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urbidBand (鳳梨大神)
看板rent-exp
標題[公告] 板規
時間Mon Sep 28 19:19:29 2009
★☆★租屋經驗板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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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經驗板板規★☆★
★☆★發文前請詳閱★☆★
★☆★發文前請詳閱★☆★
★☆★發文前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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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板旨:
提供房客和房東一個經驗分享以及問題討論的平台。
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下,用禮貌和理性的態度相互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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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在本板發表之所有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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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章分類說明與標題選擇:
(一) 為使使用者能有效閱讀文章,發文時請選擇適當之分類。
(二) 文章標題一定要選擇文章分類。
(三) 文章分類與文章標題間請留一個半行空格。例:[經驗] XXXXXXXXXX......
^
一個半行空格
(四) 非板主請勿使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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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規事項處理辦法:
╭─────────────────────────────────────╮
│ (一) 空白文 │
├─────┬───────────────────────────────┤
│ 解 釋
│ 文章標題(文章分類不算在內)或文章內容空白者。
│
├─────┼───────────────────────────────┤
│ 第一次
│ 刪文
│
│ 第二次
│ 刪文+水桶 七天
│
│ 累 犯
│ 刪文+水桶三十天
│
╰─────┴───────────────────────────────╯
╭─────────────────────────────────────╮
│ (二) 文章字數不足 │
├─────┬───────────────────────────────┤
│ 解 釋
│ 文章行數未達三行或字數未滿五十字之文章者。
│
├─────┼───────────────────────────────┤
│ 第一次
│ 刪文
│
│ 第二次
│ 刪文+水桶 七天
│
│ 累 犯
│ 刪文+水桶三十天
│
╰─────┴───────────────────────────────╯
╭─────────────────────────────────────╮
│ (三) 注音文及火星文 │
├─────┬───────────────────────────────┤
│ 解 釋
│ 能用國字表達卻不加以選字,以注音符號表達於文章者。
│
├─────┼───────────────────────────────┤
│ 第一次
│ 限期修改(於文章標題提醒並限期於一天內修改)
│
│ 第二次
│ 刪文(一天內未修改者刪文)
│
│ 累 犯
│ 刪文+水桶 七天
│
╰─────┴───────────────────────────────╯
╭─────────────────────────────────────╮
│ (四) 徵求室友、房客或房屋 │
├─────┬───────────────────────────────┤
│ 解 釋
│ 在文章、推文或簽名檔中徵求室友、房客或房屋者。
│
├─────┼──────────────┬────────────────┤
│ │ 發文者
│ 推文者
│
├─────┼──────────────┼────────────────┤
│ 第一次
│ 刪文
│ 刪推文
│
│ 第二次
│ 刪文+水桶 七天
│ 刪推文+水桶 七天
│
│ 累 犯
│ 刪文+水桶三十天
│ 刪推文+水桶三十天
│
╰─────┴──────────────┴────────────────╯
╭─────────────────────────────────────╮
│ (五) 廣告 │
├─────┬───────────────────────────────┤
│ 解 釋
│ 在文章、推文或簽名檔中涉有廣告者,出租文亦同。
│
├─────┼───────────────────────────────┤
│ 第一次
│ 刪文+劣文+水桶 七天
│
│ 第二次
│ 刪文+劣文+水桶三十天
│
│ 累 犯
│ 刪文+劣文+永久水桶
│
╰─────┴───────────────────────────────╯
╭─────────────────────────────────────╮
│ (六) 挑釁罵人 │
├─────┬───────────────────────────────┤
│ 解 釋
│ 在文章、推文或簽名檔中以言語挑釁罵人者。
│
├─────┼───────────────────────────────┤
│ 第一次
│ 警告
│
│ 第二次
│ 水桶三十天
│
│ 累 犯
│ 永久水桶
│
╰─────┴───────────────────────────────╯
╭─────────────────────────────────────╮
│ (七) 歧視用語或過度情緒性用詞 │
├─────┬───────────────────────────────┤
│ 解 釋
│ 在文章、推文或簽名檔中使用歧視用語者或過度情緒性用詞。
│
├─────┼───────────────────────────────┤
│ 第一次
│ 警告
│
│ 第二次
│ 水桶 七天
│
│ 累 犯
│ 水桶三十天
│
╰─────┴───────────────────────────────╯
╭─────────────────────────────────────╮
│ (八) 濫用公告 │
├─────┬───────────────────────────────┤
│ 解 釋
