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x 板


LINE

看板 sex  RSS
醫約女病患值班室「看下面」竟舔乳摸胸 錄音曝光!辯只是「情慾試探」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907/5ADPHNXAQVCEJAANKZMTSLBC3Q/ 高雄一名李姓內科醫師遭人妻病患控訴騙她到值班室,聲稱要幫她檢查淋巴腫瘤和「看下 面」,卻被舔乳摸胸。醫師辯稱「感覺她很喜歡我,有曖昧」,還稱他說「看下面」就是 要偷情,已婚有小孩的人妻豈不知這是男歡女愛的邀約?但高雄地院認定人妻提出值班室 關鍵錄音足證李男犯行,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他2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育有2名年幼子女的人妻去年2月13日因甲狀腺機能亢進到醫院就診,被李姓醫 生告知甲狀腺附近有0.6 公分的腫瘤及淋巴結,因化驗報告2周後才會出來,因此當診取 消2天後的回診。 不過當天李男下診後,吩咐護士打給人妻,要她2天後還是要回診。2月15日人妻回診時, 李男先是說擔心淋巴移轉,所以要進行胸部觸診,又說她腹部都是脹氣,跟她說「等一下 值班室沒人,我們就去『看下面』。」人妻認為李男要幫她進行較詳細的檢查,因此等到 門診結束與醫生一起到值班室,但人妻心有防備,於是開啟手機錄音程式。 一進到值班室,李男就叫人妻把上衣內衣都脫掉,先撫摸胸部,又以嘴巴碰觸人妻胸部, 進而要求人妻全身脫光躺在床上,人妻問:「欸,到底現在要檢查什麼?」李男回稱:「 我摸摸看有沒有東西。」人妻答好之後,李男便伸手撫摸人妻下體,並說:「那我可以( 把手)放進去嗎?」人妻馬上就說:「不行不行、不行不行。」李男因此作罷,人妻馬上 起身穿好衣服。後來李男說要幫她開改善血便的藥和更改回診時間,兩人才一同離開值班 室。 人妻離開後越想越奇怪,便打電話跟丈夫哭訴差點被醫生性侵,還被丈夫責罵怎麼如此不 小心,隨後報警提告。 李男驚訝自己被告,他稱雙方是合意的,他沒有脅迫,「因為在診療期間,對方一直注視 我,我感覺她很喜歡我,有曖昧的感覺,我不知道怎麼精確去形容,所以我當時就覺得她 是不是喜歡我,就覺得可以試探看看。」 李男律師甚至幫他整理出人妻證詞的五大瑕疵,包括勘驗錄音光碟時發現人妻出現11次笑 聲、人妻早知值班室沒人卻說到值班室才知沒人、人妻未曾提出拒絕檢查卻謊稱有、人妻 未曾大聲斥喝醫生撫摸胸部卻謊稱有、人妻謊稱醫生強迫她脫褲、人妻是因無法跟丈夫交 代才謊稱被性侵。 李男律師還說,醫生在診間對告訴人觸診時,一般人都會閃躲、害羞,可是人妻的的表情 是愉悅、高興,這會讓醫生以為人妻對他有意思,因此對於醫生邀約至值班室內看下體並 非診療,顯已心知肚明;又若真是檢查,豈有自己脫光之理,因此將兩人在值班室發生的 事情,定調是調情,只是男女雙方情慾的試探,並無任何犯罪可言。 但法官審理認為,警方確實在人妻胸部採集到李男的DNA,且人妻若是偷情,豈有一結束 就打電話給丈夫告知差點被侵犯的道理?而人妻在值班室確實詢問過醫生究竟要做什麼, 顯然認為醫生說要「看下面」只是要幫她做進一步檢查。 加上人妻在事發後一年,到法院審理時,多次情緒激動哭泣、掩面哭泣、甚而趴在桌上哭 泣到交互詰問完畢;她的丈夫也證稱妻子很愛小孩,知道自己有腫瘤時很害怕,當時聽她 差點被醫生非禮時就有叫她去警察局備案,她當下情緒不太穩定等語。 因此合議庭認為案發當天人妻因憂心健康問題已忐忑不安,很難想像還有心思向醫生示好 、暗示或發展婚外情;她在值班室未能大聲抵抗或有笑聲,只是為求順利脫身、故做鎮定 的反應。而人妻也在案發後一年仍難掩情緒激動、不斷哭泣,顯示她因此事有嚴重的心理 創傷。 反觀李男在案發後辯稱此案只是「情慾的試探」,且還以人妻已婚育有子女,並非涉世未 深的少女,明知「看下面」非檢查而赴約。合議庭認為李男身為專科醫師,竟講出如此性 別歧視的辯詞,未見誠心悛悔,犯後態度不佳,但斟酌他的犯行在人妻拒絕時就停止,情 節和惡性不到嚴重至極,因此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可上訴。 在案發醫院擔任內科醫生已11年的李男,在案發後一周、警方開始介入調查後就主動向醫 院遞出辭呈離職。醫院方面則表示,醫生已經離職,案件進入司法偵審程序,不方便回應。 (郭芷余/高雄報導) -- 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侵訴字第 40 號刑事判決(節錄) 一、程序部分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 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本件判決書 關於被告丙○○所犯妨害性自主罪之被害人即告訴人甲女,代號0000-000000A則為告訴 人甲女之夫,是甲女及0000-000000A(下稱甲女之夫)之姓名年籍資料,核均屬其他足 資識別甲女身分之資訊,爰均不記載甲女、甲女之夫之姓名年籍等資料,僅記載其等之代 號(姓名、年籍及住址等資料均詳卷),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判斷 查,本件辯護人對於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一 至五所示之證據,均爭執證據能力(見辯護人提出之「刑事準備㈠暨調查證據聲請狀」自 明,本院審侵訴卷第101頁背面至105頁背面),則前揭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認定如下: 1.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有證據能力): 本件辯護人固辯稱:檢察官於案件初始所告知被告之罪名係「強制猥褻罪」,惟被告最終 被訴罪名為「利用機會性交罪」,顯影響被告之防禦權,是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應無證據能力云云。然按,我國被告對於自身案件並無證人適格,因此對於被告本身之陳 述是依據自白法則、任意性法則來認定,並無人證程序之適用,即被告之陳述是否可採, 應由法官本諸確信自由判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製作筆錄時,均委任「梁宗憲律師」全程陪同在場,此觀之卷附警詢 筆錄及偵訊筆錄自明,其上開警詢及偵查中陳述之任意性當可確保,至刑事司法警察(官 )調查及檢察官之偵查程序本屬浮動之訴訟案件流程,隨著相關事證之事後顯現,而認被 告所應構成之罪名有所變動,本即事理之當然(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規定:「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自明)。況且,檢察官於偵查中所告知被告之罪名為「妨害性自主」,射程範圍顯及於本 件起訴之罪名,自無何上妨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問題,是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因 任意性已可確保,而均有證據能力。 2.甲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①甲女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甲女於警詢時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其性質上屬傳聞證據,且被告及其辯護人既爭執證據能力,經對照甲女於警詢及本院 審理時之證述,二者實質內容並無不符,是甲女於警詢時之證述,與前揭法條規定例外得 為證據之要件未合,不得作為證據。 ②甲女之偵訊筆錄(有證據能力) 被告及其辯護人固主張甲女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未經被告對質詰問之調查程序,而認 甲女於偵訊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按,被告對質詰問權之保障與證據適格與否,兩 者性質迥異,不可相提並論,被告及辯護人以未經對質詰問為由,而否認甲女於偵查中所 為陳述之證據能力,顯屬未洽。況主張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為不可 信之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而所謂「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係指其不可信之情形,甚為顯著瞭然者,固非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 條件,然須從卷證本身,綜合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為形式上之觀察或調查,即可發現,無 待進一步為實質調查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84號、98年度台上字第290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甲女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業經檢察官告知拒絕證言權,並依法 踐履具結程序,所為之證述,並無積極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又綜 合其作成證述之各項外部情狀,亦無何證據顯示該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且甲女亦經本 院以證人身分傳訊到庭,業於本院審理中進行交互詰問程序,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已獲得確 保,符合實質程序保障,應認甲女於偵查中之證述,亦具有證據能力。 