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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經驗板板規★☆★ ★☆★租屋經驗板板規★☆★ ★☆★租屋經驗板板規★☆★ ★☆★發文前請詳閱★☆★ ★☆★發文前請詳閱★☆★ ★☆★發文前請詳閱★☆★ -- 一、板旨: 提供房客和房東一個經驗分享以及問題討論的平台。 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下,用禮貌和理性的態度相互溝通。 -- 二、適用範圍: 在本板發表之所有言論。 -- 三、文章分類說明與標題選擇: (一) 為使使用者能有效閱讀文章,發文時請選擇適當之分類。 (二) 文章標題一定要選擇文章分類。 (三) 文章分類與文章標題間請留一個半行空格。例:[經驗] XXXXXXXXXX...... ^ 一個半行空格 (四) 非板主請勿使用[公告]。 -- 四、違規事項處理辦法: ╭─────────────────────────────────────╮ (一) 空白文 ├─────┬───────────────────────────────┤ 解 釋 文章標題(文章分類不算在內)或文章內容空白者。 ├─────┼───────────────────────────────┤ 第一次 刪文 第二次 刪文+水桶 七天 累 犯 刪文+水桶三十天 ╰─────┴───────────────────────────────╯ ╭─────────────────────────────────────╮ (二) 文章字數不足 ├─────┬───────────────────────────────┤ 解 釋 文章行數未達三行或字數未滿五十字之文章者。 ├─────┼───────────────────────────────┤ 第一次 刪文 第二次 刪文+水桶 七天 累 犯 刪文+水桶三十天 ╰─────┴───────────────────────────────╯ ╭─────────────────────────────────────╮ (三) 注音文及火星文 ├─────┬───────────────────────────────┤ 解 釋 能用國字表達卻不加以選字,以注音符號表達於文章者。 ├─────┼───────────────────────────────┤ 第一次 限期修改(於文章標題提醒並限期於一天內修改) 第二次 刪文(一天內未修改者刪文) 累 犯 刪文+水桶 七天 ╰─────┴───────────────────────────────╯ ╭─────────────────────────────────────╮ (四) 徵求室友、房客或房屋 ├─────┬───────────────────────────────┤ 解 釋 在文章、推文或簽名檔中徵求室友、房客或房屋者。 ├─────┼──────────────┬────────────────┤ 發文者 推文者 ├─────┼──────────────┼────────────────┤ 第一次 刪文 刪推文 第二次 刪文+水桶 七天 刪推文+水桶 七天 累 犯 刪文+水桶三十天 刪推文+水桶三十天 ╰─────┴──────────────┴────────────────╯ ╭─────────────────────────────────────╮ (五) 廣告 ├─────┬───────────────────────────────┤ 解 釋 在文章、推文或簽名檔中涉有廣告者,出租文亦同。 ├─────┼───────────────────────────────┤ 第一次 刪文+劣文+水桶 七天 第二次 刪文+劣文+水桶三十天 累 犯 刪文+劣文+永久水桶 ╰─────┴───────────────────────────────╯ ╭─────────────────────────────────────╮ (六) 挑釁罵人 ├─────┬───────────────────────────────┤ 解 釋 在文章、推文或簽名檔中以言語挑釁罵人者。 ├─────┼───────────────────────────────┤ 第一次 警告 第二次 水桶三十天   累 犯 永久水桶   ╰─────┴───────────────────────────────╯ ╭─────────────────────────────────────╮ (七) 歧視用語或過度情緒性用詞 ├─────┬───────────────────────────────┤ 解 釋 在文章、推文或簽名檔中使用歧視用語者或過度情緒性用詞。 ├─────┼───────────────────────────────┤ 第一次 警告 第二次 水桶 七天 累 犯 水桶三十天 ╰─────┴───────────────────────────────╯ ╭─────────────────────────────────────╮ (八) 濫用公告 ├─────┬───────────────────────────────┤ 解 釋 非板主而使用[公告]標題發文以及回覆公告者。 ├─────┼───────────────────────────────┤ 第一次 刪文 第二次 刪文+劣文+水桶 七天 累 犯 刪文+劣文+水桶三十天 ╰─────┴───────────────────────────────╯ ╭─────────────────────────────────────╮ (九) 與本板無關(包含買賣、交易) ├─────┬───────────────────────────────┤ 解 釋 發表與本板無關之文章,或於推文中大篇幅發表與本板無關之內容。 ├─────┼───────────────┬───────────────┤ 發文者 推文者 ├─────┼───────────────┼───────────────┤ 第一次 刪文 警告 第二次 刪文+水桶 七天 水桶 七天 累 犯 刪文+水桶三十天 水桶三十天 ╰─────┴───────────────┴───────────────╯ ╭─────────────────────────────────────╮ (十) 修改他人推文 ├─────┬───────────────────────────────┤ 解 釋 無故刪除他人推文者。 ├─────┼───────────────────────────────┤ 第一次 警告 第二次 水桶七天 累 犯 水桶七天 ╰─────┴───────────────────────────────╯ ╭─────────────────────────────────────╮ (十一) 張爸文 ├─────┬───────────────────────────────┤ 解 釋 張爸文 ├─────┼───────────────────────────────┤ 永久水桶。 ╰─────┴───────────────────────────────╯ ╭─────────────────────────────────────╮ (十二) 亂版 ├─────┬───────────────────────────────┤ 解 釋 行為嚴重擾亂看板秩序者,或無視板規而違規行為重大者。 ├─────┼───────────────────────────────┤ 永久水桶。 ╰─────┴───────────────────────────────╯ ╭─────────────────────────────────────╮ (十三) 公佈他人個資者 ├─────┬───────────────────────────────┤ 解 釋 在文章、推文或簽名檔中公佈他人個資者。 ├─────┼──────────────┬────────────────┤ 發文者 推文者 ├─────┼──────────────┼────────────────┤ 劣文+水桶三十天 刪除推文+水桶三十天 ╰─────┴──────────────┴────────────────╯ ╭─────────────────────────────────────╮ (十四) 衝文章數 ├─────┬───────────────────────────────┤ 解 釋 文章毫無內容、內容空洞或連續發表性質相同之文章 ├─────┼───────────────────────────────┤ 第一次 刪文 第二次 刪文+水桶七天 累 犯 刪文+水桶七天+劣退 ╰─────┴───────────────────────────────╯ ※附註:1.被刪文者,刪文理由會註明在標題上,不另行通知。 2.被水桶者,水桶期滿請主動來信板主解除,板主不主動解除。 3.刪文視同警告,只是因為形式上的不同而有不同解釋和動作。 -- 五、關於檢舉及申訴: (一) 請勿在板上發文檢舉或申訴。 (二) 欲檢舉或申訴他人違規者,請附妥證據後寄信至板主信箱提出。 (三) 違反五、(一)規定者,刪文+警告1次,累計警告2次則水桶7天。 (四) 檢舉事項若屬板友私下之事務,板主群不受理檢舉及申訴。 (五) 對板主之判決不服者,請依規定程序向小組長申訴。 -- 六.關於對本板使用規則的建議: 板務相關建議請來信向板主建議。 -- 附件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更新日期 2009.11.09 turbidb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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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yinwish:看起來細項變多 不過這樣比較不會有爭議 09/24 00:24
2F:→ TurbidBand:我幫舊板規瘦身了一下 09/24 00:30
3F:→ TurbidBand:如果板規有BUG而我沒發現 請提醒我 謝謝 09/24 00:39
4F:→ kanforever:教寫標題的那邊~空格標號^^沒對到位 09/26 06:16
5F:推 gogo:推 09/28 20:54
6F:→ TurbidBand:我上色上的好辛苦呀!!! 09/28 21:22
7F:→ gogo:板主辛苦啦XDXDXD 09/28 21:25
8F:推 blazeofright:這樣很清楚 版主辛苦了! 09/28 22:28
※ 編輯: TurbidBand 來自: 218.161.122.46 (01/26 00:52)
9F:推 ganbaday:#1F9jP3Af (rent-exp) 幫補,新來的請多注意囉~ 02/01 16:50
10F:推 zondasha:有紅紅的叮咬痕跡嘛 09/16 07:02
11F:→ zondasha:推錯@@ 09/16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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