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ainbo (Abbo)
看板Urban_Plan
标题Re: [发问] 请问一则新闻
时间Thu Sep 6 14:51:38 2012
※ 引述《brian8110080 (Goal)》之铭言:
: 请问各位板友,大概一阵子之前,有一篇新闻讲说有人购买山坡地保育区
: (应该是吧),然後透过合法的分区变更为森林区(还是?),重点在於
: 他只是要砍伐山坡地保育区里面珍贵的树材,然後主管机关说无法可管,
: 因为形式上合法,请问有版友记得这篇新闻吗?
: 对不起,因为太久之前的新闻,突然想到所以有很多细节都忘了。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finePrint&articleId=105597
森林法第6条规定「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商请中央地政主管机关编
为林业用地,并公告之。经编为林业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经徵得直辖
市、县 (市) 主管机关同意,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地政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项土地为原住民土地者,除依前项办理外,并应会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核准。土
地在未编定使用地之类别前,依其他法令适用林业用地管制者,准用第二项之规定。」,
是经编为林业用地之土地,始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若非林业用地,则不受森林法及相
关法规之适用之限制。
换言之,林业用地变更为农牧用地後,即可规避森林法对於森林保育的严格规范;至於
「珍贵老树保护自治条例」或「珍贵树木保护自治条例」
(
http://e-info.org.tw/node/66877、
http://e-info.org.tw/taxonomy/term/11627)
则尚属自治条例立法阶段,法律之立法及施行,还远的很,纵有自治条例,其行政罚最高
也仅能新台币十万元(地方制度法第26条第3项:「前项罚锾之处罚,最高以新台币十万
元为限;并得规定连续处罚之。其他行政罚之种类限於勒令停工、停止营业、吊扣执照或
其他一定期限内限制或禁止为一定行为之不利处分。」参照),与如此大的利益相较,效
果实在有限;所以,要保育珍贵林木,在林业用地变更为农牧用地之审查时,县市政府真
的要慎审并采严格的审查标准。
按森林法第6条规定「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商请中央地政主管机关
编为林业用地,并公告之。经编为林业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经徵得直
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同意,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地政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
限。前项土地为原住民土地者,除依前项办理外,并应会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核准。
土地在未编定使用地之类别前,依其他法令适用林业用地管制者,准用第二项之规定。」
,是经编为林业用地之土地,始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若非林业用地,则不受森林法及
相关法规之适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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