3.甲女之夫於偵訊時就其親身經歷事項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又按,「證人以聞自他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到庭而為轉述者,固屬『傳聞證據』 ,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證人轉述其聽聞自他人之陳述,是否屬於傳聞證據,應視其 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而定,非可一概而論。查,本件甲女之夫於偵訊時所為之證述,其中 並非親見耳聞部分(即聽聞自甲女陳述遭性侵害情節部分),固屬傳聞證據,本不具證據 能力;惟甲女之夫關於其見聞甲女於事發後之心理狀態、情緒反應等,固亦屬被告以外之 人之陳述,然甲女之夫於偵查中之該部分陳述,乃係基於其自己之親身經歷,又係於偵訊 時向檢察官所為,並經具結,且查無證據可資證明甲女之夫在偵訊時有受任何強暴、脅迫 、詐欺、利誘等以不正方法取供之情,亦查無檢察官在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以不正方法訊問 ,而有違反陳述者之自由意志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調查調查程序 ,衡諸上開規定,亦有證據能力。 4.甲女所提出事發當時之錄音光碟(有證據能力): 辯護人固主張甲女所提出事發當時之錄音光碟,係經過剪接,且甲女未徵得被告同意即錄 音,違反醫療法規而並無證據能力云云,然私人以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 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 ;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 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是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 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且按刑法第315條之1第2 款係規定:「無故以錄音、照 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該款犯罪,必須行為人「無故」竊錄,始得成立(最 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07號判決意旨參照)。綜上可知,對話之一方為保護自身權益及 蒐集對話他方犯罪之證據,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而無故錄音;且因所竊錄者係對話之一方 ,對他方而言其秘密通訊自由並無受侵害可言,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 適用。本件甲女因已覺有異,係為求自保,方於上開時、地,錄下其與被告談話之經過, 非屬「無故」,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且錄音之甲女復屬談話之一方,並未違反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第29條及刑法第315條之1之規定。至辯護人雖以甲女錄音未取得被告同意,認有 違反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而不具有證據能力,惟該規範係供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 務時維護病人隱私,減少程序疑慮,保障醫病雙方權益而訂定,甲女所提供之錄音內容, 客觀上已非屬執行醫療業務,自無因此而屬不法取證之可能。又前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於 109年2月6 日,當庭勘驗其錄音光碟檔案內容,並作成錄音譯文,內容確係錄製被告與甲 女間對話之錄音紀錄,包含被告與甲女間之互動情形及言詞,且該等錄音檔案之對話過程 自然,以背景聲音(即電梯及醫院內之廣播聲音)可知無遭竄改痕跡,亦無證據證明甲女 於錄音之際對被告施有任何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被告及辯護人復無法證明該等錄音檔 案有偽造之情形,堪信告訴人提出之錄音光碟為真實,自有證據能力。