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kesummer (結夏)
看板tax
標題[問題] 基本生活費的概念
時間Thu Apr 30 08:51:44 2020
想請問基本生活費的概念
如果列舉扣除額大於標準扣除額,但是各項免稅額、扣除額的合計數小於基本生活費時,
基本上在算課稅所得額時會以基本生活費為準,
那是否我在申報時其實也不必用列舉了,直接用標準扣除額就好,
算出來的應納稅額一樣,還不用送列舉的相關單據?
請問這樣的想法對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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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dfreen: 基本生活費差額=基本生活費總額-基本生活費項目合計數 04/30 20:08
2F:→ cdfreen: 後者是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教育特別扣除額+ 04/30 20:10
3F:→ cdfreen: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照特別扣除額 04/30 20:10
4F:→ cdfreen: 如果你的列舉多,後面的減項就多,就沒有差額可以扣 04/30 20:11
5F:→ cdfreen: (漏了儲蓄投資和身心障礙) 04/30 20:14
6F:→ cdfreen: 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差額=所得淨額 04/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