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yang ()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时间Sat Mar 11 06:40:26 2006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你可以一直想使用你的问题引出你想要的回答,只不过问题的回答还是系於回答问题
: 之人如何理解问题。倒希望你能够起码理解这点。
我想这点我一开始就讲了。
: 至於「具体」则是相对「一般」与「特殊」。换句话说,「具体」并非「一般」,但
: 是并不因此就是「特殊」;相对於此,「具体」是「一般」与「特殊」的综合理解。
: 这个观念运用诠释学的「诠释学循环」会有个很简单明了(近似)的理解,也就是说
: 从部分现象观照整体现象、从整体现象观照部分现象,在整体与部分流连往返,以便
: 获得一个相互阐明(烛照)。
: 「具体的法」从「系统论的社会建构理论」来看,一方面就「法」是社会在「功能分
: 化」这个层次所分化出来的功能次系统,法具有其一般性;另方面就「法」执行并且
: 就仅执行「法的功能」这个层次来讲,法具有其特殊性。简化地讲,就是将法置於「
: 社会理论」的烛照之中进行两者的交互阐明;由此而来的「法」,结合一般性与特殊
: 性,从而是个「具体的法」。
我很怀疑诠释学与系统论该如何结合起来。不过这不是我的长项,也觉
得不能从你的文字中真的明白,我也不谈了。
不论如何,能引出这种水准的回应,我已经非常满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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