甚且,被告及辯護 人前開所辯:甲女所提出之錄音光碟內容係經過剪接,非完整內容云云,基於上揭理由, 尚屬無據,且縱認被告及辯護人所述非虛,惟此亦屬證明力之範疇,與證據能力不同,被 告及辯護人顯係混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意涵無疑。 5.檢察事務官於偵查中之勘驗報告(無證據能力): 又勘驗為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所為之檢驗處分,勘驗於審判中由法院 ,偵查中由檢察官實施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12 條之規定甚明。而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 定,檢察事務官固得逮捕、拘提、訊問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並執行搜索、扣押,或承檢察 官之命相驗,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惟並無實施勘驗之權限,故檢察事 務官所為之勘驗,非屬法定之勘驗,其勘驗後所製作之勘驗筆錄,亦難認係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所定「法律另有規定者」之情形。本件檢察事務官於偵查中就甲女提出之錄音 光碟所製作之勘驗報告(偵卷第101至105頁),並非偵查中由檢察官所實施之勘驗,應屬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被告及辯護人既已爭執其證據能力 ,且無法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應認無證據能力。 6.甲女之夫所提出事發後,甲女與之通話之錄音光碟及譯文(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之規定,係指供述證據而言,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甲女 之夫所提出其與甲女通話之錄音光碟,所錄取之聲音,既係憑機械力拍錄,未經人為操控 ,未伴有人之主觀意見在內,自屬「非供述證據」,復無證據顯示錄音光碟有何經剪接、 偽造或變造之情事,自有證據能力。至前揭甲女與甲女之夫之通話錄音譯文,係甲女或甲 女之夫將透過儀器運作機械式重現當時之聲響而為之書面紀錄,被告及其辯護人固認該譯 文屬於傳聞證據而爭執該譯文之證據能力,然觀之上開譯文通篇為甲女與甲女之夫間之對 話內容,並無證據顯示存有詐偽或虛飾之情事,且甲女之夫甚至在該通話中向甲女表示「 就是沒有辦法,錄音檔在法院沒有辦法證明什麼」等語,若甲女或甲女之夫係出於誣陷被 告之目的而製作上開譯文,豈有為上開記載之有,且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爭執該譯文有造 假之情事,復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書證之調查方式踐行證據調查程序,應認該對話譯文具證 據能力。 7.至本案後開認定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用之下列證據(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業經判斷如上 ),經當事人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 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適當之情 形,且證據力並未明顯偏低,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第1項規定,應均具有證據 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四)另被告及辯護人等前揭其餘所執辯詞,均委無足採,亦分述如下: 1.關於甲女於值班室有高達11次笑聲,且未曾抵抗、未曾大聲呼救部分之辯詞部分: 按,妨害性自主案件之被害人,於遭侵害之過程中反應不一而足,被害人與加害者間之關 係如何、當時之情境(例如:兩人會面之原因、權力或對情境掌控優勢等)、被害人的個 性、被害人對於被性侵害之感受及被他人知悉性侵害情事後之處境如何(例如:被害人擔 心遭受異樣眼光),均會影響被害人當下之反應,要非所有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被害人均會 大聲喊叫、呼救。