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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剛搬到新社區半年多,社區於最近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但因時間上不克參加(平日晚上,問過周遭朋友跟自身過往經驗都是在假日開), 故以下資料是由已公告之會議紀錄擷取: 法定應出席人數:50 實到人數(含委託書):91 總共有四項議案,其中議案一的決議寫道: ……同意計45票、不同意34票、廢票1票,因未達出席人數一半(46票),故本案未通過 問題: 1.議案一的總票數加起來是80票,與實到人數不同。 若該91-80=11名係非同意亦非不同意,是否應記入廢票之內? (另按,其餘三議案的表決票數分別為:83票、84票、82票) 2.承上,議案的表決是相對多數還是絕對多數? 就我國目前體制,僅有少數像修憲或罷免總統才用到絕對多數決, 一般如總統選舉都是採相對多數決居多。 且議案一同意票尚比不同意票多,這時候是否應該重新表決為妥? 3.該如何救濟? 昨天晚上收到會議記錄後,已先請社區警衛連絡總幹事,並與之討論了一下, 總幹事的說法是,這紀錄已經公告,我必須於公告後7日內連署半數以上之住戶, 以書面方式向管委會提出反對之意思。 但我的癥結點在程序是否本身即為不正?(好啦,其實也有反對的意思XD) (因議案一是討論停車位能否提機車,結果如上所述,同意雖然大於反對但仍不通過) (但議案二是針對上述情形管委會無罰則,要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供授權, 結果同意票72票......心裡就很納悶兩個議案明明衝突,怎麼票數會這樣)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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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172.1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ifeLaw/M.1567302334.A.D9D.html
1F:→ JustSad: 跟大選一樣,要過半,糾結廢票或未投票並不影響。 09/01 12:08
2F:→ JustSad: 有些住戶是委託出席、領獎,未必授權投票。 09/01 12:09
3F:→ JustSad: 有些住戶就打死不投,可能想保持中立或神秘感。 09/01 12:09
4F:→ JustSad: 區所有權人大會與一般投票稍有不同,比較像立法院。 09/01 12:11
5F:→ JustSad: 對計票方式有疑問,可以向總幹事或管委會申訴洽詢。 09/01 12:13
6F:→ JustSad: 簡單說,每個管委會操作方式不同,可能他們一直錯誤計票 09/01 12:15
7F:→ JustSad: 但沒有過半出席人數=反對聲音過半=反對意見佔大多數 09/01 12:16
8F:→ JustSad: 他們未必會按鈴找你理論,但一定會跟管委會總幹事理論。 09/01 12:17
9F:→ JustSad: 與其糾結這點,不如多拉幾戶住戶投同意票比較實際。 09/01 12:18
10F:→ JustSad: 你的議案一,是不是指「開放停車格」可停機車?未通過 09/01 12:20
11F:→ JustSad: 你的議案二,是不是指「機車停汽車格無罰則」可罰?通過 09/01 12:22
12F:→ JustSad: 如果是我所說的,兩個相輔相成,哪裡衝突了= =? 09/01 12:23
13F:→ JustSad: 大部分不贊成機車可停汽車格,而且授權管委會開罰。 09/01 12:23
不好意思寫的有點不清楚,我把內容簡化一下: 議案一:汽車停車位是否開放停機車? 同意: 45 不同意:34 廢票: 1 ->未達出席人數一半,本案未通過 議案二:違規停放汽、機車罰則: (決議通過後將授權管委會訂定罰則) 同意: 72 不同意:10 廢票: 1 ->通過 我的想法是,如果議案一同意「開放汽車停車位停機車」有45人, 那麼至少這45人於議案二中便不應該投同意 (因為議案二同意的-->是為了要處罰議案一投同意的) 我認為,未同意也未不同意,基本上就是不表示任何意見, 這樣就不能把他記入同意或是不同意的群體內, 換言之是不是也可以認為說: 反對人數沒有過半且同意人數>反對人數,此議案應該通過才是。 這就是我想問的:究竟是採相對多數還是絕對多數? 如果相對多數:議案一成立 反之絕對多數:議案一不成立 這可能要等到明天上班日再去向總幹事要社區規約來研究, 但如果規約並未規定的話,一般情形是採...?
