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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普一下,若A事先不知對方結婚,民刑事告訴都不會成立。 http://i.imgur.com/TmkXfIh.jpg
https://0rz.tw/NbqLB 以上是截圖網站的連結。 我只覺得A很衰,最近BG版也有一篇文章,是不知道對方結婚被騙感情的。 推文有人提醒不要告訴元配因為會被告,當時還想這個是否杞人憂天了,殊不知真有人提告… 即使不會成立也會因為不懂法律而和解…或者是有什麼其他和解事由(說不定本來就不甘心也想提告剛好順水推舟),就不得而知了。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U-3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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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99.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marriage/M.1588808382.A.6CE.html https://0rz.tw/wkAix 給A用的,順便附一下
1F:推 willike : 借標題問一下,這算善意第三人嗎05/07 07:41
2F:→ bbbook : 善意第三人是買賣的問題。801 948,不是用在侵權行05/07 07:45
3F:→ bbbook : 為05/07 07:45
4F:推 willike : 了解,感謝05/07 07:46
5F:→ bunreachable: 為了無辜的A請大家支持修法05/07 07:47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07:49:52
6F:推 templar44 : 講是這樣講 但是八成無法證明 跟白講一樣 05/07 08:03
7F:→ mcgrady12336: 重點在證明啊,又不是說不知情就不知情 05/07 08:08
8F:→ sopoor : 反過來說,無罪推論的前提下,需要證明A女知情 05/07 08:21
9F:→ traman : 問題是要證明不知情 還是證明知情 05/07 08:21
原告舉證被告符合要件是原則, 於此案,是原告要舉證被告知情。 原PO於文首就已經說了A是不知情的,我想就不討論A是知情但原PO被蒙混的狀態了吧。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08:30:42
10F:推 sweetjam : 陳琦真例子跟A女一樣不知道對方已婚,出軌是男生的 05/07 08:29
11F:→ sweetjam : 問題 05/07 08:29
12F:推 skytowerlll : 流程來說也沒問題啦, 因為不能單獨提告. 05/07 08:32
13F:→ skytowerlll : 但可以單獨撤告 05/07 08:32
14F:→ skytowerlll : 進入流程後, 為證明男方有罪, 還是會查男女雙方的 05/07 08:34
15F:→ skytowerlll : 關係. 05/07 08:34
16F:→ skytowerlll : 所以A女怎麼說都是荽 05/07 08:34
刑事才需要一起起訴,刑訴239 再來,刑事部份, 若是公訴,檢察官那邊也不會起訴A,A不是共犯,她不該當刑法的通姦罪。 這也不會是自訴,基於刑訴321,不能對於配偶提自訴, 所以從頭到尾都沒有一起起訴的問題。 再來,刑訴239的規定,共犯要一起被訴跟撤訴,在通姦罪的例外是可以單獨撤配偶, 但不能單獨撤小三。 原PO告的是民事(因為寫賠償金),沒有一起提告的問題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08:41:35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08:43:45
17F:推 JessyMessy : 希望A女和原Po都有好結局 05/07 09:27
18F:推 djboy : 看了這麼多案子後,我才知道,當年我初見面的未來 05/07 09:55
19F:→ djboy : 老婆約會時,我不知為何拿出身份證時,她忽然搶過去 05/07 09:55
20F:→ djboy : 的原因 XD 05/07 09:55
21F:推 xulu0 : A如果要告渣男需要舉證自己不知情嗎? 05/07 09:59
需要。貞操權要不知情才成立。
22F:→ novagirl : A男需要舉證他有告知過,他是被告 05/07 10:03
看不懂你在寫什麼。A是女的。