況本件甲女於本院審理中已多次明確供稱:因為伊在害怕的時候會故作 鎮定,那絕對不是開心的笑,後來伊覺得好不容易穿好衣服,怕激怒被告,所以有時候會 有笑聲等語,顯見被告遭性侵之前,內心已因其腫瘤是否為惡性乙事深感恐懼,業如上述 ,況甲女於事後電聯其夫時,仍對於甫發生之事究係醫療上之檢查,或遭不法侵害而深感 迷惑,則甲女在值班室內時有笑聲而故作鎮定,甚而因內心感到困惑而未曾抵抗、大聲呼 救等,亦無何悖於常理之處,尚難僅憑此即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2.關於辯護人所指甲女證詞之五大瑕疵部分: 又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 予以斟酌,非謂一有所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 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 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 第15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一般人對於事物之注意及觀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必如 攝影機般,可以「打開」眼睛記錄整個事件經過,然後於法庭上全然無瑕地「倒帶」其記 錄過程。而證人之注意及觀察,往往未慮及將被應用於訴訟上,更受到當時光線、距離、 持續之時間、證人觀察之角度,以及證人當時之精神狀態、注意力、事件之突發性等因素 所影響,無法完整記錄每一細節及全貌;且人類之記憶,常隨著時間之逝去而逐漸磨損, 記憶之線索常會改變,自難期證人能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整呈現。因此,證人之陳述有部 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由法院本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就證人之觀察力、記憶力及陳述力綜合審酌,以判斷其陳述之真偽,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 ,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如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 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3976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證人所為之供述證言,係由證人陳述其所親身經歷事實之內容,而證人均係於體驗事實 後之一段期間,方於警詢或檢察官偵訊時為陳述,更於其後之一段期間,始於審判中接受 檢、辯或被告之詰問,受限於人之記憶能力及言語表達能力有限,本難期證人於警詢或檢 察官偵訊時,能鉅細無遺完全供述呈現其所經歷之事實內容,更無從期待其於法院審理時 ,能一字不漏完全轉述先前所證述之內容。從而,經交互詰問後,於綜核證人歷次陳述之 內容時,自應著重於證人對於待證事實主要內容之先後陳述有無重大歧異,藉此以判斷其 證言之證明力高低,不得僅因證人所供述之部分內容不確定,或於交互詰問過程中,就同 一問題之回答有先後更正或不一致之處;或證人先前證述之內容,與其於交互詰問時所證 述之內容未完全一致,即全盤否認證人證言之真實性。故證人之供述證言,前後雖稍有參 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 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判決意旨參照)。尤其性犯罪之被害人更會因為厭惡或 恐懼而不願意回憶事件發生經過,對細節部分更易遺忘,故要求遭強制性交之性犯罪被害 人每次接受訊問時,均能就各個細節為前後均相符的陳述,實強人所難。本件甲女上開證 述內容,就其於上開時、地如何遭被告以身體檢查為由邀約至大同醫院值班室,並被告在 該值班室內如何對其為撫摸胸部、下體,以及詢問可否將手指插入其陰道內等重要情節, 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之前後證述尚屬相符,並無重大矛盾、明顯瑕疵之處,應認其證詞應屬 可信,業如上述。縱甲女上開前後證述有部分略有不合之處,然辯護人所指甲女證詞之五 大瑕疵部分,多係以甲女就相關細節性事項(諸如:在前往值班室前已知悉該值班室內只 有甲女與被告2人在場,或到值班室內才知悉僅甲女與被告2人在場;或甲女究竟有無在值 班室內向被告表示能否不要進行檢查、不要脫褲子,但各經被告2 次表示不行;抑或甲女 究竟有無於被告撫摸其胸部時大聲喝斥等),前後供述或有未見一致,或於甲女所提出之 事發當時錄音光碟所無,即空言稱甲女前開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詞全然無可信之處,揆 之前揭說明,顯屬無據,不足採信。 