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bries (debries)
看板HRM
标题Re: [发问] 例假工资怎麽给
时间Thu Oct 11 18:00:09 2007
※ 引述《eekas (依卡斯~ )》之铭言:
: 要给...正常来讲就是"事假"才要扣薪(礼拜日不用请事假吧?)
: 不然的话...婚假八天...中间的那个例假你们给不给薪??
: 依据劳委会82.04.19劳动二字第19211号函,(自己去查一下...我懒得打 @@)
: 结论就是:劳工事假期间遇法定放假日,工资应照给。
: 甚至是请假完後刚好遇到假日的,薪资也是要给
: 题外话...个人认为...HR要了解劳基法...应该是为了避免违法让公司受罚...
: 不必要为了省那一点点的工资...去钻研那些有的没有的漏洞... :P
: 就算那例假日的一天工资真的让你省下来了....公司也不会因此多了多少获利...
: 但相对的...当公司这样跟员工计较时...员工对公司的负面情绪...影响可是很大的
: ※ 编辑: eekas 来自: 125.233.73.155 (10/10 14:58)
: → debries:请各位前辈假设 这问题是来自於你的主管 你会如何回答 10/10 17:46
: → debries:我想我主管只是想了解论理上的问题 他并没想要真正这麽干 10/10 17:49
: → debries:我们公司工会很强的 常上电视 主管不太可能这麽干的 10/10 17:50
: → eekas:原来如此。 可以去把那解释函翻出来...那就是答案了 10/10 19:51
: 推 debries:谢谢eekas大大^^ 10/10 20:57
: → connie0117:衍生一个问题,若离职日隔日为例假日(如星期六离职) 10/11 00:36
: → connie0117:依法也需给薪吗?各 10/11 00:43
各位对如後的判决 不晓得有何见解 请惠赐各位意见 谢谢!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裁判字号:87年台上字第2578号
案由摘要:确认雇佣关系存在等
裁判日期:87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民事庭所制作具有参考价值裁判要旨
(87年1月至87年12月)
裁判要旨:(一)略
(二)劳动基准法第36条所称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
作为例假之规定,於劳工连续工作在七日以上者,始有适用。
原审认被上诉人张某等二十人及徐某虽有工作不及六天,
或仅有工作二、三天即休息,或一个月仅上工六天之情形,但
仍得请求例假日之工资,亦有可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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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69.252
1F:→ eekas:基本工资改了後,现在其实连部分工时也都给例假日工资了 10/11 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