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时间Mon Mar 6 22:13:47 2006
※ 引述《ahyang ()》之铭言:
: 我也没有从我的论点引伸「任何」对法的研究都不该回避法与道德的问题。
: juotung在另一篇讨论提到了研究方法与从之建构出的理论结果,不必定必须是
: 先有研究方法,才有你说的"非系於研究者主观意识的结果"。
: juotung是这样看整个主题的:
: 研究方法<--->成果
: 而我其实要表达的是这样的:
: 问题<--->研究方法<--->成果
: ~~
我只针对这一部份做出回应
这一点我可能比你想像中更为精简
因为我除了没有提到「问题」之外,我也没有提到「成果」
先说问题
我为什麽不提这一部份?
我们常常说「问题的提出的方式对於解答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因为一个人提问题的方式
事实上也隐含着特定的理论预设在里面
所以这个部分不宜和研究方法的探索分开来讨论
「成果」的部分也是一样
成果,当然是指向「问题」的
我认为虽说用词不一样
但是这只是一个指谓上的差异而已
二者没有实质上区分的必要性
所以总的来说
我只提了一点:
先弄清楚理论本身的局限性
讲得玄一点
就是对於「方法的方法」的探讨,是一种对於方法论的方法论探讨
(很像黑格尔的「思维着自由意志的那个自由意志」的调调)
那,什麽是我这里说的「方法的方法」?
简言之,就是方法的概念
历史中曾经出现过的各种方法,都是这个概念的内涵要素
当历史不断的发展,以後出现的方法,也同样会变成这个概念的要素
整个历史的演进,就是这个概念在展现他自身给我们看
由於理论理性本身的限制
我们基本上是欠缺一个在方法上「非得舍彼而取此」的绝对标准
(理由我前面说过了,理论无法内部论证自己)
所有的意见对於学术的发展都有帮助
所有的出现过的主张都是学术成为现状的前提
(当然,对於思想的箝制也是...)
「理论」的实相
可能是超乎我们想像的复杂
连心胸开放的人都难以窥全豹
更别说是成见太深的人了
简单的说来
我自己的结论是,除了心胸放开之外
在学术上我能肯定的,没有第二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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