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gustLover (虚弱的八月爱人)
看板HRM
标题Re: [发问] 正职转约聘?
时间Wed Apr 23 23:17:29 2008
※ 引述《SirenMH (Sea from the Sky)》之铭言:
: 请问一个问题...
: 劳基法好像规定公司 约聘员工一年就要转正职
这个讲法不是很正确喔。
劳基法并不是规定约聘一年就要转正职,应该说是劳雇双方合议约定签立定期契约,
契约时间到时,若劳工继续工作,且雇主没有表示反对意思,等於视同转为不定期契
约,不需另外签订契约。
或者是,劳雇双方在订其契约约满後,又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契约,但是两份契约的工
作期间加起来超过九十日,且两份契约签订的时间,中间中断没有超过三十日的话,
即便第二份契约也是定期契约,但依劳基法规定,其实亦应自动视为不订期契约。
也就是说,如果你跟公司签了一年的定期契约,满一年时,若是你有继续工作,公司
也没有禁止你上班,其实你就等同於正式员工。
或是说,满一年以後,公司跟你续约,直接续签了一年。这中间既没有间断三十天没
上班,前後两份合约的工作时间加起来,又超过了九十天,其实也等於是正式员工。
以下附上劳基法的相关法令
根据劳基法第九条,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
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
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
定期契约届满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
一、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
二、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後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九十日,
前後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三十日者。
前项规定於特定性或季节性之定期工作不适用之。
: 但是万一公司是用了正职没多久 转约聘
: 这样算不算变相资遣劳工?
: 然後省了资遣费?
: 劳基法有对这样行为做约束吗??
: 谢谢
这个部分劳基法倒是没有明定,不过不定期契约的部分,若因故终止,仍需根据
劳基法第十一条、十二条,检视是否符合终止条件。
并根据第十六条、十七条发给资遣费及预告工资。
同时,若是在终止不定期契约後,另行签订新的定期契约,根据劳基法第十条,
定期契约届满後或不定期契约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满三个月而订定新约或继续履行原约
时,劳工前後工作年资,应合并计算。
也就是说,在公司终止不定期契约时,即应发给资遣费及预告工资;
若继续另外签订定期契约,但中间间隔未超过三个月,则前後年资应合并计算。
再回到上面讲的,若定期契约到期时,员工仍然继续上班,或是又签了新的定期契约,
其实身分又转为不定期契约的正职。
我个人的解读是,在公司将您的正职变更为约聘时,就应给予资遣费及预告工资;
若公司不予发放,则是违反劳基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可以根据第七十九条,处以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锾。
但若当时有发放资遣费及预告工资,并约定转为定期契约後,在定期契约满时,即可
不必再发放预告工资及资遣费。
以上是我的看法,供您参考;也希望其他版友可多多提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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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14.227
※ 编辑: AugustLover 来自: 59.105.14.227 (04/23 23:18)
1F:推 kentrose:谢谢您的答覆,对我来说帮助很大 :) 因为家人目前就是碰 04/23 23:27
2F:→ kentrose:上正职被资方提出可否转换为约聘的询问,但是对於正职的年 04/23 23:27
3F:→ kentrose:资结算的资遣费等却未曾提及...Orz 04/23 23:28
4F:推 SirenMH:谢谢喔 :) 受教了 cc 04/24 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