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rrykukuo (陳菊濕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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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刑訴法修法 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
時間Mon Mar 22 22:06:27 2021
刑訴法修法 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模式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
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基礎上,
將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的換軌模式,修正
草案將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院審議。
司法院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交付審判制度,於法院裁定准許時,即視為提起公訴,存有
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等質疑;為避免相關疑慮,且維持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
分的外部監督機制。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
之20修正草案。
現行刑訴法規定,法官若裁定准予交付審判「視為提起公訴」。司法院表示,基於法院不
告不理原則,並
考量避免將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視為提起公訴」所造成檢察官角
色與立場上衝突,這次修法將現行「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制度。
草案中並增訂於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對直系尊親屬、配偶及同一案件經檢察官
開始偵查者,例外得提起自訴的規定,以維護告訴人的權利。
為維持控訴原則、防止預斷及避免道德危險,草案中明定
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的法官,
不得參與其後自訴的審判。
為了讓法院妥適決定是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並保障被告權益,法院於必要時可讓聲
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
草案也規定,法院裁定前,聲請人可以在法院裁定前撤回聲請;如果法院裁定相當期間准
許提起自訴,聲請人也提起自訴,仍得於審理程序中撤回自訴。若聲請人未在法院所定准
許提起自訴期間內提起自訴,即不得再行自訴。
司法院指出,准許提起自訴是監督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機制,而非法院代替檢察官重為
偵查的制度,草案參考再審制度規定,明定再行起訴的「新事實或新證據」,以檢察官偵
查活動所審酌範圍作為判斷標準,如果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
後始存在或成立的事實、證據,告訴人可以對同一案件請求再行起訴。(編輯:李錫璋)
1100322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10322025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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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avidhsu: 看起來只是把交付審判後的訴訟實施人從檢察官換成自訴 03/23 06:31
2F:→ davidhsu: 人,法院還是有決定案件是否進入審理程序的權利,這樣 03/23 06:31
3F:→ davidhsu: 真的對弱勢的當事人有利嗎? 03/23 06:31
4F:→ wowisgood: 不太懂改成允許自訴的優點在哪 03/23 08:33
5F:→ CCWck: 感覺是要讓告訴人自己請律師 想起訴就付錢 03/23 09:27
6F:推 fcz973: 不要讓做成不起訴處分的檢察官精神分裂去當公訴人 03/23 09:29
7F:推 kilakilamax: 因為交付審判 過點機會極低! 03/23 10:51
8F:推 steverxxx: 實務上交付審判成功的機會比站茭的機率還低 03/23 15:56
9F:→ wowisgood: 是說偵查跟公訴的檢察官是同一人嗎 03/23 20:45
10F:推 bettybuy: 不是 03/24 20:24
11F:推 w87778566: 我要是要自訴就直接去自訴就好了還要法院准許 03/27 10:19