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rkforce (workforce)
看板HRM
标题Fw: [心得] 老板要我转换跑道?浅谈竞业禁止条款
时间Sun Sep 24 19:16:04 2017
※ [本文转录自 Salary 看板 #1PnvEk5H ]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看板: Salary
标题: [心得] 老板要我转换跑道?浅谈竞业禁止条款
时间: Sun Sep 24 19:14:50 2017
图文网志好读版: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9/non-competeclause.html
-----------------------------------------------------------------
https://imgur.com/uadsetz
常听到许多劳工,在到职时或离职後,被要求签下一纸契约,
约束劳工在离职之後不能从事在原公司相似的工作,
或甚至不得在相同产业任职,如果劳资双方有这样的约定,
我们统称为「竞业禁止条款」,
这样的条款主要是为保护各个事业单位之营业秘密与其他合法之利益,
并限制劳工於离职後一段时间内,不得在一定之区域从事与原雇主相同或类似之工作。
有关竞业禁止的相关判决或案例不胜枚举,
而这篇文章,希望透过基础的角度,让大家稍加认识相关的规定。
依照
劳动基准法第9-1条规定,
老板们如果要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最好以
书面方式约定,
且必须符合以下四项原则,若违反其中一项,该约定便是
无效的:
https://imgur.com/C5SHRea
一、雇主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
所谓正当的营业利益,当然指的是在合法的范畴下所产生的利益或智慧财产,
此部分可参考
营业秘密法第2条规定,
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於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
并需符合以下条件:
https://imgur.com/mm6dQDS
简单来说,以上的内容可能包含员工在原公司服务会接触到的产品价格、秘方、
经营策略、制作方法、客户资讯、表单档案、避险措施等等,
即使不是以上法令列举的项目,如果在合理的范围内,依然可以另外约定之。
二、劳工担任之职位或职务,能接触或使用雇主之营业秘密。
即使企业拥有以上的营业秘密,也不代表所有员工都必须接受竞业禁止约定,
否则在台积电工作的清洁工,难道也不能到其他半导体产业当清洁工吗?
当然不是,可以依法约定竞业禁止的员工,
必须是可以接触或使用事业单位之营业秘密或所欲保护之优势技术,而非通用之技术。
因此,劳工所担任的职务或位阶,也会影响到能否有竞业禁止之约定,
或是约定的范畴大小,一视同仁的竞业禁止,
如果雇主无法举证劳工职务能接触到哪些营业秘密进而造成损失,
该约定恐怕也会被视为无效。
三、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之范围及就业对象,未逾合理范畴。
如果雇主有应受保护的利益,且该员工也能接触到该利益的相关资讯,
这时候当然就有约定竞业禁止的必要了,而该约定也有限缩的范围,
而非劳工「这辈子」在「全世界」都不能再做同性质的工作。
1.时间(期间)
此部分在劳动基准法第9-1条已有明文规定,竞业禁止约定
以2年为限,
即使劳资双方约定超过2年期间的竞业禁止,该约定也会限缩到2年。
2.区域
区域的限制,必须考量劳工所服务的地点与职务情形,
例如在台中市工作的房屋仲介,所经手的物件与客户大部份都在台中地区,
如果限制他在全台湾都不得在从事房仲工作,显然不合理,
该约定超出合理范围外的部分很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3.职业活动范围
雇主只能限制员工离职後不能从事与
原职务有关或
因职务可得之营业秘密有关之工作,
而不能扩大解释为员工不能在某公司或某产业担任「任何职务」。
不过雇主倒是可以限制员工不得自行於同一产业营业、
担任经理人、合夥或担任董事与监察人。
四、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
最後,由於劳工能够担任某项职务,通常代表着有该方面的专业与技能,
如果因为竞业禁止的因素,将导致员工没办法运用所长在其他事业单位任职,
对於生活也会进而造成影响,
因此,法令也规范雇主对於劳工不从事竞业行为应有合理的补偿。
而合理的补偿,又该如何计算呢?
此部分可参考劳动部104年订定的「
劳资双方签订离职後竞业禁止条款参考原则 」,
其中便规范员工於离职後竞业禁止期间内,每月补偿金额,
不得低於劳工离职时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并应约定一次预为给付或按月给付,
以维持劳工离职後竞业禁止期间之生活。
未约定补偿措施者,离职後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最後总结,其实竞业禁止的规定,对雇主而言是一项自我保护,
也是能避免企业之间恶性竞争的措施,
而对於劳工而言,本来便有忠诚、保密的义务,以避免雇主合法的利益因而被侵害。
然而,此约定也不是让雇主们恣意滥用来恐吓员工,
因此才在104年底将这项规定增订於劳动基准法的母法里,
让劳资双方与司法机关在遇到类似案件时有参考的依据,
也希望这篇文章,可以让老板与员工们多认识这项规定!
--
労働力量,来自我们的能量。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75.58.25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alary/M.1506251694.A.151.html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workforce (1.175.58.250), 09/24/2017 19: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