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类推适用
时间Wed Aug 6 16:19:21 2003
※ 引述《natuerlich (语罢暮天钟)》之铭言:
: 论证理论的context下,很难再用其他原则驳倒这个最佳化的诫命,但是如
: 果把Foucault那种微视观点的权力分析拉进来的话,就可以很清楚地发现,
: 表面上不排除最後手段诫命的刑法,其实仍然不免是国权作用的缩影而已,
: 罪刑法定谈得太多就会使得解释学被国权化,对於台湾刑法学从罪刑法定开
: 始分析的策略,我以为是没有理解到这种隐含权力意义的层次。
: 因此,对於整个刑法体系真正有意义的,毋宁说在於最後手段的这个原则,
: 如果不对於最後手段的这个观点进行深入研讨的话,空谈着罪刑法定是没有
: 任何意义的,台湾的刑法学现在这面临着相同的问题,以权威性着作的林山
: 田老师教科书来说,最後手段之观点放置的地方不是刑法的基础原则,而是
: 在成立犯罪的实质要件之最後一个,放在开宗明义第一章的反而是没什麽作
: 用却被夸大其实的罪刑法定。
: 当然这种论点会受到一样的批判就是,谈这麽多最後手段,权力的企图还是
: 会在其中荡漾着。
我的疑惑在於,
从权力的角度出发,
无论谈罪刑法定,或是最後手段,
都会在实然的层面解消了规范上应然宣称的真实性,
因为权力无所不在的这件事情被揭露了,我们都知道了,
那,又如何呢?
Foucault的东西给我的感觉是很有破坏性,
能够锐利的解析一些东西,
但是我怀疑到底接下来要怎麽论述下去,
又要怎麽生活下去……
当然,我们不能否定权力的存在,
也只能接受并去进行我们认为合理的权力操作,
然而这样并没有解决问题:何为合理?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51.97
※ 编辑: Alfred 来自: 140.112.151.97 (08/06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