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ainbo (Ab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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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产权 文林苑核心课题
时间Fri Apr 6 10:16:00 2012
其实应该是社论...
http://goo.gl/enwfO
有同学曾来请我为文支援他们去文林苑案反拆迁行动。以下是我的意见,但含义恐怕和他
们的愿望刚好相反。
我一向支援年轻学子走出课堂为社会经济弱势人民争取权益。但这次看不出文林苑
中王家是社经弱势人家。他们现已拥有所值不菲的房宅在都更中权利转换为新宅後可获得
更高价值。王家所申诉的不是他们在乎房产增值,而是根本不愿在已居住多代的房宅被强
制拆除後换回新居所,这当然值得同情。但此案冲突的本质是一家的价值阻挡了其他卅六
家权益以及外部效益实现的问题。或者被很多人士简化为建商利益,这在目前反建商情绪
高涨下於是成了社会参与援助抗争的动力之一。而行使强制拆迁的警察力自然予人粗暴印
象,使学生判定王家是权力下的弱势者。因此引发了对「居住正义」和「居住人权」的呼
吁,使得舆论几乎一面倒。
「居住正义」在台湾本是一些社运人士提出的口号,在马英九总统捡起来宣布後,
一时成了最流行的名词。但它究竟含义是什麽?如果上网检索一下就知道它有了各种各样
的引用,可说是各取所需。同样暧昧的是「居住人权」。联合国的普世人权宣言之後有二
主要约定(Covenant),我们台湾都已签署。第一个有关民权及政治权,第二个有关社会
经济文化权;後者第十一条明列「人民应有权居住适当的住所」。其内文若应用到台湾应
是针对那些无住处或住处陋烂的社经弱势人民,这才是我们应去关心以及要向政府抗议争
取改善的。此条文中亦「反对不经法律保障下的强制拆迁」,但这似乎也不适用於这次耗
时两年已走完法律程序的王宅拆迁案例。
王家争取的是我国宪法中的财产权保障。关於这点应请大法官出来解释应保障的程
度。而就王家以及支援者所认定的是绝对财产权,据此认为可以否决外界一切干预。但若
当事人对因受迫参加权利转换都认为不合「正义」,那如果面对更无分回房宅的强制土地
徵收必将自认有权抵挡更不在话下。但就我所知,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保护私有房地产权
利到排除在公益需要下的徵收。问题在於对公益的界定,而不是强制与否或是多少人赞同
的比例。如对私产权被保障的极限此一核心课题不求得社会共识,则我们不必寄望於三个
月後一个修正後都更条例会解决问题。都更抗争必将继续,其它台湾的公共建设兴建也将
受到影响。
就对保障私有产权而言,多少含有一些社区主义的欧洲各国远不及美国之强烈。但
美国又不及台湾。在美国为兴建道路及其它公共设施时政府多仅以被徵房地的公平市价(
fair market value)来补偿地主。在台湾则为配合地主利益发明了地利共享的「区段徵
收」以及「权利转换」并要求更多数人同意在先。此外,美国最高法院又於二○○五年判
决康州新伦敦镇也可为发展地方经济(超越传统兴建公共设施之目的)而强制徵收私有房
地产。此扩大了解释公益案例之影响正为规划界密切注视中。相较下,这次文林苑案的学
生行动和舆论却呈现了台湾有成为世界上为维护私产权最坚强堡垒的趋势。
关於私有财产和政治伦理、自由、社会发展间关系的辩论车载斗量。此处不及引述
。对以文林苑案为例来为财产权奋斗的人士们,我尊重他们的意识形态。但是我也有我对
财产权、特别是对土地的看法。在我的理念中、社会性极强的土地应和其它财产有所区别
,对其私有权利之保障不应无限上纲,否则会严重阻碍社会进展。关於这点可以另择机会
辩论切磋,但我想已说明了我为何不去支援王家,尽管我对他们的感受抱持同情。(作者
为台湾大学建筑城乡所退休教授,现任国土规划及不动产资讯中心资深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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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2.235.176.250
1F:推 coalar:我真想回说:笨蛋,问题不在产权。 04/06 11:39
2F:→ coalar:但作者是我尊敬的华老师,所以先推一下 04/06 11:39
3F:→ coalar:本案的核心课题应在是否值得为此种"公益"剥夺王家产权 04/06 11:42
4F:→ zimt:本文有写到了王家有得到财产上不算差的对价 04/06 19:18
5F:推 LUDWIN:其实我觉得无限上纲王家居住权利反而忽略了市府动用公权力 04/06 23:01
6F:→ LUDWIN:去帮忙私人建商拆除并非公共建设徵收的障碍物 04/06 23:01
7F:→ LUDWIN:这种公私不分的公权力行使这才是真正大问题。。。 04/06 23:02
8F:→ zimt:没有必硬是要区界定都更是公益还是私益 两者本来就不是互斥的 04/07 20:05
9F:→ zimt:说的好想以要有私益的成分 就绝对要让步一样 04/07 20:06
10F:→ zimt: 像只 04/07 20:07
11F:推 micdibo:台湾都更是否具公益当然适合核心问题 关系公权力的介入 04/07 21:53
12F:→ ikaridon:要不要动用公权力我反而觉得已经是其次的问题了…… 04/07 22:16
13F:→ ikaridon: 拆^ 难道改成建商请黑道烧掉会比较好吗 04/07 22:17
14F:推 stratist:美国各州後来全面禁止以经济发展为由进行徵收,怎麽不提 04/07 23:57
15F:→ stratist:那就是new london案造成的影响.... 04/07 23:57
16F:推 stratist:讲错是"限制或禁止" 04/07 23:58
17F:推 micdibo:照ik大说法 警察跟黑道无异了 04/08 10:39
18F:→ ikaridon:哪来法律授权的黑道啊 04/10 02:14
19F:推 missin:盖住宅大楼这种集团利益, 可以"不必要"盖到王家头上 04/14 14:05
20F:→ missin:台湾有这种法律真的是太夸张了..... 名符其实的鬼岛 04/14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