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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NTU 看板 #1FWfZ1wn ] 作者: pattyturty (米呼米桑) 看板: NTU 标题: [工会] 呼吁郝市府停止打压学生劳动者组织工会 时间: Mon Apr 9 16:07:27 2012 台湾大学工会呼吁郝市政府停止打压 学生劳动者组织工会声明 台湾大学工会 │2012/4/9 ─────────────── http://goo.gl/tdCVz 台湾第一个以大学校园作为组织范围,并且主要以具「学 生」身分的「劳动者」作为工会会员组织的工会──「台 湾大学工会」,於今年一月七日依法召开会员大会後,随 即向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劳工局递交申请书,讵料主管核 定本工会组织的台北市政府劳工局,至今迟不作成核准通 过之行政处分。其间经本会秘书处人员数次致电北市府劳 工局劳资关系科询问後,始於三月七日收到市府劳工局公 文,告知本会该局对於本会是否符合工会法第六条第一项 之适用有疑义,已请求劳委会进行释示,故暂无法通过本 会之申请,惟劳工局公文仅载列适用法条之疑义,对於该 局有疑义之事实标的却完全未说明。待劳委会於三月二七 作成劳资2字第1010007018号函释,指示应判断本工会 会员与雇主间之契约是否系雇佣契约而应自行裁量後,本 会秘书处人员又再度数次致电市府劳工局询问核定进度未 果,该局劳资关系科科长亦拒绝与本会人员提出约定时间 当面询问,本会乃决议於四月五日由三名秘书处人员亲赴 北市府劳工局询问,劳工局承办人以公文回应本工会,主 张该局主要系因「本工会会员是否具劳工身分」、以及 「本工会会员是否具有同一雇主」两项事由存在疑义因而 暂缓核定。 关於台北市政府劳工局就台湾大学工会发起人等申请筹组 台湾大学工会一案,台北市政府劳工局以「本件工会会员 是否具劳工身分」、以及「本件工会会员是否具有同一雇 主」存在疑义而暂缓核定之行为,系属违法解释现行条文 而打压本工会会员行使宪法所保障团结权之行为,故本会 拟公开发出附法律意见之公开声明主张如下: 就「本件工会会员是否具劳工身分」之争点:本会以劳工 身分之定义问题,各劳工法规所规范之「劳工」主体,本 即涵摄不同,劳基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定义之「劳基法上劳 工」,谓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系我国个劳工 法规中定义最狭隘者,乃因劳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订定 法定最低劳动基准以保障劳动契约中之劳工。而除此之外, 劳工安全卫生法、劳工保险条例以及工会法等劳工法规, 自皆对各法规范目的所涵摄之劳工主体而有不同。从而, 观诸工会法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保障劳动者藉由「团结」 而与雇主进行团体协商,并达成有利劳动条件的权利,及 一般所谓的「劳动三权(团结权、集体协商权、包含争议 权之一般行动权)」,故以该法之目的观之,所有具有 「组织同盟与社会对手进行有关劳动条件之团体协商」需 求的劳工,皆应是工会法上适格的劳工,相较於劳基法上 严格的限制,工会法上适格的劳工即相对宽松。因此,系 争工会之会员是否为具有从属性(偏向劳基法劳工定义) 之劳工,本即与本会会员等人是否为工会法上之劳工适格 无关,台北市政府劳工局采取从属性有无之定义认定本件 工会之会员是否为劳工,乃系构成裁量错误,本会在此呼 吁北市府及时回头,切勿作成违法行之政处分。 退万步言,即便采倾向劳基法规范意义之劳工,则劳工身 分认定的争议,过去几乎全数发生於雇主与劳工之间,然 而查本件台大工会一案,本会会员之助理进用申请书、亦 即台大行政系统之定型化契约公文书中,业已对进用申请 书格式非但以「雇主」自称,更对该等工作之对待给付以 「工资」称之,可证本件工会之相对人(雇主)台湾大学, 业已对系争契约之定性以雇佣而无争执之前提下,已谓雇 主与劳工间就其间之契约定性认定为雇佣契约并不存在疑 义,基於契约自由原则,且劳雇两造就契约之定性已达成 「唯有利劳工」之共识下,台北市政府劳工局本即实不宜 否定现状之事实证据而再次进行实质审查,以干预本工会 之合法化。 附带一提,就「具学生身分是否得成立劳工身分」一争点: 本工会主张,本件会员之雇用型态并无存在如「建教生」 之「学生」与「劳工」双重身分之疑义。盖本件会员虽多 具有台湾大学学生身分,惟伊等与台湾大学间乃基於相异 之法律关系而成立雇用契约,而与本来之公法契约无关。 亦即,本件工会会员具有台湾大学学籍乃系基於一公法契 约而成立,与台湾大学另基於行政国库行为而与本件会员 等成立私法上之雇佣契约为基於完全不同之法律关系成立 之两个不同之契约,不应混淆。「担任国科会计画等外部经费雇用助理,是否具有同一 雇主性」一争点:本工会主张,雇佣契约之成立本即与雇 主给付劳工工资之经费来源无关,本件雇主台湾大学透过 政府采购程序承揽中研院、国科会等机构或行政机关之研 究计画,并以该等计画之研究经费作为支付本会会员等人 之工资,自始不影响雇佣契约成立於台湾大学与本件会员 等人之间,本会会员乃受雇於同一雇主国立台湾大学,故 自得依工会法第六条第一项於国立台湾大学内组织企业工 会并无疑义。 综以上理由,本会仅以本附法律意见声明吁请北市府劳工 局依法从速作成核定本会筹组通过之行政处分,勿再违法 解释法条并迟不作成行政处分,以拖延之手段打压台湾第 一个学生劳动者之团结权行使行动。                    台湾大学工会     https://www.facebook.com/ntu.laborun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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