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公家机关的约聘雇人员
最近刚纳进劳基法.
一般来说各单位是比照公务人员周休二日制
但敝单位因业务特殊的关系,
周六周日需有人来工作约四小时.
我团队内的属下主张 :
凡周六或周日有来,不管来一个钟头或是8个钟头,皆可任选一天进行补休.
==> 我个人认为这太不合理.
如果我援引劳基法84条之一,将周六日的各四个小时纳为工作,工时的一部份,
每个人的每周工时还是84小时,不将周六或周日那4小时列为例假日,可乎?
或是直接改变工作契约,有的人就上周二到周六的班,例假日变成周日周一...
但如此一来,周六就从实际所需的工时4小时变成绑在卡钟内的8小时...
其实站在小主管的立场,让他们周六来做完事後,上网玩MSN拍卖耗4小时是没有意义的.
但我也不希望因为周六日各来几个钟头,就得失去周一到周五的人力....
请问一般行业是如何办理的?
如果下属都无法体会我的难处,就是不配合,我能否将其解雇?
(周六日确实不能不来.如果单位不能运作,我们可是全部会被裁撤的!)
※ 编辑: demoiselle 来自: 59.115.153.239 (05/23 11:31)
1F:推 bywm:约聘雇不适用劳基法吧~只有临时人员、技工工友有适用 05/24 19:53
2F:→ demoiselle:敝单位约聘雇被纳入劳基法.这是正确的! 05/24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