23F:→ popgreen : 就是要自己舉證啊 成不成立是在於法官 告不告是原PO 05/07 10:16
24F:→ popgreen : 權利 原PO有被侵害配偶權的事實 跟A雖不雖有何關係 05/07 10:18
因為A只要是不知情的,就沒有侵害配偶權。 上面的連結請重看一次。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10:20:39
25F:→ mjau24fish : 不能只告原配嗎?如果真的發生不想讓原配心中有種 05/07 10:41
26F:→ mjau24fish : 還有人陪他受罰的感覺,畢竟跟我訂約的是配偶啊 05/07 10:41
如果是共犯(A知情),刑事就不行。 民事可以。
27F:推 snowphase : 問題是 A說她不知道 誰知道她是真不知道還是假不知 05/07 10:50
28F:→ snowphase : 道? 05/07 10:50
請再看一次原PO的文,在很前面的地方,原PO就說A不知情了。 再者,是原告要提證據,所以無論A是否真的不知情, 只要原告沒辦法提出證據,法官就不會認定A侵犯原告的配偶權。 以上是訴訟法的部份。 實體法如前所述,只要不知道就沒有侵權的適用。
29F:推 traman : 只能當她不知道吧 除非前夫傳訊 我老婆不在快來 05/07 10:57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11:05:11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11:06:08
30F:推 beyuki : 推 我也因此覺得a很衰 05/07 11:07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11:08:11
31F:推 likeastar : A很衰 但是要氣的是那位出軌的先生 而不是原配 原配 05/07 11:21
32F:→ likeastar : 是她的權利 讓A陷入這種風暴的是先生 05/07 11:21
33F:→ likeastar : 所以不成立讓法去判斷不是對A也有個公道嗎 05/07 11:22
幫你修一下錯字,這邊是權利。 最後一句我個人不認同,上法庭是個勞民傷財的事,我能理解某些狀況有策略性考量。 除此之外,明顯不成立的我都認為是濫訴。 基此,A要討公道也是自己提告貞操權, 對於通姦或侵害配偶權,只要不知情,就沒有她的事。 要說這是原告的權利,我個人的見解實是難以同意。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11:28:13
34F:推 xulu0 : 遇上渣男就是衰啊,真的覺得A應該告渣男 05/07 11:24
35F:→ glaucoma : 對A來說輸贏是只很衰跟非常衰 那能給她什麼公道 05/07 11:26
36F:推 beyuki : 推補充 認同+1~另外我也看那個「權力」錯字看得好 05/07 11:37
37F:→ beyuki : 痛苦XD 感謝改字 05/07 11:37
38F:→ Agneta : a所謂的公道只能去和渣男討 和原配無關 05/07 11:38
39F:推 kitten631 : 推樓上 05/07 11:50
40F:推 nanaling : 推這篇。 05/07 12:02
41F:→ nanaling : 公道去跟渣男討,這句對原po也適用。 跟衰人討是要 05/07 12:03
42F:→ nanaling : 討什麼 05/07 12:03
43F:→ nanaling : 不過如果是為了逼A出來當證人 情感上可以理解 05/07 12:04
44F:推 artclove : 希望以後新式身分證還能順手確認是否已婚,不然未 05/07 12:05
45F:→ artclove : 婚者都有機會變成A女角色太倒霉了 05/07 12:05
46F:推 foxs9 : 所以很多都是撤告原配 跟小三敲竹槓阿 05/07 12:17
這個跟本文沒什麼關係, 若欲放在同個脈絡談,可能要先釐清事實上的不同。 若只是順帶提之,那我這段話也當作是提醒其他版友。
47F:推 yenrong : 推專業解說 05/07 12:20
48F:推 cue : 如果不去告A,原po就拿不到用來告前夫的明確證據了 05/07 12:27
49F:推 kevinmeng2 : 懶得說了,明明可以制裁渣男,一堆鄉民要人吞…不 05/07 12:29
50F:→ kevinmeng2 : 知道他們是有何目的…還在那邊跳針…還是建議提告 05/07 12:29
51F:→ kevinmeng2 : 之前先找律師諮詢,律師會告訴你準備的東西還有勝 05/07 12:29
52F:→ kevinmeng2 : 率跟需要關注的項目,諮詢才幾千塊而已,很划算的 05/07 12:29
53F:→ jocelyne24 : 可以請教一下 如果從先生這邊看不出甚麼A知情的證據 05/07 12:55
