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oada ()
标题[转录]Re: [问题] 旧公司离职日与新公司的到职日同一天
时间Thu Apr 7 23:12:24 2011
※ [本文转录自 amoada 信箱]
作者: fleeway (从原点出发)
标题: Re: [问题] 旧公司离职日与新公司的到职日同一天
时间: Thu Apr 7 22:53:28 2011
※ 引述《amoada ()》之铭言:
: 大家好,请想问一下,我在旧公司有3年年资,依劳基法需在30日前告知
: 所以我在旧公司写的离职申请单里,申请日期为100/3/31,离职日为100/5/2
: 这样写主要原因是因为旧公司有规定不足月的话是算日薪,4/30及5/1是假日
: 所以就写到5/2(我可用特休),新公司要我在5/2报到,所以有以下几点询问
: 1.离职证明上的离职日跟新公司到职日是同一天,会有什麽问题?
: (5/2可用特休,所以不用再到旧公司)
旧公司如知道,可以采劳基法第12条「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
情节重大者。」开除你。
: 2.接上个问题,因新公司的报到须知中,有条项目是说:
: "报到前,务必办妥前公司离职手续,凡在职休假者,不受理报到"
: 就这点的话,如果我在4/29最後一个上班日拿到离职证明,这样可行吗?
离职证明会开立最後在职日,如果你敲5/2,就是开5/2。
: 3.离职证明一定要在订下离职日期的那一天才能拿吗?我有特休6天,如果在最後
: 一个星期连放(4/25~29,及5/2),这样旧公司能否在4/22给我离职证明呢?
看公司规定,请洽贵公司HR,有些公司会规定最後在职日须工作。
: 3.离职日当天定在4/30或5/1其中一天,都是假日,这样可行吗?
你可以向公司预告4/30或5/1为离职日,
劳基法第36条「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劳基法第37条「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
劳基法第39条「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条所定之
特别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
给。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除非你公司有调整这两天为上班日,你就去上班,无则不用去但是资薪。
另外,今年5/2很多公司(采双周84小时工时者)因劳动节遇例假日补假一日。
请确认是否新旧两家公司状况。
: 4.内容说到旧公司不足月是算日薪,这样是违反劳基法?
本来不足月就是算日薪,如果做到15号就是发到15号薪水,但日工资之计算采全薪。
: 因为今天晚上刚拿到新公司offer,有些疑问需要向专业人士询问
: 谢谢
--
有了过度的自由,就会希望心灵有个归宿;被爱得太过,就会觉得那是束缚。
《蓝,或另一种蓝》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82.222.57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2.104.202.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