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PM ( )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訴之客觀合併
時間Sat Feb 11 14:54:04 2023
題目:甲提起預備之訴,先位請求乙、丙公司連帶給付丙公司股票 2000 張, 備位請求乙、丙
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 決乙給付股票 2000 張,駁回甲
其餘之訴。乙未上訴,甲以第一審判決 之結果無從執行,而提起上訴,請求乙、丙公司
連帶給付 3000 萬元。
查了網路上補習班的擬答如下,
這題考 訴之客觀合併,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時,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
此題題示:"第一審法院判 決乙給付股票 2000 張",
算是就先位之訴的請求已獲容認(不管這股票是丙公司給的還是乙給的)
,備位請求即無庸裁判。
可是題示也說了 甲對於這樣的判決之結果無從執行 (因為乙可能就沒有2000張股票呀
又或者 丙公司股票才有價值呀,那這樣這個判決對甲無實益,但現在又無法上訴要求
乙丙給付金錢,那實務上,甲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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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eptoneta: 這題就是在考未經審判的備位請求 上訴後該如何審理 02/11 15:09
2F:→ leptoneta: 就把多種學說見解寫出來啊 02/11 15:09
3F:→ leptoneta: 這補習班的擬答有夠爛的 02/11 15:09
4F:→ jack12872: 怎麼會是先位之訴已獲容任,訴之聲明寫乙丙連帶給付丙 02/16 19:56
5F:→ jack12872: 公司股票,判決結果是乙應給付(給付誰的股票?),丙 02/16 19:56
6F:→ jack12872: 不用連帶給付,那就是這部分的請求被駁回了啊 02/16 19:56
7F:→ jack12872: 至於「無法強制執行」是不是合法的上訴理由是另一回事 02/16 20:09
8F:→ jack12872: ,畢竟股票是代替物,可以由執行法院以債務人購買之後 02/16 20:09
9F:→ jack12872: 向債務人求償(參強執注意事項) 02/16 20:09
10F:→ AMPM: 感謝 (頭好痛//抱頭//果然半路出家自己念法律很痛苦 02/18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