 不是yes/no的问题,
: 判不判死刑是看社会愿意承担多少风险
: 也有死刑犯在审判过程或监禁过程杀害员警或狱卒的
: 如果也将这些风险考虑进去的话
这是狱政管理问题
一个犯人没有武器,身上一堆拘束的装置
要怎麽杀人?
再者,一个狱警打不过一个身无武器的犯人,那该检讨的是狱警的养成
: : 对那些死刑犯而言
: : 国家要杀他
: : 她们有生命危险
: : 难道不能把国家干掉吗?
: 当然死刑犯的利益和法律或大多数人的利益是互相冲突的
这是不是和你第二段有冲突呢?
死刑犯的利益和法律为什麽会和大多数人的利益是互相冲突的?
这没有必然的关系
: 但法治本来就需要在互相冲突的价值上取舍
: 如何取舍并没有绝对客观的标准
: 不可能让所有的人都满意
: 笔者本来就不赞成拿人权的理由来反对死刑
: 人权的精神是除了享受权利之外, 也应尽责任, 义务
: 这是先决条件
社会契约论形成的先决条件是把所有人位阶都相同
才有签约这些行为
而人的底限是生命,自由,其次才是财产
假若是奴隶的话,便无法签约
而死刑本身就是杀人,就是剥夺生命权
不把所谓的死刑犯当人
社会契约论如何可能?
: 先杀人者本身就是对人权精神的轻蔑 (公权力并非"先"杀人者)
那後续杀人者呢?
难道不是对於人权的轻蔑?
: 何来理由要人权保护他?
: 以"死刑犯也有人权"来反对死刑是站不住脚的
重点在於判死刑杀死刑犯,有无人权?
: : 我说阿
: : 你要拿人权出来支持死刑是行不通的
: : 死刑本身就是杀人
: : 杀人这点哪来的人权的言?
: 死刑是对死刑犯的处置, 是公权力不得已为之的最後手段
: 这点反而是保障大多数人的权益
无期徒刑终生不得假释难道不可以替代死刑?
无期徒刑终生不得假释违反了人民哪些利益?
: : 无期徒刑不可假释的替代方式不也可以?
: 如果遇到像食人魔, http://www.wretch.cc/blog/tom61930726/20687277
: 或黑暗骑士中小丑的案例
: 监禁就会有风险
重刑犯有逃狱问题??
那该检讨的是狱政管理
: : 假设误判率只有1%
: : 那全台湾2300万人
: : 一次误判可能有23万的人被判死刑
: : 一次杀23万人
: : 科科科~~~~~
: 说到误判, 也要考虑应死刑者被"误判"无罪
: 继续逍遥法外, 继续杀人的风险
逍遥法外的叫做罪证不足
误判是指没犯这个罪,被判刑
假如要处理罪证不足的问题
那每个人都戴监控器不是更有效率?
--
法律的假设是在於人有充分的自由意志,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才能和政府签订条约
,把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行使,以此获得最大程度的自由,但是假设有人违反的这些条
约怎麽办?当然是要按照条约规范来制裁,因为人本身身之为人就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所
负责,假设不需要负责的话那就不是人。那麽,身心障碍者本身的能力不一定能为所有的
言行负责,既然无法全部负责那麽所签定的契约就等於是只有部分效果或者是全部无效,
再者,身心障碍者因为受某些因素所决定所以无法有像正常人一样拥有完全的自由意志,
所以他们也不用负完全的责任。
但是,人们真的有绝对的自由意志吗?我想这也是不可能,所作所为或者是价值观甚至是
对事物的看法的标准都是受到影响,也许是小时後影响,也许是环境影响,甚至是基因影
响,这就是所谓的意识形态,假设没有意识形态无法认识事物,也不可能存在,既然所有
的行为是受到各种事物综合决定的,那法律也是不完全成立。
所以死刑犯的作为本身也可以说是受到各种环境影响或是决定的,才会做出违反契约的事
甚至是一整串事件连贯影响而产生这些行为,那麽立法以此来剥夺他人性命是否是合理呢
?至於没有原因的乱杀人那应该是精神病患吧,精神病患因为先天某些能力不足无法做出
完全的自由意志所以也不能要求他们为所定的契约负责,在者在近代认为某些精神疾病是
可以被治疗的,或者说他们是可以被规训而社会化的,所以他们也应该送进治疗。而不是
被判死刑。
--
上礼拜这样玩
整个礼拜的时间都没有了
可能过几个礼拜才会过来吧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7.177.88
※ 编辑: kuopohung 来自: 140.117.177.88 (12/21 20:18)
1F:→ Esgibt:Legal Ethics讨论死刑的证成喔... 你发明的吧... 12/21 20:39
2F:→ luisevell:......你把经济成本跟社会成本搞混了 又误解凯因斯理论 12/21 23:07
3F:→ Augusta:Foucault的1978法兰西学院演讲应会告诉你凯因斯与Ordo不同 12/22 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