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ns (邀棋前请先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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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共产党的暴力拆迁
时间Sun Jun 19 19:17:34 2011
※ 引述《xainbo (Abbo)》之铭言:
: 这牵涉到对於土地的概念。
: 中华民国的宪法,对於土地的基本国策是:
: 第 143 条
: 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於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
: 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
: 附着於土地之矿,及经济上可供公众利用之天然力,属於国家所有,不因
: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受影响。
: 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由国家徵收土地增值税,归人民
: 共享之。
: 国家对於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
: 并规定其适当经营之面积。
: 简言之,依据原先「民生主义」的概念,
: 1. 人民可依法取得土地,并受保障与限制→因此有了土地法系等相关法令
: 2. 土地应照价纳税、照价收买→土地税相关法令→土地徵收条例
: 3. 资源属国有,矿、温泉等皆是
: 4. 非劳利得→土地增值税→最近的豪宅税
: 5. 扶植自耕农→三七五条例等
: 在宪法中,徵收与否的先决条件则是「公共利益」:
: 第 22 条
: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 第 23 条
: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
: 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因此,若非公共利益,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应受法律保障。
: 但但但但但但但但但但
: 1. 公共利益所言何事?全国?全市?全乡?全部落?全栋大楼?全家?
: 2. 依法取得之土地....现有许多违建、占用户,是在建管、都计法颁布前取得土地的。
: 因此,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但‥‥
: (btw, 土地法所称之土地,谓水、陆,及天然富源)
: 至於,关於对岸的那种土地徵收的讨论,我们必须先思辨
: 1. 公平 vs. 效率?
: 推荐这本书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53628
: 2. 财产权 vs. 土地使用?
: 推荐这本书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92601
搬宪法的神主牌作为论述手段是不合理的
因为按照这套标准
什麽土地使用管制、建筑管制、都市设计规则
都是危害人民权力
通通都是违宪
当然
你可以再搬出『外部性』、『公共利益』
那我所做的也仅是再搬出你那套:
『但但但但但但但但但』、『公共利益是什麽』、『外部性哪那麽明显』
就能挡掉你一切的反驳
究其根本
是因这套『宪法精神』论述并没有给出任何遵从的准则
仅有质疑
『我质疑这个』、『我质疑那个』、『我嘴巴上说说』、『我不管哲理、经济分析』
下面贴一位朋友写过的文章
当时的主题是『同性恋婚姻的道德基础』
在这项议题当中
也会出现『违宪论述』
而我这位朋友在下面几段中指出『违宪论述』本质上的重大盲点
用「人权」来压「一男一女的婚姻法案」,事实上是「上诉高层文法规
则」(人权)的一种手段,是替公然「挑战/蔑视」(defy/defile)
当前下层文法规则(传统的婚姻诠释:只有成年的一男一女才配结婚)
的新潮语言(对婚姻定义的重新诠释和性别认同的自由选择)辩护。这
就是试着为「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提供革命正当性的一种尝试方案。
可
这招「诉诸内在文法矛盾」(反同违宪)的做法看似可行,实际上却很
容易化解。因为语言纯粹主义者会说「下层文法」与「上层文法」是「
条件子集」(conditional subset)的关系,而不是冲突关系。亦即,
纵然具有「平权」的大框架,下面还是会有许多「累进税制」、「排富
条款」、「未成年条款」、「种族保障政策」(e.g. Affirmative action
)、「残障人士政策」、「基本家庭价值维护」、「老年政策」、「歧
视有犯罪前科者」、「移民条款」等各种价值但书,这些东西就是下部
文法,是上层语言规范的条件子集,是在社会实践意义上而非严格逻辑
意义上支持「平权和稳定的大方向」。
(在哲学语言转向的时代後,对於这层文法夹杂社会实践意义的语言学
研究,已经成为了一个「言说分析」discourse analysis的学门。)
现在有一个「基本家庭价值维护」的下部文法在那,想要改写规则的人
必须提出,为什麽改写这一个特定文法的正当性存在?为什麽必须按照
你们提出的方案修改?明明过去「平权」和「家庭基本价值」就是大众
所认为互相辅佐配合的上下部文法,而现在有一群人站出来诉求,说他
们的「发语权」(婚姻权)被「家庭基本价值」这套文法规则给侵害了。
社会是不是应该听他们的?
这是从分析知识论的论述手法
於是有人会认为
如同里面提到的
『徵收』,这部下部"文法",是作为支持上部"文法"(宪法)的东西。
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
是为了不让土地私有制的运作过於无效率
没了『徵收』,上部"文法"(宪法)的公共利益的实践便无凭无依,沦为空谈。
至於『违宪论述者』如何越过这个大盲点
解套的手法在引文最後一段
自己看吧
引文出处:
http://tinyurl.com/3jfmw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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