3.又關於甲女於其在值班室期間,並未就相關惡性腫瘤之資訊、淋巴結、腫瘤、是不是癌 症、要如何治療等均未詢問被告;且就下體檢查、照大腸鏡都不是被告「內分泌」專科所 處理的病症部分,是被告對甲女說的前開檢查,已經脫離合理範圍;另本件事發當時甲女 已離開診間拿藥單、繳費單、回診單,故診療已結束,是甲女明知去值班室並非要進行醫 療行為云云部分。查,依本件甲女至被告診間診療期間之歷程觀之,甲女係於108年2月13 日以超音波檢查後,知悉其脖子甲狀腺附近有約0.6 公分之腫瘤及淋巴結,甲女即要求被 告抽取該腫瘤之組織液,以檢查該腫瘤係良性或惡性腫瘤,惟經被告表示該檢查報告要2 週方知結果,則甲女於此尚未有檢查報告確認係惡性腫瘤之前,即未於回診前預作相關惡 性腫瘤資訊之準備,此亦無何悖於常理之處。況且,甲女為一職業婦女(此見卷內彌封袋 內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之「職業」欄自明),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並無醫學 專業相關背景,並育有2 名年幼子女,當時伊在擔心會不會得癌症的情況下,伊會配合醫 生、相信醫生說的話等語,再被告為甲女之主治醫師,甲女對被告應有相信其專業之信賴 關係;本件事發當日(即108年2月15日),距離前揭經超音波檢查出有腫瘤及淋巴結之日 (即108年2月13日)僅相隔2日,且內分泌異常影響之範圍甚廣,各疾病出現之症狀常非 無醫學知識之人直觀所能判斷(如糖尿病與視力異常之關係),則在此客觀情狀下,本件 甲女於其在值班室期間,並未就前揭事項詢問被告,以及甲女因無醫學專業背景,未認知 被告所稱進行「下體檢查」已逸脫被告「內分泌」專科之範圍,而基於相信被告乃專業醫 生,致對於被告所稱去值班室看下體乙事,而未立即萌生疑竇等,均尚與常情無違,辯護 人此部分所辯,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4.再者,辯護人所辯因甲女於被告觸診時,因表情是愉悅、高興,使被告以為甲女對他有 意思,又當時甲女已經拿了領藥單、回診單及批價單,可知診療已經結束,對於被告邀約 至值班室內看下體並非診療,顯已心知肚明,當時被告於值班室內對甲女所為撫摸胸部、 下體等行為,是一個調情的動作,並無任何犯罪可言云云。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 伊為甲女看診約莫1年,大概每月看診1次,每次看診約10餘分鐘,且伊與甲女無私下聯絡 ,不知道甲女之實際家庭狀況,亦對於甲女工作服務之單位不知情等語,可知被告與甲女 認識之經過原因事實,僅基於普通之醫病關係而見面,並無私交,2 人之關係並非親密、 深入無疑。又辯護人所辯因甲女於被告觸診期間表情愉悅、高興,除未見舉證以實其說外 ,人類露出笑容之原因有多種多樣,所代表之意涵亦未見一致,諸如禮貌、開心、尷尬、 裝模作樣等均非無可能,倘僅因病患在醫師面前露出笑容,即代表有好感之意,豈非所有 經被告診療之病患,均有成為被告潛在性偷情對象之可能,此顯與常理有悖,益徵前揭甲 女因露出笑容,致被告認甲女對其有好感之意之辯詞,實難認有據。況且,被告帶甲女至 值班室之過程及至值班室之後,仍詢問諸多與甲女身體狀況相關之問題,甲女亦多次確認 係要檢查何處,若被告果誤認甲女有意與之偷情,則在僅有2 人獨處時,豈有不把握良機 男歡女愛,而猶需假意檢查甲女身體之理。更有甚者,依甲女於事發當時之心境而言,甲 女已於108年2月15日經超音波檢查有腫瘤,內心已擔憂不已(此觀之甲女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伊已經講了伊很怕死,伊不知道伊的病到底怎麼樣、嚴不嚴重等語自明),參以被告 於本院審理中亦供承:「(問:告訴人來看你的新陳代謝科,主要是看淋巴或是減重?) 她是看甲狀腺,但那天我照超音波的時候發現旁邊有一顆淋巴結,甲狀腺裡面也有一顆小 腫塊。」、「(問:你是否建議甲女再進一步檢查?)沒有,她就很擔心,所以那時候我 就給她抽細胞檢查,一般這麼小顆,不一定需要去做抽吸,但她拜託我,所以後來就做抽 吸。」等語,可知被告對於甲女因經超音波檢查有腫瘤甚為擔憂乙事,早已了然於心。準 此,本件被告顯係利用甲女擔心害怕之心理狀態,營造使甲女處於無助而難以、不易或不 敢反抗之狀態,而邀約甲女至大同醫院九樓值班室為上開行為無疑,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 ,顯為無稽,不足採信。 5.