54F:→ jocelyne24 : 不能告了以後由A來證明嗎? 不然如果捉姦在床或有通 05/07 12:56
55F:→ jocelyne24 : 姦證據了 但A說不知情 原PO告他還要自提證據不然不 05/07 12:57
56F:推 MG61186 : 推法普 05/07 12:58
57F:→ jocelyne24 : 成立? 覺得好奇怪 我以為是被告A自己要證明不知情 05/07 12:59
58F:推 alepp123 : 那如果知情後跟男方分手,卻沒有告訴元配或其他人, 05/07 12:59
59F:→ alepp123 : 這樣還可以告嗎?從小三的角度來看是已經知情了... 05/07 12:59
60F:推 fujizaki : A女真的雖 雖然知道可能是訴訟策略 05/07 13:21
61F:→ fujizaki : 但不能先好好講 請對方作證嗎 不成再告嗎 都是被害 05/07 13:21
62F:→ fujizaki : 人 05/07 13:21
63F:→ serenayo : 你一直說原原po知道A女不知情,因為在她文章一開始 05/07 13:23
64F:→ serenayo : 就寫,問題是這文章是她現在事後寫的,她有可能是 05/07 13:23
65F:→ serenayo : 把後來得知的事情先寫出來,但事情發生的當下她未 05/07 13:23
66F:→ serenayo : 必能夠立刻確定A女不知情吧?在無法確認的狀況下先 05/07 13:23
67F:→ serenayo : 提告才能讓對方拿出證據證明不知情啊 05/07 13:23
68F:推 traman : 指控人要有證據 不是指控了再叫被告提出證據吧 05/07 13:25
69F:→ traman : 再說 不知情要怎樣證明 05/07 13:27
70F:推 beyuki : 看推文很多人不清楚到底是哪方要負舉證責任吧 05/07 13:27
71F:推 kevinmeng2 : 一堆法盲…唉 05/07 13:28
72F:推 deathcab456 : 知情分手就是他沒有在知情之後繼續啊,應該沒有所 05/07 13:29
73F:→ deathcab456 : 謂「知情的小三」這個角度吧?這部分是否可請懂法 05/07 13:29
74F:→ deathcab456 : 律運作的大大再說明看看? 05/07 13:29
75F:推 traman : 知道後就分手 應該沒有任何疑慮吧 從不知情小三變 05/07 13:31
76F:→ traman : 成知情非小三 05/07 13:31
統一回。 1.如前所述,舉證責任在原告。所以被告(A女)不需要證明自己不知情。 當然這個說法有點粗糙, 若原告舉證成立,被告也可以說原告的舉證不成立, 但如果原告連首次舉證都無法,被告自然沒有舉證的必要。 2.知情後如果仍與男方交好而有逾舉行為,即為侵權行為,此點亦有版友回覆。 3.認為「先告A女再撤告以換得證據是種訴訟策略」的版友, 我相信你心底還有些什麼是卡著,沒想通的。 你再想一下前後因果,就會知道這個說法怪怪的。 我不能說這個說法是錯的, 但是要成立,前提可能會是A女完全不懂法律而且覺得自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13:50:07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13:52:33
77F:→ fasio188 : 怎麼可能要被告證明自己不知情 法律是無罪推定 難道 05/07 13:57
78F:→ fasio188 : 你可以抓住一個路人隨便說他殺人要他證明自己沒殺人 05/07 13:57
79F:→ fasio188 : 啊就沒殺人怎麼證明?是你該證明他殺人 05/07 13:57
既然本文意在法普, 那就提醒一下民刑要分開看。 舉證責任的問題有疑慮請找律師。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14:03:49
80F:→ mocimocy100 :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05/07 14:13
81F:推 carolroom : 我覺得先告A沒問題呀,原po說,是接到A的來電和A和 05/07 14:14
82F:→ carolroom : 老公上床的證據,才告上去的。知不知情已婚,當然要 05/07 14:14
83F:→ carolroom : A上法庭後自證啊。原po有前夫和A的上床證據不是? 05/07 14:14
嗯。你要不要再看一次我的補充?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14:15:42
84F:→ carolroom : 我有看了你補充的3啊,所以還是想不通 05/07 14:16
