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flames (Utopian Realist)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讨论] 法律经济分析
时间Sat Jun 2 04:59:11 2007
※ 引述《hyperion (吃经济学家的恐龙)》之铭言:
: ※ 引述《reneejen (加油)》之铭言:
: : 我写的在这里
: : http://www.wretch.cc/blog/reneejen&article_id=9170590
: : http://www.wretch.cc/blog/reneejen&article_id=9170616
: : 报告已经交出去了
: : 不过 还是期待版友的批评与指教 :P
: 最後再评论原po的答题风格,可以看出原po一定是学法律的,而从来
: 没有系统性地学过经济学XDDD
: 在进入经济分析之前先写「宪法条文」「权利的类别」「资讯揭露的
: 法律规定」,这非常明显是习惯於法学教育答题方式的人才会作出如
: 此安排。而所谓「权利限缩」「权利的优先顺序」的这一堆分析,其
: 分析方式基本上是道德哲学式的,而不是经济学式的;而所谓的「尊
: 严权利」与「资源权利」的优先顺序,或者法院该如何决定一个案件
: 中同类别权利的优先顺序,从原po引用习惯来看中,看不出来那些跟
: 经济学分析有什麽关联。
: 请跟我之前的回应相比就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差异,我的回应基本上
: 跳过所有在台湾存在的实体法规定,直接进入「机会成本该具有哪些
: 要素」的讨论,然後简单声明政府的决策 criteria 该是什麽。
不知道hyperion自己有没有注意到,你交互使用了「经济分析」跟「
经济学分析」两个词。
严格来说,这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法律经济分析跟经济学家的法律分
析是两回事。
最根本的差异是,经济学讲效率,法律经济分析讲财富。套用林立教
授的话,Richard Posner最痛恨的就是效率,这东西太抽象,还会因
人而异。
财富呢?不管你口袋里已经有多少钱,一块钱就是一块钱。(眼尖的
同学会注意到,边际效应递减也不见了。)
但财富是价值吗?
通常是,有时不是。重点在於,它不是法律应当追求的无上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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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的心灵先老,许多人的精神先老。
有些人年轻时就老了,但是,迟到的青春是持久的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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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32.204.29
1F:推 hyperion:林立的话.... 不用太当真。 06/02 06:11
2F:→ hyperion:Posner拿来跟社会财富相对比的那个玩意儿叫作「效用」 06/02 06:17
3F:→ hyperion:Utility才是「抽象」「因人而异」。 06/02 06:18
4F:→ inflames:嗯嗯,打太快了就错了XD 06/03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