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我爱大家)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有认识过失
时间Tue Dec 9 08:27:13 2003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 引述《blackb (我爱大家)》之铭言:
: : 这我就有疑问了
: : 先不管什麽共同主观,所谓故意是行为人心中有一个认识加上一个决意
: : 但是过失并不是心中有任何的东西,意即,他心中所谓的不小心
: : 是规范上课予出来而非行为人心中的想法
: : 所以,除了动机以外,故意和过失应该是在不同脉络之下才对
: : 而之所以都会有动机这个东西存在,正是因为行为的背後总会有复数的动机
: : 而这些复数的动机是可以多样存在的 而恣意的动作只是在前与後的差别
: : 当然,认识这个观念只有存在和不存在,也是行为人心中在故意会被决定的要素
: : 然而过失却不应该有这个要素,意即过失犯最早的创造之中是社会规范所课予
: : 而行为人心中并没有任何的认识要素,行为人心中没有“我正在不小心”的想法
: : 正因为我觉得如此,所以我觉得有认识的过失是被创造出来的,
: : 而在根本上这种区分我并不是说反对,但是解释学上我会着重在当真与否的地方
: : 但是这种解释学是因为“有这样的一个区分”,而不是因为我觉得“他有必要存在”
: : 这是我的观点,所以我一向不太能接受Jakobs的说法,因为这样的区分会更加不明确
: : 所以最後我还是觉得,动机的限制异常重要
: : 如果在加入共同主观的想法,我觉得故意过失更不明确(我上一篇所谈的)
: : 所以这样的一个区分,也是一样虽然不反对,但是动机的认定我觉得异常重要
: 我想我不反对你认为故意过失是分属两个不同脉络的说法(因为我以为
: 我们分别使用了不同的脉络区分),但有一点我目前并不认同。正如你说的
: ,故意是一个认识加一个意欲(或决意),但之所以如此,在於以认识为前
: 提(理解规范),行为人方有可能决定是否行为。因此故意的意义应该在於
: 意欲,有认识则不必然是故意,而仅为故意的前提。就此,有认识过失就其
: 性质而言,是与无认识过失属於同一范畴,都是社会规范所例外课予的责任
: 。
: 我承认故意是原则,过失是例外,两者分属不同的脉络﹔但事实是,两
: 者都是规范创造物,在规范构造上的确是处於类型光谱状态,判断时也无法
这边我是可以肯认,第一、故意和过失是不同脉络,第二、他们都是规范创造物
所以现在的问题点在於,你会比较倾向在不同脉络之中真正的差别在於意欲,
而如果你着重在於意欲的话就可以用意欲来区分这个光谱使其在同一条线上做讨论
我想你的见解应该是类似於此吧
那麽争点即在於,到底它可不可以隶属於同一个光谱的两端?
基本上目前我还是认为他不可以,原因是因为
意欲这个东西他是为什麽会被刑法的责任所要求?
想做这件事情,和根本没想到这件事情
为什麽一开始会认为在同一个光谱?
如果没有有认识过失这个东西的话,他到底是不是在同一条线上?
当然我想我们是使用了不同的区分,意即我在认识或不认识先区隔开来
你又用意欲连结起来
所以问题还会回到我觉得有认识过失乃创造的想法
而在原本的区分之下并非应该出现未必故意和有认识过失
既然原本不应该有的时候,动机说出现的时机就不在是区分此两者
但是仍有存在必要,而你会把这个续用再原本规范体制下故意和过失的区分
可是如果提出动机说而取代(或者说解释)了原本传统故意过失的区分
是不是妥当我还是有点怀疑,因为按照这样的说法,会偏向於认定反对动机的生成
在解释学上我并不觉得会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当然我知道还是以有认识为前提)
这样可能会变成说,会先认定一个比认识还要困难的要素来确立故意过失的区分
然而在知道有反对动机的产生之後,极难去认定他没有认识
当然这是比较策略的说法,不过我仍认为先去除未必故意和有认识过失的话
要连结故意和过失的区分我觉得不必动用动机说,因为本来就是不同的区分
而动机说不是不用,而是用在後面,是一种选择之後再限缩一次的有利工具
结论仍再於动机说我觉得不应强大到可以先来区分故意和过失
只是行为的背後一定会有动机,但是他不会提前判断,
不过我并不是觉得你的意思是要提前判断啦,
只是我觉得动机说直接来论述故意和过失的分界,别人操作後的结论会倾斜
因此在我固守原本的区分之下,虽然用共同主观(规范)的观点来看
这些都是刑法对於一个人的非难,不过我是认为即使故过在不同脉络之下
都不是什麽重大意义,既然那麽难探究一个人的主观,那麽还不如用反对动机
来排除,这是客观主义的恣意,只是既有的区分下如果可以用认识排除
那就该多用。动机应该等到最後一刻拿出来,不然可能导致一直提前一直提前
最後难保会想先用反对动机是否跑出来做认定。
: 避免程度高低的模糊分野,不论是在判断究竟预见或是可能预见,或是在判
: 断有意欲无意欲都是并非截然两分的分类概念。而动机说则是尝试以较为细
: 致的方式来为有意欲或无意欲提出一个分野的标准(当然如何操作就跟理论
: 立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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