85F:→ carolroom : 攔截到A來電、發現他們在我懷孕期間有上床-->告A ok 05/07 14:17
→ carolroom : 老公上床的證據,才告上去的。知不知情已婚,當然要 05/07 14:14 ^^^^^^^^^^^^^^^^^^^^ → carolroom : A上法庭後自證啊。原po有前夫和A的上床證據不是? 05/07 14:14 ^^^^^^^^^^^^^^^^ A不用舉證。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14:18:38
86F:→ carolroom : 等於是先有A犯罪/侵權的證據在了,至於A的自證(不知 05/07 14:18
如果A不知情,自始就不會有侵權的可能。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14:19:31
87F:→ carolroom : 情是A要自證的)但上床的詳細情形,是A提供的(但她不 05/07 14:19
88F:→ carolroom : 提供也是可以不被判刑/判賠,因為她不知情) 05/07 14:19
89F:→ rowen022 : 好奇問問,如果打官司中夫妻辦離婚,這樣第3者的侵 05/07 14:19
90F:→ rowen022 : 害配偶權還會成立嗎? 05/07 14:19
成立。判斷的時間點是侵權/犯罪的時點,不是訴訟的時點。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14:20:57
91F:→ carolroom : 是的,自始沒有侵權,A也不必自證或提供詳情以獲撤 05/07 14:20
92F:→ carolroom : 告,您是要說這個對嗎? 05/07 14:21
93F:→ bbbook : 是的 05/07 14:21
94F:→ carolroom : 但A被抓到有上床,若不舉證自證不知情對方已婚,法 05/07 14:21
95F:→ carolroom : 官是要如何得知A是不知情,自始沒有侵害配偶權呢? 05/07 14:22
原告舉證,如果原告無法舉證,法院也只能認為沒有。 在這個案件是這樣,家事案件有點複雜,如果相關議題有疑問,還是建議問律師。 並不是每一件都是由原告舉證。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14:23:28
96F:推 traman : 法官要得知 就是原告提供證據啊 05/07 14:24
97F:推 carolroom : 我明白,這篇法普很不錯!家事案件的確是複雜 05/07 14:25
98F:推 xulu0 : A被告,A表示不知情,原原PO要舉證她知情才能告 05/07 14:25
99F:→ huzzah : 原配告得時候不用舉證A知情,要勝訴才需要 05/07 14:26
100F:→ huzzah : 原配提告是原配依法得權利,A被告時有證據保護自己 05/07 14:27
101F:→ huzzah : 就不用怕 05/07 14:27
當然有訴訟權能都可以告啦,給付訴訟只要說對方應該要賠我錢就好。 其他的不予置評。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14:29:31
102F:推 carolroom : 對 我整個的意思就是huzz大寫的那樣 告A是手段策略 05/07 14:29
103F:→ carolroom : 以獲更詳盡資料向前夫求償(當然A也可不提供,只證不 05/07 14:29
104F:→ carolroom : 知情的部分) 05/07 14:29
A不需要證明自己不知情(repeat again),其他的不予置評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14:31:19
105F:推 romany : 原來如此。 05/07 14:40
106F:推 xulu0 : 你好有耐心,推 05/07 14:41
當然我有自己的評價,各位也可以有自己的判斷。 但至少要基於對法律制度的基礎認知:) 法律制度對非法律人可能有點難以理解, 我也看一些推文好像有點sense但也是錯的,不過不是推我這裡我也沒回了。 原po的文章作為分享很值得贊許,也辛苦了, 但也因為並非專業,一些法律上可能可以調修的部份也就請大家參考就是了。 希望大家都能基於正確的認知,對自己、友人或不相關的他者, 下相關的判斷。
107F:→ Ai : 除非A是被性侵,否則一旦被告、或是他自己提告,應 05/07 14:43
108F:→ Ai : 該都是公開審理。那麼,他身邊的親友就有機會得知她 05/07 14:43
109F:→ Ai : 曾經跟人夫上床。當然,她會說自己不知情,但不論真 05/07 14:43
110F:→ Ai : 假,親友都不是一定會相信,即便最後打贏,名譽仍難 05/07 14:44
111F:→ Ai : 免受損。如果重點是擺在打贏拿錢,那沒差,但如果跟 05/07 14:44
