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nfu35 (广平君)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一罪一罚为什麽还有合并执行?
时间Wed Dec 8 15:38:57 2010
※ 引述《rickylue (rickylue)》之铭言:
: 我想问一下各位法律先进,现在不是已经一罪一罚了吗?
: 那为什麽实际执行的时候还有所谓的合并执行时间?
: 我举个例子来说好了 像最近的陈水扁案来说好了
: 他有两个案子 一个被判11年,一个被判8年,所以应该被关19年
: 可能法官又来一个合并执行17年半
: 我觉得既然都已经一罪一罚了,就应该执行彻底一点
: 全部该关多久就关多久,如果都还可以合并执行的话,那不是很不合理吗?
: 以上是我个人浅见,我也想听听看各位法律人的见解。
你所说的情形称为「实质竞合」。
对於此情形,刑法51条有规定在此情形下如何决定执行刑。
宣告多数有期徒刑、拘役时,
都是「以各刑中之最长期以上、各刑合并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甚至设置合并执行的上限。(有期徒刑30年,拘役120天)
宣告多数罚金也是如此,只是「最长期」改为「最高额」、
「刑期」改「金额」、且没有上限。
至於为何不一律直接相加,ask-why板
#1BcF40wW有详解,以下是其提要:
1.刑罚增加不只是数字增加,而是对罪犯生命的质的改变,
故直接相加会使其所受痛苦与所犯的罪不相当。
2.经济上有「边际效益」之说,刑罚也有-刑罚累加的越多,对一个人的影响越小。
3.因此,一律直接相加无意义且不公平。
如果你认为不合理而希望提高自由刑合并执行的上限、
或甚至一律以各刑合并之刑期为执行刑,
请向自己选区的立委或你信得过的不分区立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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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5.56.10
1F:→ hsiaoyoshye: 边际效益+1 01/11 21:11
2F:→ hsiaoyoshye: 刑罚增加不只是数字增加,而是对罪犯生命的质的改变 01/11 21:12
3F:→ hsiaoyoshye: 故直接相加会使其所受痛苦与所犯的罪不相当 01/11 21:12
4F:→ hsiaoyoshye: 详见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下 01/11 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