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regret (N )
看板rent-exp
標題[合約] 合約結束有超過13天
時間Thu Jan 11 23:15:40 2018
最近要搬家,兩個月前問過房東說會超過租約幾天
能超過的天數能不能算日,當下她說可以
後來12/13跟他說好1/13搬家
她也算了按比例的租金
就在我搬家前兩天突然告訴我民法規定她有權利收一個月
說民法439條如下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這樣到底誰理虧?我該付她一個月嗎?
合約中他有註明租金不得報稅,未寫如報稅增加稅額由房客支付
如果我之後去檢舉他我會有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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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reeregret (101.9.166.115), 01/11/2018 23:40:06
※ 編輯: freeregret (101.9.166.115), 01/11/2018 23:41:48
※ 編輯: freeregret (101.9.166.115), 01/11/2018 23:42:14
1F:→ spmark: 房東說的沒錯,雙方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就照法律走 01/12 09:36
2F:→ spmark: 但是他已經答應你按比例算租金,就以這個為主了 01/12 09:36
3F:→ spmark: 結論:按比例算租金 01/12 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