112F:→ Ai : 本不願意這段黑歷史被人得知,和解是最迅速有效的。 05/07 14:45
嗯...不予置評。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14:54:38
113F:推 ThisIsEasy : 推你這篇法普,法律的基本觀念大家要有 05/07 15:06
114F:推 ThisIsEasy : 這篇說的應該就是 無罪推定原則 05/07 15:10
不是!!(再崩潰一次) 原po告的是民事,沒有無罪推定這件事。 罪是刑法的概念。 ※ 編輯: bbbook (114.136.199.33 臺灣), 05/07/2020 15:11:56
115F:推 Jeteaime : 哈哈哈 有種喜感 05/07 16:24
116F:推 shark0326 : 推這篇及原po耐心...認同除非策略考量,明顯不成立 05/07 16:26
117F:→ shark0326 : 的即是濫訴 05/07 16:26
118F:推 skytowerlll : 是的, 他是民事不是告通姦. 確實不一樣!!!! 05/07 16:43
119F:→ huzzah : 跟朋友聊了一下 提告民事且一開始求償50萬 05/07 16:44
120F:→ huzzah : 不知道告不告得成 就要先付一筆訴訟費用 05/07 16:46
121F:→ huzzah : 所以撤告對原配也有利啊 05/07 16:47
122F:→ huzzah : 都請律師了 怎麼會不知道刑附民才不需負擔裁判費用 05/07 16:47
123F:→ huzzah : 還是因為一開始就知道A不知情 很難告刑事? 05/07 16:47
124F:→ huzzah : 很多是刑事告不成但又超想告 才會走民事 05/07 16:49
這你要問原PO,不過這樣律師就賺不到錢,所以律師不建議提刑事(非正解)
125F:→ skytowerlll : 不過原PO提到的認罪那邊就顯得怪怪的 05/07 16:50
原PO民刑的有些概念混用了。但整體來看是民事訴訟應該無誤。 或許也可以請原PO澄清。
126F:推 ReDmango : 可能有告刑239吧 不然不會用到"認罪"這個詞 05/07 17:04
如果有,是無法單獨對A女撤告的。
127F:→ novagirl : 拍謝 寫成A男 我是說A女Orz... 05/07 17:06
128F:→ novagirl : 我的意思是 被告的男生要舉證A知道自己已婚Orz.. 05/07 17:06
129F:→ novagirl : 如果A要告男生的話.. 05/07 17:07
130F:→ novagirl : 其實我是猜的@@...之前差一點遇到民事訴訟,律師說 05/07 17:12
131F:→ novagirl : 對方要能舉證.但我覺得有點疑惑...如果是無法舉證 05/07 17:13
132F:→ novagirl : 的事情呢?我小姑提的訴訟,當事人都不在了,也沒紀錄 05/07 17:13
不知道是什麼案件,不隔空抓藥。 只能說原告舉證是原則,但在某些狀況之下被告應負舉證責任。 大多數無法舉證的狀況,會是舉證方敗訴。 故亦有版友點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即為此理。 ※ 編輯: bbbook (223.137.215.124 臺灣), 05/07/2020 17:18:50
133F:推 ReDmango : 刑訟是兩三年前才修的 可能在修法之前 05/07 17:59
偷偷告訴你 今年也有修哦咪啾。 239是萬年條文了。
134F:→ novagirl : 了解 希望永遠都不會需要有舉證的時候= = ... 05/07 19:21
※ 編輯: bbbook (223.137.215.124 臺灣), 05/07/2020 19:22:31
135F:推 kate101 : A要嘛太年輕,要嘛想快刀斬亂麻,被騙還被對方太太 05/07 19:29
136F:→ kate101 : 告,最衰的就她了,經一事長一智,看原文,算也遇 05/07 19:29
137F:→ kate101 : 到好對象了 05/07 19:29
138F:推 sidney509 : 好佩服你,我沒辦法這樣寫法普,會抓狂 05/07 20:00
139F:推 zebra7 : A真是莫名其妙 05/07 21:48
140F:推 Knighty : 推,真的馬上想到BG板那篇文,難怪一堆人建議不要說 05/07 22:33
141F:→ mickey1281 : A真的可憐 對她而言公道什麼都沒有還要被當成罪人 05/07 23:22
142F:→ mickey1281 : 原文說什麼可以告A到底但她沒有 ,自己婚姻搞不定還 05/07 23:22
143F:→ mickey1281 : 要為難別人真太糟糕了 得意洋洋什麼勁啊 05/07 23:22