又本件甲女於事發後,固曾與被告一同搭乘電梯下樓,並至二樓更改複診時間,且於批 價後始行離開等情,業經甲女證述如前,亦核與本院前揭勘驗內容相符,雖堪以認定,然 甲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在值班室時,被告一直站在伊的面前,伊不可能用很大的動 作或驚慌失措的表情,另伊在很害怕的時候會故作鎮定,再害怕也會稍微冷靜下來,想辦 法找個時機逃走,所以伊穿好衣服後還與被告閒聊工作、手錶等,都是被告起的頭,而且 伊好不容易穿好衣服有機會逃走了,伊不可能跟他大動作發生爭執,所以只好稍微配合他 ,伊怕他將伊撲倒,伊從值班室出來後,趕快走到電梯,後來發現被告也搭乘電梯,因此 就搭同一班電梯,期間被告又問伊要不要更改回診日期,因為伊當時已經很慌亂,不想跟 他待在同一個空間,伊就回答他好,所以他就幫伊按了二樓的按鈕,等到二樓的門一開, 伊就衝去更改超音波檢查的時間,然後再去一樓批價、等領藥,批價領藥至少也要20至30 分鐘等語,參以甲女當時因突然遭其信任之主治醫師即被告性侵害,而有驚慌不知所措之 反應,以甲女雖非無任何社會歷練之人,衡情實難期待甲女處於情緒混亂之狀況下,能即 時對被告表達出厭惡之反應,且甲對於其是否遭遇性侵害仍深感迷惘,亦經本院詳論於前 ,故甲女當時選擇暫時虛以委蛇,仍與被告維持表面之談話及應對,並在離開現場後仍至 大同醫院二樓更改回診時間,又至該院一樓等待批價、領藥等,以轉換心情,暫時不再想 到此事,實與一般遭認識者性侵害之被害人於受侵犯後常會先選擇隱忍不發,迨事後始鼓 起勇氣出面揭露遭侵犯之情形無違。是被告及辯護人所辯甲女於事發後未立即離開大同醫 院,甚且與被告搭稱電梯至二樓更改複診時間,足見被告並未違反甲女之意願云云,既經 證人甲女證述敘明原由已如上述,自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至本件辯護人固又辯稱:本 件係因為甲女怕甲女之夫發覺其與被告間之曖昧關係始提告云云,此亦屬無據,蓋本件事 發後係甲女主動撥打電話予甲女之夫,此經甲女之夫證述如上,則衡以常情,有配偶之人 在外與他人偷情,理應保守秘密、深怕配偶或他人知悉,而導致婚姻關係破毀之虞,是本 件倘甲女確係出於自願與被告偷情,則甲女主動撥打電話予甲女之夫,此豈非打草驚蛇, 足見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與常理有悖,不足採信。 6.職是之故,上開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所執陳詞,均屬無據,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甚且,本件甲女倘果如被告及辯護人所辯,甲女於被告邀約其至大同醫院九樓值班室「看 下面」之際,即明知並同意與被告至該值班室內為調情、偷情之男歡女愛之事,則何以甲 女曾在該處質問被告「到底現在要檢查什麼?」等語,又未見甲女與被告間有任何曖昧、 撥雲撩雨之言詞,此益徵被告及辯護人上揭所辯,均屬無據,要非可採。 -- 東風夜放花千樹,更吹落,星如雨。寶馬雕車香滿路。 鳳簫聲動,玉壺光轉,一夜魚龍舞。 蛾兒雪柳黃金縷,笑語盈盈暗香去。 眾裡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                        ——【宋】辛棄疾《青玉案・元夕》 --
QR Code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159.154.101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ex/M.1599477634.A.7AF.html
1F:噓 dces4212: 以嘴巴碰觸胸部;人妻越想越奇怪 09/07 19:45
2F:推 JUDO610: 這醫生很無言 當醫生大把大把的妹會貼上來 09/07 20:08
3F:推 asd810733: 因為大把的妹會貼上來所以以為這次也得手了阿 09/07 20:16
4F:推 applebird: 台女使出越想越不對勁這招 09/07 21:05
5F:推 perfect64732: 我感覺她很喜歡我 共三小 09/07 21:08
6F:推 YAYA6655: 人妻一定美美DER >_< 09/07 21:44
7F:噓 tinglottery: 人妻還先錄音 覺得醫生中計了啦 09/08 00:27
8F:噓 orange0319: 看完覺得根本是醫生起了色心,利用病患害怕病症及信任 09/08 01:07
9F:→ orange0319: 醫師的心態做壞事 09/08 01:07
10F:推 laiko: 人在脆弱時,真的啥鬼話都會信... Orz 09/08 01:48
11F:噓 Satansblessi: 情報鴿po判決書給尊重 09/08 01:57
12F:推 APC: 色字頭上一把刀 09/08 02:44
13F:噓 iLeyaSin365: 法律一定要把簡單的東西搞得那麼複雜拗口嗎?法匠們 09/08 03:37
14F:→ iLeyaSin365: 而且每每讀到法官們的判決書,往往都覺得是在那裡一 09/08 03:38
15F:→ iLeyaSin365: 股腦的陳述自己想法、大搞一言堂而已,邏輯因果自己 09/08 03:38
16F:→ iLeyaSin365: 推得很爽。 09/08 03:38
17F:噓 ioopoo: 噁心死了,醫生沒有退場機制嗎 09/08 04:55
18F:推 sunnyhung: 感覺要敲一筆 09/08 07:20