│ 非板主而使用[公告]標題發文以及回覆公告者。
│
├─────┼───────────────────────────────┤
│ 第一次
│ 刪文
│
│ 第二次
│ 刪文+劣文+水桶 七天
│
│ 累 犯
│ 刪文+劣文+水桶三十天
│
╰─────┴───────────────────────────────╯
╭─────────────────────────────────────╮
│ (九) 與本板無關(包含買賣、交易) │
├─────┬───────────────────────────────┤
│ 解 釋
│ 發表與本板無關之文章,或於推文中大篇幅發表與本板無關之內容。
│
├─────┼───────────────┬───────────────┤
│ │ 發文者
│ 推文者
│
├─────┼───────────────┼───────────────┤
│ 第一次
│ 刪文
│ 警告
│
│ 第二次
│ 刪文+水桶 七天
│ 水桶 七天
│
│ 累 犯
│ 刪文+水桶三十天
│ 水桶三十天
│
╰─────┴───────────────┴───────────────╯
╭─────────────────────────────────────╮
│ (十) 修改他人推文 │
├─────┬───────────────────────────────┤
│ 解 釋
│ 無故刪除他人推文者。
│
├─────┼───────────────────────────────┤
│ 第一次
│ 警告
│
│ 第二次
│ 水桶七天
│
│ 累 犯
│ 水桶七天
│
╰─────┴───────────────────────────────╯
╭─────────────────────────────────────╮
│ (十一) 張爸文 │
├─────┬───────────────────────────────┤
│ 解 釋
│ 張爸文
│
├─────┼───────────────────────────────┤
│ │ 永久水桶。
│
╰─────┴───────────────────────────────╯
╭─────────────────────────────────────╮
│ (十二) 亂版 │
├─────┬───────────────────────────────┤
│ 解 釋
│ 行為嚴重擾亂看板秩序者,或無視板規而違規行為重大者。
│
├─────┼───────────────────────────────┤
│ │ 永久水桶。
│
╰─────┴───────────────────────────────╯
╭─────────────────────────────────────╮
│ (十三) 公佈他人個資者 │
├─────┬───────────────────────────────┤
│ 解 釋
│ 在文章、推文或簽名檔中公佈他人個資者。
│
├─────┼──────────────┬────────────────┤
│ │ 發文者
│ 推文者
│
├─────┼──────────────┼────────────────┤
│ │ 劣文+水桶三十天
│ 刪除推文+水桶三十天
│
╰─────┴──────────────┴────────────────╯
╭─────────────────────────────────────╮
│ (十四) 衝文章數 │
├─────┬───────────────────────────────┤
│ 解 釋
│ 文章毫無內容、內容空洞或連續發表性質相同之文章
│
├─────┼───────────────────────────────┤
│ 第一次
│ 刪文
│
│ 第二次
│ 刪文+水桶七天
│
│ 累 犯
│ 刪文+水桶七天+劣退
│
╰─────┴───────────────────────────────╯
※附註:1.被刪文者,刪文理由會註明在標題上,不另行通知。
2.被水桶者,水桶期滿請主動來信板主解除,板主不主動解除。
3.刪文視同警告,只是因為形式上的不同而有不同解釋和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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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檢舉及申訴:
(一) 請勿在板上發文檢舉或申訴。
(二) 欲檢舉或申訴他人違規者,請附妥證據後寄信至板主信箱提出。
(三) 違反五、(一)規定者,刪文+警告1次,累計警告2次則水桶7天。
(四) 檢舉事項若屬板友私下之事務,板主群不受理檢舉及申訴。
(五) 對板主之判決不服者,請依規定程序向小組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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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於對本板使用規則的建議:
板務相關建議請來信向板主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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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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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11.09 turbidb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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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51.89
1F:→ mayinwish:看起來細項變多 不過這樣比較不會有爭議 09/24 00:24
2F:→ TurbidBand:我幫舊板規瘦身了一下 09/24 00:30
3F:→ TurbidBand:如果板規有BUG而我沒發現 請提醒我 謝謝 09/24 00:39
4F:→ kanforever:教寫標題的那邊~空格標號^^沒對到位 09/26 06:16
5F:推 gogo:推 09/28 20:54
6F:→ TurbidBand:我上色上的好辛苦呀!!! 09/28 21:22
7F:→ gogo:板主辛苦啦XDXDXD 09/28 21:25
8F:推 blazeofright:這樣很清楚 版主辛苦了! 09/28 22:28
※ 編輯: TurbidBand 來自: 218.161.122.46 (01/26 00:52)
10F:推 zondasha:有紅紅的叮咬痕跡嘛 09/16 07:02
11F:→ zondasha:推錯@@ 09/16 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