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eative (創新)
看板tax
標題[問題] 舊制退休金足額提撥稅上的做法
時間Thu Apr 23 16:28:01 2020
舊制退休金足額提撥
“台財稅字第10604006020號令”
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
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其
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
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
得於
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情境假設如下
若是某筆補提退休金帳列108年(實際支付109年)的金額是1,000萬
108年度帳上其餘的退休金(不含該補提者)是500萬
108年的退休金限額是600萬
108年退休金合計1,500萬 (1,000萬+500萬)
這樣該筆舊制補提的退休金在108年度稅上要減列,
然後在109年度的稅上增列,並不受到109年度15%退休金限額的限制。
那我想請問一下
若是108年的退休金限額是600萬
可以在108年度認列500萬+1,000萬=1,500萬的退休金,然後帳上減列900萬
這樣子就符合108年稅法限額600萬
等到109年年度時候,在帳上增列900萬的退休金
上述的做法是國稅局可以接受的嗎?
條文上寫的是”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所以有點困惑到底是強制性的規定還是......
煩請先進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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