144F:推 q135q135 : 這個涉及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及訴訟上攻防的問題 05/07 23:57
145F:→ q135q135 : 依原原po所述內容 應該只有告民事而沒有告刑事 而 05/07 23:57
146F:→ q135q135 : 本件是侵權(侵害配偶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若原原op 05/07 23:57
147F:→ q135q135 : 要告A女 原則上應由原原po負舉證責任 亦即提出證 05/07 23:57
148F:→ q135q135 : 據證明A女因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了原原op的配偶權 不 05/07 23:57
149F:→ q135q135 : 過A女若是因為過失而不知情 亦有成立侵權行為而須 05/07 23:57
150F:→ q135q135 : 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能 另外律師是有可能會建議當事 05/07 23:57
151F:→ q135q135 : 人民刑事一起告 不一定要等刑附民 05/07 23:57
152F:推 ines1969 : 原po以前的舊文有這句話:「可以告他威脅他與你合 05/08 00:43
153F:→ ines1969 : 作當證人」 05/08 00:43
154F:→ ines1969 : #1T2EdtfQ (marriage) 05/08 00:56
155F:推 EarlyInMay : 就算最後會勝訴還是會被告阿 被告就是很麻煩 05/08 01:40
156F:→ mikejan : 要知情對方有婚姻而不小心逾矩才會成立過失 05/08 03:12
157F:推 dirtypen : 看了推文覺得某些人真的邏輯堪憂 05/08 07:58
158F:推 lamdy : 這篇po文者有種帥感XD 05/08 08:24
159F:推 reneei : 推mickey大,要我是A一定覺得遇到這對夫妻超倒楣。 05/08 09:09
160F:→ reneei : 原po一直拿撤告當合理自己行為的籍口,講得好像施 05/08 09:09
161F:→ reneei : 捨了多大的恩惠,真讓人不舒服。一堆人説為A喊冤的 05/08 09:09
162F:→ reneei : 是檢討受害人,難道A不也是受害人?既然是又何必互 05/08 09:09
163F:→ reneei : 相為難?説A要怪自己倒楣遇到渣男,照這邏輯原po更 05/08 09:09
164F:→ reneei : 甚吧?眼力不好挑到爛的還撩下去結婚生子,A至少懂 05/08 09:09
165F:→ reneei : 得及時切割(不過也來不及了) 05/08 09:09
166F:推 Eva44 : 推樓上,而且兩個人都是受害者,幫A說話也沒有問題,好 05/08 09:17
167F:→ Eva44 : 像幫A就都曾是第三者,太好笑,何況情侶並沒有法律上 05/08 09:17
168F:→ Eva44 : 的關係,分手了甚麼也沒有,夫妻離婚還能談贍養費 05/08 09:18
169F:→ Eva44 : 想到有人說反正A都爽過了這種話,套在元配上也能通不 05/08 09:18
170F:→ Eva44 : 是嗎? 05/08 09:18
171F:推 Colitas : 那篇我也反對告訴元配 就算罪名不成立也會煩死 05/08 13:21
172F:推 Colitas : 但是原po以訴訟逼作證的做法 在訴訟上是理所當然的 05/08 13:23
173F:→ Colitas : 事 案件上法庭就是要贏 當然要用所有合法的手段維護 05/08 13:24
174F:→ Colitas : 自己利益 原原po沒有責任為了別人倒霉的人生負責 05/08 13:24
175F:推 RoxanneC : 推專業解說 05/08 13:27
176F:→ RoxanneC : 要告出軌的那個渣 05/08 13:28
177F:→ RoxanneC : 你的配偶權會被侵害是經過你的配偶同意的 05/08 13:29
178F:推 willike : 有點好奇,A有任何法律途徑跟渣男求償嗎 05/08 14:05
其實我上面有附連結: https://0rz.tw/wkAix
179F:→ distellable : 我想沒有 如果有的話一定會在新聞上看到類似的報導 05/08 14:33
※ 編輯: bbbook (223.137.215.124 臺灣), 05/08/2020 17: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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