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xis (呼呼)
看板HRM
标题Re: [请益] 请问各位前辈劳基法相关的问题~
时间Mon Oct 25 23:05:10 2010
※ 引述《easymax (鹰击长空)》之铭言:
: 板上的前辈们大家好 小弟任职於一家传产的HR
: 由於主管希望HR相关人员加深加强对劳基法的概念
: 所以办起了所谓的读书会...
: 在上周的讨论中 小弟有个问题被问倒了
: 来此向大大们请益交流..
: 问题是这样的..
: 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2款:雇主-谓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
: 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
: 何谓「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呢?
: 人事机能的主管算吗?
: 会问到这个是由 宏达电子违法雇用「童工」(建教生)超时工作
: 结果负责人王雪红被函送 而人事主管没事(法律上..)
: 人事机能最高主管不算是「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吗?
: 我的想法是因为人事主管是雇佣关系而非委任关系
: 如果是委任的 那就应该是送人事主管了 这样对吧?
: 题外话 就算是雇佣的 如果人事主管很有guts的说就是恁爸的错(决策)
: 那王雪红是不是会没事阿..
回一下
所谓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简单来说
就是雇主要求你代表他去管理员工,或者说是处理有关员工事务
因此以大型公司来说,所有的部门或是单位主管都是雇主的代理人
因为这些主管能够核准员工的出勤请假甚至是任用等
所以在劳基法上即可视为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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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3.108.98
1F:推 eekas:是这样没错~ 10/27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