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ursance (炸掉才是王道)
看板marriage
標題Re: [閒聊] 給想打侵害配偶權的你一些參考
時間Fri May 8 16:40:24 2020
其實每一件婚姻要進入到對簿公堂都是很不堪的事情,不管是刑事或民事,又或者是以後通
姦罪還存不存在?(大法官不日將作出解釋)爾或民事部分未來又將如何審理?然,不管如
何外遇已發生,傷痛就此造成,背叛沒有無辜之分,信任一旦動搖,則臨冬將至。
筆者試圖在本案中提供A女的訴訟處境(雖已結束)一些建議,我想社會在走,渣男仍有,
少女總涉世未深,法律知識要有,固出此文。
案例來源:丙女、乙男(有配偶之人)為同事交往過程中經法院認定性交達66次,期間並與
甲男婚姻關係重疊,也就是丙女、乙男通姦了。後來甲女來告(乙男之妻)。
這個案子呢,丙女是乙男的同事,乙男、甲女是結婚的,後來又離婚,又與甲女再結。而丙
女是出現在乙男第二結婚的期間,但不重要因為乙男與丙女性交時的身份仍是人夫。
在審理的過程中丙女,努力否認知情乙男結婚,而法院也抽絲剝繭,從各種證據中說明,即
便兩人有性交的事實,但檢方舉證無法證明丙女有知情乙男結婚的狀況,因而兩個審級都判
丙女無罪。
而今天的A女是不是也有像丙女一樣的狀況,沒看判決筆者不得而知。當事人會去找告訴人
私了、和解,本來就是訴訟情況的一環。
但,法律本來就是要堅持下去的一種過程,如果妳/你問心無愧,並不知他人婚姻關係,堅
持下去無罪判決仍會到來。換句話說,既然刑事通姦或民事上的不正常男女關係,然若還是
現行有效法律,那就代表不行樹彰著愛情至上的旗幟,對他人婚姻關係侵門踏戶。
在民事法上我們常說善意第三人,所謂善意是指完全不知,不包括應知或可得而知的狀況,
類比在刑事上是未必故意,容任其情事發生不違背其本意的行為。
那A女的無辜是上述的那一種,我想只有A自己知道。若有一天妳也被渣男騙了,妳是否有勇
氣朝無罪答辯進行?
最後,希望大家談感情,走婚姻都順遂無罣礙。
引述 士林地院106年易字28號、高等法院是106上易字1188號 有興趣的人可以上
「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
乙男在審理期間,還供述他有間接讓丙女知情他結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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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eteaime : 妳這篇我不予置評 因為你已經預設她是知道的 但你 05/08 17:00
2F:→ Jeteaime : 完全沒依據 所謂用了一些話來包裝 05/08 17:00
3F:→ Jeteaime : 所以你說想問a 其實你不如說我就是認為你是 05/08 17:00
4F:推 Whiteplus : 感謝案例分享,謝謝你。但是你文章最後一句,是因 05/08 17:28
5F:→ Whiteplus : 為乙男甲女離婚又再婚,而乙男[我有提到我太太很寵 05/08 17:28
6F:→ Whiteplus : 我們家裡的小孩子]的說法,判決書:[被告 認為係在 05/08 17:28
7F:→ Whiteplus : 指乙男(當事人名字)前妻寵小孩,亦不違情理] 而乙 05/08 17:28
8F:→ Whiteplus : 男再婚,同事都不知道,就算他們是同事,[仍不能當 05/08 17:28
9F:→ Whiteplus : 然推定被 告知悉乙男(當事人名字) 為有配偶之人] ( 05/08 17:28
10F:→ Whiteplus : 摘自判決書) 如我理解有錯,麻煩告知,謝謝。 05/08 17:28
11F:推 Whiteplus : 還有,我不是要駁斥你什麼,我只是好奇如果乙男真 05/08 17:38
12F:→ Whiteplus : 的有間接讓丙女知情他已婚的事實,為什麼丙女還會無 05/08 17:38
13F:→ Whiteplus : 罪?法官是如何認定所謂的知情? 05/08 17:38
14F:推 djboy : 所以,二位律師的見解一樣。我實在不懂J在做啥~~~ 05/08 18:22
15F:→ mikejan : 有的渣男被告了 還反咬是對方勾引他 把不知情變已知 05/09 03:28
16F:→ mikejan : 供述都未必會採信了 何況還供述是間接讓對方知曉 05/09 03:30
17F:→ bndan : 最後一句就是在堅稱不知情最怕的情況 渣男想反咬女 05/09 07:02
18F:→ bndan : 方(小三)一口 05/09 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