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gustLover (虚弱的八月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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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发问] 有关劳健保相关法规
时间Thu Apr 17 00:35:44 2008
目前担任公司的人资工作,仍在学习中,
冒昧就自己认知提出回覆,若有错误或不尽之处,请版友们多多指教
※ 引述《Mavis (祝你开心*≧▽≦*)》之铭言:
: 今天老大看到有人做了几天就闪人了(4/1到职,做到昨天,其实这算久的了XD 哈)
: 所以在问说如果像这样任职未满一个月或是三个月内就离职的,
: 公司可不可以在付薪资时,
: 除扣除该员劳健保自付的部份外,连公司负担的部份也需由该员承担呢??
依规定是不行的(相关法规如下)
: 这样做的话有没有违反什麽法规阿?(法规为?)
违反劳工保险条例、全民健康保险法以及劳工退休金条例。
1.根据劳工保险条例第七十二条,投保单位不依本条例之规定办理投保手续者,按自雇用
之日起,至参加保险之日止应负担之保险费金额,处以二倍罚锾。劳工因此所受之损失
,并应由投保单位依本条例规定之给付标准赔偿之。
2.根据全民健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投保单位未依第十六条规定,为所属被保险人或其眷
属办理投保手续者,除追缴保险费外,并按应缴纳之保险费,处以二倍之罚锾。
前项情形非可归责於投保单位者,不适用
3.劳工退休金条例第三十一条,雇主未依本条例之规定按月提缴或足额提缴劳工退休金,
致劳工受有损害者,劳工得向雇主请求损害赔偿。前项请求权,自劳工离职时起,因五
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同时也有可能违反劳基法第22条第2项「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给劳工」之规定,得依该法
第79条,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锾。
: 如果没有规定是不是就可以这样做?
: 如果有规定的话是否有其他办法可解决?
: 或是不管怎样有任何可解决这问题的方法吗?
: 例如在聘雇合约中注明??或是另外打份契约,到职当天就请该员确认後签名?
在合约中注明是最不可行的,因为双方约定若与法规相冲突,以法规为优先,
所以即便是先与员工另行签订契约,亦属无效。
我能想到的方法大概就是双方可先约定合理期限内,给予较低的工资,
此工资可"以原定工资扣除劳健退部分的公司负担金额"当作约定期间内的工资,
并约定在此扣除的金额,若该员在双方约定期满後仍留任,可以奖金形式发放。
等约定期限到时,若该员继续留任,除了该笔奖金核发之外,
公司在薪资方面因不再继续扣除此笔金额,对员工来说,也有变相加薪之效。
: 公司也都依法於到职当天就加保,但基本上还是希望有不违法的方式能处理。
: 毕竟老大都是想减少开销的嘛~~~
: 不好意思,我接触人资很浅还很多都不是很懂,
: 麻烦请有类似经验的提供建议。
: 感谢!感谢 <(_ _)>
以上是我就自己的认知提出的回覆,
希望各位版友们能不吝提出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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