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nie3365 (winnie)
看板Teacher
標題[請益] 應採新制或舊制改敘?
時間Wed Aug 30 14:35:25 2017
請教各位先進
教師待遇條例第十條所說的
「本條例施行前(104/12/27)
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可以採用舊制
我是104年10月上簽申請進修,
但人事認為應該是指縣府核准的公文日期
想請教這個書面核准的定義
是指縣府公文還是校內的簽呈呢?
在此先謝過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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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wei5933 : 你進修要「縣府」核准嗎?怎會有日期? 08/31 19:53
是指縣府來文的日期
內有各校申請進修的教師名單
人事認為應該是以這份公文壓的時間點為準
※ 編輯: winnie3365 (211.76.94.75), 08/31/2017 23: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