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ainbo (Ab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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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产权 文林苑核心课题
时间Wed Apr 11 11:37:33 201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pr/11/today-o2.htm
老华再次回应
2012-4-11
文林苑强制拆迁民宅有无违背人权 或可邀联合国来台调查
◎ 华昌宜
谢谢李明芝及林政佑两位在自由广场对於我前在中时论坛一
文的指教。
关於联合国社经文化公约中一般性意见之第十二条应是补充加强其公约本文第十一条者。
其中有关强制拆迁部份,台湾有无违背公约精神,各人见解不一,我不敢说我原文中「似
乎也不适用於这次耗时两年己走完法律程序的王宅拆迁案例」一定正确,但此点极端重要
,或许我们朝野(作为签约国)应集资邀请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来台调查,请其发表意见,
甚至於仲裁王案或其它案件。
我想强调,我原文中所表遗憾的是公约第十一条中有关居住权利(housing right) 在台湾
被完全忽视。此权利包括「充足之:私密性、居住面积、安全、采光、通风、基本设备、
及作为到达工作与公共设施之区位....全部要在合理价位。」
至於区段徵收,诚如二位所言,在台湾己被滥用。但此滥用实出於政府在为取得公设用地
时,多不敢进行徵收而取对地主较利的区段徵收,在都更中又不敢进行区段徵收而取对地
主更有利之权利变换。但若真依我们宪法精神,这一切都似乎本不需要。宪法中第一百四
十三条:「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於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
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而且显然此收买价应是地主
据以纳税之价。都更是否适用此条,尚待释宪,但似乎政府不应用此条款取得其他公共设
施土地应是失职,如果地主拒卖应是违宪。
至於都更是否合乎公共利益,这应由大家一起来冷静考量界定。在美国早年由政府主办之
大规模都市更新,更就是基於Eminent Domain 权。对此权之应用,现藉新伦敦案向地方
经济方向延伸,诚如二位指出,目前已受到多州拒绝或保留,但我们不能不看为是美国为
振兴经济而在财产权上有向左倾斜的迹向。
至於在台湾,政府按宪法可强制向地主依纳税价收购而不敢,在都更上也可依法进行区段
徵收也不敢。至於对较徵收及区段徵收更为缓和之权利变换上,若即因任何地主未曾签字
就能否决全案,这在法理上不是等於承认我文中所提之绝对财产权吗?由此看来,我谓「
台湾有成为世界上为维护私产权最坚强堡垒的趋势」一语大致不差。
当然这本来就是一些人的主张,若此趋势为真,应引以为傲。两位大文傍边另一引用海耶
克《无财产权,即无公道》之投书就是此意。这虽非我的理念,但我说我会尊重此类意识
形态之争,但也最好各人把自己的正义理念及对财产,特别是对土地的看法进一步说明,
则或可延为君子或学术之争。(作者为台湾大学建筑城乡所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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