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scyd (一只火星人)
看板NIHONGO
标题Re: [闲聊] 关於考古题与着作权法,个人的一点想法
时间Tue Jun 23 00:03:01 2009
※ 引述《medama ( )》之铭言:
: 刚刚上网查了一下,「间接侵权」和「引诱侵权」好像是美国专利法里面的名词
: 台湾似乎目前尚未有规范?
: 如果在「不清楚是否为盗版的前提下」
: 贴出「网站首页」(无考古题直接连结)
: 或是「网站名称」(比如我在问版po问说「ebay有很多卖LV的」)
: 是否有触犯台湾法律的危险呢?
确实目前台湾的着作权法没有间接侵权和引诱侵权的规定
我上一篇文章用「间接侵权」和「引诱侵权」不太恰当
或许应该说共犯比较恰当
所以如果说有触犯法律的话
指的应该不会是着作权法
可能是刑法或民法
不过这已经超出讨论的范围
而且敝人只对智财权稍有研究
所以就不再详述
我想如果是非出於故意 (其实要举证是故意的也挺困难)
而且也不是到处乱贴连结
还不至於严重到会被判罚的地步
但如果明知是违法
又大量到处乱贴连结
那麽就有可能被当作共犯
在智慧财产局的网站中
着作权的Q&A也有提到相关的问题
让大家参考:
Q:将有关音乐或影片之他人网址转贴, 在网路聊天室上,有无侵害着作权之问题?
A:着作权法所谓「重制」,系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
法直接、间接、永久或暂时的重复制作。「公开传输」系指以有线电、无线电之
网路或其他通讯方法,藉声音或影像向公众提供或传达着作内容,包括使公众得
於其各自选定之时间或地点,以上述方法接收着作内容。
如仅系将他人网站之网址转贴於其网页中,藉由网站间链结之方式,使一般人得
透过您的网站进入其他网站,因未涉及重制他人着作的行为,故不会造成对他人
重制权之侵害,但如果明知他人的网站内的着作是盗版的作品,而仍然透过链结
的方式,提供给公众,
则有可能侵害公开传输权之共犯或帮助犯。
如系将他人影片、文章或音乐直接上载於聊天室中,则已涉及「重制」及「公开
传输」他人着作之行为,除合於着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外,自应徵得着作财产
权人的同意或授权,否则会有侵害着作权之问题。
另外补充的是
台湾目前专利法已准备修法引进间接侵权的规定
我想日後着作权也会对此有相关规定吧
: 感谢指教,所以甲书局乙出版社都有机会侵权吧。
: 我之前没搞清楚真是抱歉。
: 那麽照这样看来,只要「确定不知道是否为盗版,也和乙出版社无实质关系」
: 是否案例中的「我」就没有侵权之疑虑了呢?
案例中的「我」原本就没有侵害着作权的疑虑
而是有可能被当作共犯
当然如果案例中的「我」真的挨告的话
若「我」和乙出版社无实质关系
那对方要举证你是不是「明知」为盗版是很困难的
所以这部分应该不至於会受罚
: 我也觉得版规应该订严格一点
: 不是常常听到有人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吗?
: 不过一旦严格执行的话,好像很多东西都无法正常讨论了
: 像是歌词翻译如果把原文贴出也会触犯着作权
: 把网上艺人的blog贴出也有危险...真是两难。
着作权法第一条就有规定
「为保障着作人着作权益,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文化发展,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如果太过强调着作权人的利益
那麽对於公共社会利益就有所妨碍
甚至可说阻碍文化发展
那又违背立法的目的
要在这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是很困难的
我是觉得BBS讨论板固然对於明显违法的要有所规范
其他连专家学者都有不同意见的议题
例如说po歌词会不会违法?
我们小老百姓就不需要想太多
毕竟板主不是法官
这种事交给专家去处理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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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84.26.47
1F:推 medama:感谢回答 06/23 00:33
2F:→ medama:不过歌词我觉得已经明显违法了... 06/23 00:35
3F:推 trooper:着作权法目前仍有刑罚规定,可以算是特别刑法。 06/24 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