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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心得] 朝令夕改?!劳动基准法又要修法之大吐槽
时间Fri Nov 3 17:30:26 2017
※ [本文转录自 Salary 看板 #1P_3R-tk ]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看板: Salary
标题: [心得] 朝令夕改?!劳动基准法又要修法之大吐槽
时间: Fri Nov 3 17:29:27 2017
图文网志好读版: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10/LaborStandardsAc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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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gur.com/jJMG7FH
劳动基准法在去年(2016年)12月21日才刚正式修法(一例一休入法),
不到一年的时间,劳动部在106年10月31日又再次发布了修正草案,
在看完了这次劳动部提出的草案总说明後,
(总说明连结: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4344/)
觉得如果不是在劳动部官网上看到,还以为这是经济部提出的修正草案说明呢。
因此,想针对各项法令提出一些意见,
让各位在目前还没正式进入修法程序的阶段中,稍微了解修法的方向。
https://imgur.com/rEjvYKv
https://imgur.com/ieKCmT4
一、休息日出勤时间,加班费核实计算
相信各位都大概了解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费计算方式
(可参照: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14.html),
而现行的规定:「休息日之工作时间及工资之计算,四小时以内者,
以四小时计;逾四小时至八小时以内者,以八小时计;
逾八小时至十二小时以内者,以十二小时计」,
按照之前劳动部修法时打出的旗帜「
工资成本以价制量」、
「
工时安排,总量管制」,现在看起来不禁令人莞尔,
原来只是阶段性的高乘载管制而已啊!
其实当初的立意是希望提高加班费给付门槛,
让雇主不要随意请劳工在休息日出来做几个小时的工作而破坏了员工完整的休假,
如果要坚守这个立场,更不应该再去修改这样的规定。
二、延长工时每月上限放宽为54小时;三个月延长工时不得超过138小时(工时银行概念)
有关工时银行的概念,可参考此篇文章:
「用『工时银行』解决一例一休的加班争议,根本是搞错概念」
(连结:
http://53973000.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27.html)
,该文章作者也提到了这项条款修订的不合理之处。
我们只想表达一个很基础的概念,
前阵子劳动部才统计台湾的工时在2016年排名达世界主要国家第6名,
(参照: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930/1214337/)
而在过去历经2016年周工时自双周84小时缩减为单周40小时,
2017年一例一休上路,这些修法都是以降低劳工总工时为目标,
而在这个时候却又再次修法倒退一步,
美其名是要让愿意加班的劳工有更多时数可以加班,
倒不如认真思考如何提升整体的基本薪资吧!
三、轮班制劳工更换班次时至少应有十一小时之修订
依照现行劳动基准法第34条第2项规定:「依前项更换班次时,
至少应有连续十一小时之休息时间。」
可是瑞凡,
这个规定到现在都还没实施呢!
所以目前真实的规范,会回归到修法前的规定,
也就是轮换班次时,劳工应有「
适当的休息时间」,
(但劳动部先前有做出函释,至少为8小时才合理)
这是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因此明确化应有的休息时间当然立意良善,
但如果现在又要去修订一个根本还没正式实施的条款,
要不是之前的修法品质粗糙,
就是劳动部应该要大声承认自己修出了窒碍难行的法令,不得不捧着肿脸再修一次。
四、例假得於每七日之周期内调整
这又是另一个肿脸的证明,
还记得劳动部在105年8月1日废除内政部75年台内劳字第398001号函释,
让做一般劳工不能连续工作超过六天,
当时候要保护劳工正常休假权利的意旨历历在目,
过了一年,却再次出现这样的声音,
那叫在这一年中因为让劳工连续工作超过6天而受罚的事业单位情何以堪,
难道整个时空中只有今年(2017年)的劳工值得受到七休一的保护吗?!
在现行的制度下,
已经有四周变形工时制度可以不受以上的限制(而且一直在放宽适用行业),
(变形工时可参照: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59.html)
让特定行业的劳工甚至最多可以连续出勤达24天,劳动部更应该坚定目前的立场,
让无需让劳工连续出勤这麽多天也能经营的行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才对。
五、特别休假未休天数可协商递延
依照现行劳动基准法第38条第4项规定:
「劳工之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由於法令的字眼是用了「
应」这个字,
所以由此解释,在遇到劳工特休届期未休或离职时未能休完的情况,
雇主一律只能采折算工资的方式办理。
看似少了劳工弹性运用自己休假的空间,
但这项法令的用意是要让劳工对於自己的特休「看得到也吃得到」,
避免老板们让员工的特休一延再延,延到劳工都忘记自己被欠了多少特休,
因此维持这样的规定,也才能保护这项修法的初衷。
以上的各项修法方向,有许多法令都载明了要放宽弹性,
就必须经过「
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
的这项程序,截至2017年第2季,台湾企业工会的数量仅有912家,
在劳资关系不对等的情况下,雇主要技巧性地让劳工同意各种弹性的放宽,
无疑是轻而易举,针对这次的修法,无论是劳动部或国会都应该要再三思考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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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workforce (117.19.20.210), 11/03/2017 17: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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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workforce (117.19.20.210), 11/03/2017 17:30:26
1F:推 dayend: 修的本质上很诡异:竟想用劳资协议去压过劳基法规定.. 11/03 20:21
2F:→ dayend: 在我看来像是拿 刑法、民法去压制宪法一样吊诡!! 11/03 20:22
3F:推 kshsbug: 拿掉7天国假时同时有给其他劳动条件改善 比方说特休 11/03 22:56
4F:→ kshsbug: 这次修法立意是好但却只是一昧松绑限制甚至是条件倒退 11/03 22:57
5F:→ kshsbug: 直说这次修法如果政府硬干下次选举真的不用选了 11/03 22:58
6F:推 banana321: 啥都要劳资协议,那可以不协议吗 11/04 00:14
7F:推 jacky83: 劳资协议只会流於形式,像某立委说的,特例通通变原则 11/04 00:32
8F:→ kreety: 在未过完12/31前,对一切仍持保留态度 11/04 13:50
9F:→ cooper43: 劳资协议.....大家心里都有数怎样"劳资协议"... 11/04 18:10
10F:推 spirit119: 劳资协议=资方说了算 11/06 14:19
11F:→ stqqq: 劳资协议只以资方説了算且劳方只能默默接受... 01/13 02:31
12F:→ stqqq: 法律不保障还挺资方我也是晕倒 01/13 02:31
13F:推 cookie1939: 想问一下!!正常早8晚5 可是某天加班到隔天12点 隔天 02/26 19:38
14F:→ cookie1939: 还是例假日 这样例假日那天算是例假日加班还是延时加 02/26 19:40
15F:→ cookie1939: 班?? 真的搞不懂 公司都算延时加班1.66倍 想补休说XD 02/26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