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AMinor (ヴォヤ—ジュ1969)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逻辑]邮政特考谬论(关於「应做X」蕴含「得做X」)
时间Sun Jul 20 12:34:35 2008
※ 引述《nominalism (诺米诺主义)》之铭言:
: ※ 引述《InAMinor (ヴォヤ—ジュ1969)》之铭言:
: : 在这里,这个预备知识就是『各类邮件,应按其表面所书收件人之地址投递之。』(以
: : 下简称甲句);而题目则是『各类邮件,得按其表面所书收件人之地址投递之。』(以
: : 下简称乙句)问题是,是非题想问的是哪种「吻合」?是「真值是否相同」呢?还是「
: : 前者是否蕴涵後者」呢?在这里就有了歧义。
: : 让我们观察一下这两个语句的真值。甲句为真,因为它在邮政法的脉络下是真的。乙句
: : 的真值则未可知,就算预设了甲句为真,我们也得不出乙句为真的结论。换言之,「应
: : 做X」并不蕴含「得做X」。让我举个例子:假设有个暴君故意想找他臣民的麻烦,他立
: : 了一条法律:从明天开始,在街上走的人,戴帽是违法的,不戴帽也是违法的。这条法
: : 律在逻辑上并没有自相矛盾。而且它让「应做X」为真(不戴帽是违法的),「得做X」
: : 为假(「戴帽不违法」为假)。因此「应做X」并不蕴含「得做X」。
: 这条法律当然不是自相矛盾的,它只是不一致而已,
: 这条法律所描述的两个规范可以同假但不能同真。
: 为什麽逻辑上我们需要让Op→Pp为真?
: 因为若我们容许(Op & ~Pp)为真,
: 这个道德系统显然有很大的问题需要解决,
: 因此在逻辑系统上,多数人会同意Op→Pp是个公理。
我明白了。我说这两条法律不自相矛盾,这是在初阶逻辑系统底下说的,因为它们不违
反矛盾律。而既然规范逻辑多了Op→Pp这条公理,那麽在规范逻辑下,这两条法律自然
不能同时为真了。
如果我对公理的理解没错的话,我想你是在说,没有什麽能够用来解释Op→Pp,因此我
们大概没办法再追问下去了。我之前所说的都是在初阶逻辑底下谈的,而且还尝试把规
范的语句化约到初阶逻辑系统底下。看来这的确产生了一些问题。
我同意在这个地方我们必须用规范逻辑来处理。如果规范逻辑的公理代表了绝大多数人
对於规范语句的直觉理解的前提的话,我们好像没有什麽理由在这里钻牛角尖,拒绝在
论证里加入更多的公理作为前提。
而如果我们在这里加入了Op→Pp这条公理,好吧,考选部的答案大概没救了,答案只能
是○。可是另一方面,就像TMWSTW和nein718两位板友所说的,我们又会觉得考选部给
的答案多少是有点道理的,因为「应」不是「得」,「得」不是「应」。可是这是从语
句的符应方面来说的。如果我们考虑到语句背後的命题,也就是语句所指的东西,那麽
答案还是○。
现在我们可以试着总结一下了。我们知道,在哲学上,对一个句子的理解可分为两种:
1.语句(sentences):一系列的文字标记
2.命题(proposition):句子所表达的想法
至於逻辑所处理的是语句还是命题呢?这是一个有争议的哲学问题。不熟悉的板友可以
参考《逻辑与哲学》这本教科书。我们在这里没有办法决定采取哪一种观点才是正确的
,但我们可以说,有时候弄混这两种观点,会产生灾难性的後果。这个邮政特考谬论就
是一个好例子。
考选部采用的是第一个观点,它给的答案╳是针对两个语句是否符应而言的。如果改采
第二个观点,考虑两个句子的命题的话,在规范逻辑系统下,答案显然是○,因为Op→Pp
这个公理说的就是「应做X」蕴涵「得做X」。前者为真後者也会为真。
小王采用了考选部的答案╳作为论证的前提,却又同时采用第二个观点,把「得做X」这
个句子理解为一个命题,然後得到了它的否言:「不得做X」(而如果把前者理解为一个
语句,我们通常不会认为一个语句有「否言」这回事)。这个结论自然是荒谬的,因为
小王和考选部没有共享相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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