19F:推 Oodoon13: 太長 09/08 08:27
20F:推 Kiritsugu04: 仙人跳吧 09/08 16:01
21F:推 forever23: 這種垃圾醫師都有人能護航,真是悲哀呢 09/08 23:29
22F:推 start0917: 判刑確立會吊牌嗎? 09/08 23:35
23F:→ potatososo: >///< 09/09 02:30
24F:推 andyd: 同一種人當然會幫忙說話囉 垃圾就要挺垃圾啊 09/10 10:45
25F:推 nutta: 設計好的吧,事先覺得可能不對勁才會錄音,真的不對勁了卻 09/10 12:01
26F:→ nutta: 不逃跑很反邏輯 09/10 12:01
27F:→ nutta: 怎麼看都是在等犯行出現,早就懷疑醫生了 09/10 12:02
28F:→ nutta: 醫生以為的錯覺說不定是套路而已 09/10 12:04
29F:→ nutta: 故作鎮定閒聊工作手錶的表現並無法回推心裡怎樣想,真的鎮 09/10 12:10
30F:→ nutta: 定/曖昧也有一樣表現 09/10 12:10








like.gif 您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icon.png[問題/行為] 貓晚上進房間會不會有憋尿問題
icon.pngRe: [閒聊] 選了錯誤的女孩成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張
icon.png[心得] EMS高領長版毛衣.墨小樓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龍隔熱紙GE55+33+22
icon.png[問題] 清洗洗衣機
icon.png[尋物] 窗台下的空間
icon.png[閒聊] 双極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車]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門
icon.png[討論] 能從照片感受到攝影者心情嗎
icon.png[狂賀] 賀賀賀賀 賀!島村卯月!總選舉NO.1
icon.png[難過] 羨慕白皮膚的女生
icon.png閱讀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問題] SBK S1安裝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舊woo100絕版開箱!!
icon.pngRe: [無言] 關於小包衛生紙
icon.png[開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簡單測試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執行者16PT
icon.png[售車]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戰33 LV10 獅子座pt solo
icon.png[閒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購教學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產版官方照無預警流出
icon.png[售車] Golf 4 2.0 銀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籃汽座(有底座)2000元誠可議
icon.png[問題] 請問補牙材質掉了還能再補嗎?(台中半年內
icon.png[問題] 44th 單曲 生寫竟然都給重複的啊啊!
icon.png[心得] 華南紅卡/icash 核卡
icon.png[問題] 拔牙矯正這樣正常嗎
icon.png[贈送] 老莫高業 初業 102年版
icon.png[情報] 三大行動支付 本季掀戰火
icon.png[寶寶] 博客來Amos水蠟筆5/1特價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鮮人一些面試分享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麒麟25PT
icon.pngRe: [閒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創漫畫翻譯
icon.pngRe: [閒聊] OGN中場影片:失蹤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問題] 台灣大哥大4G訊號差
icon.png[出售] [全國]全新千尋侘草LED燈, 水草

請輸入看板名稱,例如:WOW站內搜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