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ddc62 (多笨多健康)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离职告知???
时间Tue Jun 8 21:15:50 2010
听起来问题很大...
从你的字你行间看不到是对新人的,所以对於资深人员也是一样?
1.新人考核未通过,结束双方的合约。这部分比较没有问题
2.资深人员考核不佳是资遣的要件吗?
一般都是从第十一条第五款来说,但是查解释令,不能胜任不是由资方决定的
所以不要以考核不佳资遣,当劳方提起诉讼对於资方来说不尽站得住脚
(台积电殷监不远啊!要不是问题真的很大需要张董出面吗?)
3.合约签过第二次或自动展延就会变成不定期契约..要预告期的
(劳基法第九条)
(不然签订每日自动展延合约就好了)
参考资料:
劳基法
第九条(劳动契约种类)
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
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
定期契约届满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
一、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
二、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後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九十日,前後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
三十日者。
前项规定於特定性或季节性之定期工作不适用之。
第十一条(雇主预告终止劳动契约之条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解释令一
发文单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发文字号:(81)台劳动一 字第 37704 号
发文日期:民国 81 年 11 月 23 日
相关法条:工厂法 第 34 条 ( 64.12.19 )
劳动基准法 第 11 、70 条 ( 73.07.30 )
要旨:
事业单位对劳工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之各项条件可由劳资协议明订於工作规则中
全文内容:关於前主管劳工事务之内政部 74.09.14 七十四台内劳字第三四七○四○
号函释略以:「劳资双方如对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工作是否能胜任
之认定发生争议时,自得提请劳资会议讨论。」之旨意系在於协调劳资关
系,促进劳资合作,另工厂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人对於其所承受之工作不
能胜任时,如有争执得由工厂会议决定之,故事业单位於工作规则中所规
定之劳工不能胜任工作情事,如劳资发生认定争议时,仍得提请劳资会议
讨论。至於劳工对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之各种情事,涉及个案事实认定
问题,如确有於工作规则中列举明定之必要时,亦可由劳资协议订定,俾
免日後发生争议。
解释令 二
发文单位:内政部
发文字号:(74)台内劳 字第 347040 号
发文日期:民国 74 年 09 月 14 日
相关法条:劳资争议处理法 第 2 条 ( 32.05.31 )
劳动基准法 第 11 、83 条 ( 73.07.30 )
要旨:劳工工作能否胜任之认定发生争议,得由劳资会议讨论
全文内容:协调劳资关系,促进劳资合作,为事业单位举办劳资会议之意旨,劳资双
方如对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工作是否能胜任之认定发生争议时,自
得提请劳资会议讨论。
※ 引述《hikaruting (24HR全年无休人资员)》之铭言:
: 最近为了一事做烦恼,内容如下~~~
: 工厂最近开始实行一个月一次的绩效考核制度
: 只要考核成绩太差,工厂就不续用~~~~
: 重点来了~~~有员工是签三个月的约~~~
: 再迈入第二个月时,上层主管告知人资 该员工考绩太差
: 工作到第二个月底结束~~~~~~~~~
: 请问,我该如何告知员工这件事才不会引起纷争???
: 现在距离第二个月月底还有20天~~~~~~~提前告知还会有涉及资遣费的问题吗???
: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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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价而沽
有人要沽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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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4.11.19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