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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经验板板规★☆★ ★☆★租屋经验板板规★☆★ ★☆★租屋经验板板规★☆★ ★☆★发文前请详阅★☆★ ★☆★发文前请详阅★☆★ ★☆★发文前请详阅★☆★ -- 一、板旨: 提供房客和房东一个经验分享以及问题讨论的平台。 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下,用礼貌和理性的态度相互沟通。 -- 二、适用范围: 在本板发表之所有言论。 -- 三、文章分类说明与标题选择: (一) 为使使用者能有效阅读文章,发文时请选择适当之分类。 (二) 文章标题一定要选择文章分类。 (三) 文章分类与文章标题间请留一个半行空格。例:[经验] XXXXXXXXXX...... ^ 一个半行空格 (四) 非板主请勿使用[公告]。 -- 四、违规事项处理办法: ╭─────────────────────────────────────╮ (一) 空白文 ├─────┬───────────────────────────────┤ 解 释 文章标题(文章分类不算在内)或文章内容空白者。 ├─────┼───────────────────────────────┤ 第一次 删文 第二次 删文+水桶 七天 累 犯 删文+水桶三十天 ╰─────┴───────────────────────────────╯ ╭─────────────────────────────────────╮ (二) 文章字数不足 ├─────┬───────────────────────────────┤ 解 释 文章行数未达三行或字数未满五十字之文章者。 ├─────┼───────────────────────────────┤ 第一次 删文 第二次 删文+水桶 七天 累 犯 删文+水桶三十天 ╰─────┴───────────────────────────────╯ ╭─────────────────────────────────────╮ (三) 注音文及火星文 ├─────┬───────────────────────────────┤ 解 释 能用国字表达却不加以选字,以注音符号表达於文章者。 ├─────┼───────────────────────────────┤ 第一次 限期修改(於文章标题提醒并限期於一天内修改) 第二次 删文(一天内未修改者删文) 累 犯 删文+水桶 七天 ╰─────┴───────────────────────────────╯ ╭─────────────────────────────────────╮ (四) 徵求室友、房客或房屋 ├─────┬───────────────────────────────┤ 解 释 在文章、推文或签名档中徵求室友、房客或房屋者。 ├─────┼──────────────┬────────────────┤ 发文者 推文者 ├─────┼──────────────┼────────────────┤ 第一次 删文 删推文 第二次 删文+水桶 七天 删推文+水桶 七天 累 犯 删文+水桶三十天 删推文+水桶三十天 ╰─────┴──────────────┴────────────────╯ ╭─────────────────────────────────────╮ (五) 广告 ├─────┬───────────────────────────────┤ 解 释 在文章、推文或签名档中涉有广告者,出租文亦同。 ├─────┼───────────────────────────────┤ 第一次 删文+劣文+水桶 七天 第二次 删文+劣文+水桶三十天 累 犯 删文+劣文+永久水桶 ╰─────┴───────────────────────────────╯ ╭─────────────────────────────────────╮ (六) 挑衅骂人 ├─────┬───────────────────────────────┤ 解 释 在文章、推文或签名档中以言语挑衅骂人者。 ├─────┼───────────────────────────────┤ 第一次 警告 第二次 水桶三十天   累 犯 永久水桶   ╰─────┴───────────────────────────────╯ ╭─────────────────────────────────────╮ (七) 歧视用语或过度情绪性用词 ├─────┬───────────────────────────────┤ 解 释 在文章、推文或签名档中使用歧视用语者或过度情绪性用词。 ├─────┼───────────────────────────────┤ 第一次 警告 第二次 水桶 七天 累 犯 水桶三十天 ╰─────┴───────────────────────────────╯ ╭─────────────────────────────────────╮ (八) 滥用公告 ├─────┬───────────────────────────────┤ 解 释 非板主而使用[公告]标题发文以及回覆公告者。 ├─────┼───────────────────────────────┤ 第一次 删文 第二次 删文+劣文+水桶 七天 累 犯 删文+劣文+水桶三十天 ╰─────┴───────────────────────────────╯ ╭─────────────────────────────────────╮ (九) 与本板无关(包含买卖、交易) ├─────┬───────────────────────────────┤ 解 释 发表与本板无关之文章,或於推文中大篇幅发表与本板无关之内容。 ├─────┼───────────────┬───────────────┤ 发文者 推文者 ├─────┼───────────────┼───────────────┤ 第一次 删文 警告 第二次 删文+水桶 七天 水桶 七天 累 犯 删文+水桶三十天 水桶三十天 ╰─────┴───────────────┴───────────────╯ ╭─────────────────────────────────────╮ (十) 修改他人推文 ├─────┬───────────────────────────────┤ 解 释 无故删除他人推文者。 ├─────┼───────────────────────────────┤ 第一次 警告 第二次 水桶七天 累 犯 水桶七天 ╰─────┴───────────────────────────────╯ ╭─────────────────────────────────────╮ (十一) 张爸文 ├─────┬───────────────────────────────┤ 解 释 张爸文 ├─────┼───────────────────────────────┤ 永久水桶。 ╰─────┴───────────────────────────────╯ ╭─────────────────────────────────────╮ (十二) 乱版 ├─────┬───────────────────────────────┤ 解 释 行为严重扰乱看板秩序者,或无视板规而违规行为重大者。 ├─────┼───────────────────────────────┤ 永久水桶。 ╰─────┴───────────────────────────────╯ ╭─────────────────────────────────────╮ (十三) 公布他人个资者 ├─────┬───────────────────────────────┤ 解 释 在文章、推文或签名档中公布他人个资者。 ├─────┼──────────────┬────────────────┤ 发文者 推文者 ├─────┼──────────────┼────────────────┤ 劣文+水桶三十天 删除推文+水桶三十天 ╰─────┴──────────────┴────────────────╯ ╭─────────────────────────────────────╮ (十四) 冲文章数 ├─────┬───────────────────────────────┤ 解 释 文章毫无内容、内容空洞或连续发表性质相同之文章 ├─────┼───────────────────────────────┤ 第一次 删文 第二次 删文+水桶七天 累 犯 删文+水桶七天+劣退 ╰─────┴───────────────────────────────╯ ※附注:1.被删文者,删文理由会注明在标题上,不另行通知。 2.被水桶者,水桶期满请主动来信板主解除,板主不主动解除。 3.删文视同警告,只是因为形式上的不同而有不同解释和动作。 -- 五、关於检举及申诉: (一) 请勿在板上发文检举或申诉。 (二) 欲检举或申诉他人违规者,请附妥证据後寄信至板主信箱提出。 (三) 违反五、(一)规定者,删文+警告1次,累计警告2次则水桶7天。 (四) 检举事项若属板友私下之事务,板主群不受理检举及申诉。 (五) 对板主之判决不服者,请依规定程序向小组长申诉。 -- 六.关於对本板使用规则的建议: 板务相关建议请来信向板主建议。 -- 附件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诽谤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I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            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II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III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          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 更新日期 2009.11.09 turbidb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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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1.51.89
1F:→ mayinwish:看起来细项变多 不过这样比较不会有争议 09/24 00:24
2F:→ TurbidBand:我帮旧板规瘦身了一下 09/24 00:30
3F:→ TurbidBand:如果板规有BUG而我没发现 请提醒我 谢谢 09/24 00:39
4F:→ kanforever:教写标题的那边~空格标号^^没对到位 09/26 06:16
5F:推 gogo:推 09/28 20:54
6F:→ TurbidBand:我上色上的好辛苦呀!!! 09/28 21:22
7F:→ gogo:板主辛苦啦XDXDXD 09/28 21:25
8F:推 blazeofright:这样很清楚 版主辛苦了! 09/28 22:28
※ 编辑: TurbidBand 来自: 218.161.122.46 (01/26 00:52)
9F:推 ganbaday:#1F9jP3Af (rent-exp) 帮补,新来的请多注意罗~ 02/01 16:50
10F:推 zondasha:有红红的叮咬痕迹嘛 09/16 07:02
11F:→ zondasha:推错@@ 09/16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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