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661205 (蔡英文的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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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西斯法律問題探討1 何謂性侵?強姦?強暴?
時間Tue Feb 7 19:13:02 2023
小弟目前正在準備司法官國考
剛好複習與練習到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的章節
想到這一個章節其實跟西斯有很大的關連
所以提供一些實例法律問題給本版看眾參考
一來可以提升看眾法律知識
二來也可以用法律的角度來對西斯有更深的一層見解
今天第一堂課先來探討
何謂性侵?何謂強姦?何謂強暴? (很多人心裡可能想:不都一樣意思?)
其實中華民國法律上已經有很明確的定義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首先
我們從定義可以得知
強暴這個用詞在法律上是指強行暴力之行為
並非一定與性交行為有所關連
因此用強暴來形容男生對女生硬上
其實是大眾的誤用
搶匪A持槍闖入銀行用槍指著行員B要求B拿出櫃台所有現金並放入A的袋子中
A對B的行為即為強暴行為
但A並未對B性交或猥褻
再者
法律定義上也未見有強姦或性侵等用語
法律上其實只有性交一詞用來形容我們一般認知的西斯(SEX)行為
而性交其實在刑法第10條第5項也有明確的定義
刑法第10條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因此
我們一般人口語所說的誰性侵了誰或誰強姦了誰
其實在法律上的認知都是誰對誰犯下妨害性自主罪
西斯版眾C.D.E將展場小模F約至摩鐵
C最大膽好色而用將自己的性器進入F的性器
D比較膽小所以只將自己的性器進入F的口腔
E原本不敢參與但在C與D的起鬨下也將手指進入F的口腔
事後F越想越不對勁於是報警指控C.D.E三人強姦她
在這個刑案當中
C用性器進入F性器以及D用性器進入F口腔
自屬該當第221條之構成要件
倘若無法提出F同意性交之證據來阻卻違法
而C與D又屬於成年的完全行為能力人
則C與D的妨害性自主罪自當成立
E用手指進入F口腔並不該當第221條之構成要件
因此自然無罪
從這個刑案當中
我們可以得知
D即使只是用性器進入F口腔而沒有進入F性器
法律上的最後罪責仍與C相同
看到這邊
(相信有很多西斯版眾會想說:只有口交的D不是虧大了?早知道D就該性交了(誤))
其實
實務上很多妨害性自主罪名成立的案件
其實行為人只是使用手指進入被害人性器(俗稱愛撫或指交)
但在法律上的罪名仍與使用性器進入被害人性器的C同等罪名
(西斯版眾: 幹 虧死了 只有手指爽到 就跟C與B同等罪名 早知道就學C了(大誤))
最後關於E用手指進入F的口腔
法律上是完全無罪
我們也應該以此反思現代的女性是否已經過度且濫用法律(性騷擾防治法)來捍衛性自主權
尤其是近期也看到不少令人瞠目結舌的判決
一群人過馬路
因為擁擠
男生不小心用手肘撞到女生的胸部
女生告男生性騷擾
男生因此被判刑
相較於刑法上對於妨害性自主的定義與使用
性騷擾防治法很明顯已經成為一種過度且濫用的法律
當然筆者沒有鼓勵大家隨意用手指進入別人的口腔或隨意用手肘撞擊別人的身體
只是從法律的制定與維護法益的初衷上
很明顯現代的男男女女都已經無所適從與各自解讀
此乃非法治社會所應樂見的社會現象
對於法治社會下的所有人而言
知悉此等與西斯密切相關之法律案件以及法律見解
自可保護自己免於法律不利之地位
礙於時間關係
今日的分享先到此為止
如果各位西斯版眾覺得此等話題有趣且感興趣
小弟之後會再繼續開堂講課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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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最愛女神蔡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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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awazakiz2: 我覺得你的簽名檔比較危險 02/07 19:14
2F:推 stoda: 看到暱稱跟簽名檔笑出來 02/07 19:16
3F:噓 swgun: 你這樣寫我看司法官要考很久 02/07 19:20
4F:噓 swgun: 什麼叫做被告要提出證據來阻卻違法 自屬該當要件 02/07 19:22
5F:→ swgun: 你真的有學過法 02/07 19:22
6F:→ swgun: 律?看得頭都痛了 02/07 19:22
倘若行為人的行為已經該當法條的構成要件
自屬構成要件該當行為
依照犯罪三階段審查
推定違法
進入違法性審查階段(倘若進一步推定為違法行為則再進入罪責性審查階段)
所以上面的舉例是指C與D的確做出該當刑法第221條構成要件的行為而言
7F:噓 Alan1988: 鬧版的可不可以永桶阿= = 02/07 19:25
討論法律問題也算鬧版?
要編故事唬爛才算正常?
※ 編輯: ent661205 (157.254.225.56 美國), 02/07/2023 19:36:20
8F:推 gostt: 思覺失調=一般民眾不懂所指之神經病=精神病憂鬱症 02/07 19:33
9F:噓 s3z15a3z15a: 你是不是有什麼問題..建議看醫生好嗎… 02/07 19:35
10F:推 sdamel: 簽名檔不是眼鏡就EE好嗎,這明顯是男的 02/07 19:46
11F:→ sdamel: 不過我想看看原po對社83-2,刑234的看法 02/07 19:46
12F:噓 kakarrot: 02/07 20:03
13F:→ kakarrot: iamtony?? 02/07 20:03
14F:→ gameking: 西斯點在哪 念書念到心理出狀況了嗎? 02/07 20:46
15F:噓 swgun: c跟d的行為哪裡有構成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 02/07 20:53
16F:→ swgun: 法?從你的舉例 02/07 20:53
17F:→ swgun: 根本看不出來 難道一但性交就是先構成妨害性自主? 02/07 20:53
18F:→ swgun: 昏倒 秤秤自 02/07 20:53
19F:→ swgun: 己法學素養好嗎 02/07 20:53
20F:→ swgun: 證明被告有罪是檢察官的工作不是被告的任務ok ? 02/07 20:54
21F:→ guanquan: 我看你不像是法律系的,比較像自學。建議先不要以司法官 02/07 21:25
22F:→ guanquan: 為目標才不會太挫折 02/07 21:25
23F:推 erial: E用性騷擾告也可以啊 02/07 23:48
24F:噓 sDEATHCHILDs: 提供合意性交的證據,證明並無違反意願,構成要件 02/07 23:56
25F:→ sDEATHCHILDs: 自然不該當,並非提出證據證明有阻卻違法事由… 02/07 23:56
26F:→ maplefoxs: 加油 別發廢文 02/08 02:07
27F:噓 floz: E用手指進入F的口腔 至少有強制罪或強制猥褻罪好嗎 02/08 13:56
28F:→ floz: 而且CDE看起來有犯意聯絡,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02/08 14:01
29F:推 moon1991: 強制性交應該是不是己手犯?有辦法成立共正嗎? 02/08 17:10
30F:推 moon1991: 不過實務上認定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的樣子 02/08 17:15
31F:推 TheDraggers: 唸書唸到壞掉了是不是?前幾天在軍武版問,現在跑到 02/08 20:36
32F:→ TheDraggers: 這邊 02/08 20:36
33F:→ TheDraggers: 強暴手段要達到使人不能抵抗都沒提到,你考試加油一 02/08 20:37
34F:→ TheDraggers: 點吧 02/08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