14F:→ yesohya: 你就當有出席沒投票的都是廢票就好了 實際上也是這樣啊 09/01 13:08
我也是認為有出席沒投票都算廢票
15F:推 KKyosuke: 1.有人沒領票啊 09/01 14:54
16F:→ KKyosuke: 2. 這要看你們社區規章怎麼定 09/01 14:54
17F:→ KKyosuke: 3. 救濟?! 你哪來的立場救濟什麼??? 09/01 14:55
18F:→ KKyosuke: 還是你想救濟的東西沒寫在文裡面...? 09/01 14:56
19F:→ JustSad: (可能每個管委會處理方式不同,我們是開會簽到就領 09/01 15:17
救濟哦 如果是立場問題的話, 不知道能否類推民法第56條「未出席之社員」得於三個月內撤銷總會之決議。 再者,如果應採相對多數的話, 那麼議案一就應該通過(因程序不合法?),就沒有後續議案二之產生。 如果採絕對多數的話, 就誠如總幹事說法,我必須去連署半數以上的住戶向管委會提出反對。 社區總戶數250戶,本屆區大會實到91戶, 必須要找到125戶以上願意支持我才能反對該案決議,總覺得有點不合成本... 我應該也要求不了管委會針對此議案再開程序重行表決。 寫的有點零亂瑣碎,希望能有表達出我的意思,還望各位大賢不吝賜教,非常感謝。 ※ 編輯: rabboo (114.25.172.151 臺灣), 09/01/2019 16:16:34
20F:→ rabboo: 希望沒有修到各位的推文 對於回應的各位再次感謝。 09/01 16:17
21F:推 Yyyyyy: 你的答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及32條都有 重點在規約 09/01 17:04
22F:→ JustSad: 相關法規樓上已經回答,你的疑問好像也是自己想像。 09/01 19:13
23F:→ JustSad: 贊成議案一的人同樣能贊成議案二不衝突。 09/01 19:14
24F:→ JustSad: 議案二提案時,議案一尚未決議,所以兩者都列入。 09/01 19:15
25F:→ JustSad: 議案一通過,機車可允許停放汽車格,不等於可亂停。 09/01 19:17
26F:→ JustSad: 議案一沒過,機車不允許停放汽車格,再議前就能罰。 09/01 19:18
27F:→ JustSad: 再議或提案要先找找兩戶一起連署。 09/01 19:19
28F:→ JustSad: 簡單說,31、32條有寫,每個管委會各自解讀實行略異。 09/01 19:20
29F:→ JustSad: 新提案跟再議的規定不同,他們會取捨自己好操作的。 09/01 19:22
30F:→ JustSad: 怕麻煩就取簡單人少的方式,心有所屬就會選複雜的辦。 09/01 19:23
31F:→ JustSad: 區所有權人的投票表態意願很詭異,很像投票會死人。 09/01 19:24
32F:→ JustSad: 萬年區委或特地住戶又會暗中角力或帶風向…… 09/01 19:25
33F:→ JustSad: 要翻案或逆轉,你要花很多時間跟總幹事與住戶搏軟。 09/01 19:26
34F:→ JustSad: 總幹事或反對票的主委大頭你沒擺平,就只會浪費時間。 09/01 19:27
35F:→ JustSad: 講白一點,可能主委或總幹事就不想通過,所以沒催票。 09/01 19:28
36F:→ JustSad: 尤其票數差距不大,下一次區權會可能通過,很難辦事 09/01 19:29
37F:→ JustSad: 現在制定不可停規則,下次重定可以停規則,累死自己。 09/01 19:31
38F:→ JustSad: 但如果他們本就反對,這次決議未過,他們就能繼續勸阻。 09/01 19:32
39F:→ JustSad: 議案二過了,實行效果良好+議案一負面宣導。 09/01 19:33
40F:推 Yyyyyy: 同樓上 我就碰過很強勢的主委加一堆沒主見的住戶 基本上 09/01 19:55
41F:→ Yyyyyy: 是想過啥就過啥 連明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也過 我叫 09/01 19:57
42F:→ Yyyyyy: 主委可以問問旁邊的總幹事看是否違法 主委就很霸氣的說我 09/01 19:58
43F:→ Yyyyyy: 們社區開會不用外人來說三道四 當然最後就上法院啦 結果 09/01 19:59
44F:→ Yyyyyy: 又叫總幹事出庭 開口就認輸 我跟法官聽到當場翻白眼 XD 09/01 20:01
45F:→ JustSad: 大部分總幹事眼睛都很亮,知道哪一個主委最大尾。 09/01 20:04
46F:→ JustSad: 並不是大部分住戶都沒主見,而是各懷鬼胎一堆貓膩。 09/01 20:06
47F:→ JustSad: A棟住戶可能因為共佔公共設施,B棟住戶可能都是投資客。 09/01 20:08
48F:→ JustSad: C棟住戶可能都是退休公教閒閒,D棟住戶可能都是承租。 09/01 20:09
49F:→ JustSad: 每一棟不同的利益價值,每棟可能出線的代表又勾心鬥角。 09/01 20:10
50F:→ JustSad: 甲跟乙結盟,丙有甲搶財委,丁有乙就擺爛,戊只會混。 09/01 20:12
51F:→ JustSad: 還有住戶會手握兩三戶不賣,就是為了投票權、人頭戶。 09/01 20:13
52F:→ JustSad: 跟立法院市議會比起來也不會太遜色。 09/01 20:14
53F:→ JustSad: 地區立委議員都很識相,區所有權會抽好抽滿的禮品眾多。 09/0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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